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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野猪有效管理和防止野猪致害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2-07-22 10: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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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系列工程实施,野生动物栖息地生境质量持续改善,野猪等野生动物种群不断增长、觅食等活动范围扩大,导致致害事件日渐频繁,已成为致害范围最广、造成损失最严重的野生动物。

      一、野猪的三大危害

       一是林缘地带野猪春拱种、夏毁苗、秋啃果致害每年发生,特别对周边农区玉米蜡熟期成片毁害严重,导致该地区撂荒玉米种植面积大幅下降,饲养的牛羊缺乏秸秆饲料,牛羊进林地放牧经常发生,造成一系列生态、经济问题。二是林区村镇,甚至县城时有野猪出没,也有伤人事件。三是野猪是非洲猪瘟的天然宿主,非洲猪瘟病毒对野猪致病性较弱,感染后一般死亡率较低,但容易使非洲猪瘟定殖在该区域,传播给家猪,造成家猪大批死亡,当前非洲猪瘟对养猪业威胁日趋严重,防止相互传播十分迫切。

       二、防止野猪致害的政策依据

       一是2018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予以明确: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二是国家林草局于2017年专门下发《关于切实强化调控野猪种群和防控其危害的通知》,指导各地调查评估野猪危害,依法有组织开展猎捕调控活动。

       三是国家林草局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公告,2021年5月公布施行的调整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后的《名录》不包括野猪。

       四是2021年12月1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修订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中将野猪删除。

       三、管控建议

       为防止和减少野猪对人畜及环境造成危害损失,建议加大力度管控野猪活动范围及过渡繁衍。采取四方面的措施。

       一是林草部门对辖区内野猪活动范围、种群数量、危害程度进行排摸评估,制定管控政策。

       二是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对非洲猪瘟、与人畜共患传染病等进行防治管理工作。

       三是林源区重点乡镇,如:东岔镇、利桥乡、麦积镇、三岔乡、元龙镇、伯阳镇、汪川镇、关子镇、娘娘坝镇、大门镇、龙台乡、温泉乡、杨河乡、沿安乡、山门乡、秦亭镇、草川乡、恭门镇、马鹿乡等,在县(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指导下对野猪栖息地过渡繁殖的野猪群、杂交猪群适时定量捕猎;对窜出栖息地外农区农田、村民生活区、村镇等地的野猪捕杀;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下达野猪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狩猎证,对局部区域的野猪实施种群调控。

       四是科学有序实施管控,调研印发《防控野猪危害技术要点》,对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引导教育群众野猪还属于野味,不可以吃也不可以随便乱打;联合村民、林场积极开展隔离防控措施研究;探索开展野猪对农作物毁坏的综合保险业务,防范和分散因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风险。

       

       来源:天水市科学技术学协会  作者:赵保生 天水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农业推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