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6-03-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做好乌海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规范乌海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20号)《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乌海市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乌海政办发〔2025〕29号)中的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向)》(财建〔2024〕25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本办法所称乌海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下达给我市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自治区、市本级、各区预算安排的地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一)市工信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终验和评估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监管;负责落实市级配套资金,负责专项资金拨付、下达,配合市工信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三)市能源局负责配合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开展申报项目筛选、审核,配合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四)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申报、审核、推荐、项目监管等工作,负责落实区级配套资金,并纳入各区年度财政预算管理,配合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足额到位。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统筹使用,主要采用财政奖补、政府采购等方式共同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纳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及相关工作开展,其中,安排不低于80%的中央专项资金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安排不高于20%的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提高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开展数字化转型综合服务等基础工作支出。

专项资金从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和各区级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奖补和数字化转型服务支撑。其中市、区级配套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分年度、按现行财税分割比例拨付奖补资金。单个企业在试点期内按照奖补总金额发放一次补助,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奖补与智能工厂奖励、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奖励按照就高享受奖补,不重复累计奖补;与企业深度上云上平台补贴可重复累计奖补。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奖补针对改造完成后达到二级及以上的试点企业,对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及必要的软件实施费支出,网关、路由、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设备、防火墙等必要的数据采集软硬件进行补助。其中,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中实施服务费用实际投入金额最高不超过其相应的软件产品实际投入金额,即实施服务费用投入与相应的软件产品费用投入按最高不超过1:1比例核算。

所有奖补仅针对2025年9月7日后开展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其相关改造合同、付款发票、银行流水、付款凭证以及改造过程均需在此时间之后产生。具体支持范围与标准如下: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奖补

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鼓励中小企业加强改造深度,特别是开展生产制造等相关环节的改造,对符合条件、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给予补助。其中,2026年12月底前,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测,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且通过验收和审计后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改造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45万元。2026年12月底后,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测,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且通过验收和审计后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改造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40万元。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测,数字化水平达到三级,且通过验收和审计后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改造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100万元。遴选一批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包括29家行业级标杆和6家典型标杆),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测,数字化水平达到行业标杆级,且通过验收和审计后,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改造投资额的5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80万元;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测,数字化水平达到典型标杆级,且通过验收和审计后,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改造投资额的6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350万元(其中,三级及以上企业补贴不受时间限制,但须在试点实施期内)。参与激励针对改造完成后未达到二级及以上的试点企业,视投入金额由地方配套资金给予比例不高于50%,金额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组织专家评审后公示。

(二)申报智能工厂奖励

鼓励试点细分行业中小企业申报智能工厂,对认定为自治区先进级智能工厂,同时数字化改造后达到二级标准的企业,在通过验收和审计后,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改造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9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卓越级智能工厂,同时数字化改造后达到三级标准的企业,通过验收和审计后,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改造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50万元。对于认定为国家领航级智能工厂,同时数字化改造后达到行业标杆级的企业,通过验收和审计后,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改造投资额的5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300万元。

(三)企业深度上云上平台补贴

对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等云服务的中小企业,按照每家企业2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推动“链式”转型补贴

鼓励集成服务商开发典型高效的“链式”转型产品或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数字化改造服务,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对获评“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的集成服务商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每个细分行业遴选至少1个“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服务商,具体遴选方案另行通知。

(五)数字化服务能力提升建设奖补

支持集成服务商和场景服务商围绕关键业务环节,遴选120个适配行业需求及痛点的“小快轻准”产品及解决方案,对入选优秀“小快轻准”产品及解决方案,给予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遴选方案另行通知。

支持集成服务商和场景服务商争先创优,从服务过程、改造成效、改造满意度等方面对服务商进行考核评分。对获评优秀等级的集成服务商和场景服务商,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遴选方案另行通知。

第七条 支持开展数字化服务支撑工作,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公共性支撑工作进行资金支持,具体包括: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以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建设并运营乌海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开展试点企业征集、评估诊断、实施改造、评测验收、资金拨付等全过程在线服务;完善工业互联网平台功能,促进大中小企业数据链、服务链、资金链、创新链、供应链、产业链等方面全面融通,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二)全流程智库服务

以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智库、服务机构开展咨询、供需对接活动,支撑乌海市完成试点城市决策、计划、组织、管理、总结、提升等全过程工作。在试点城市建设推进过程中,支撑试点城市顶层方案设计,编制各阶段配套方案文件,支撑开展相关征集遴选、标杆范例培育、政策宣贯解读、阶段评估验收及成效总结推广等工作,为试点城市各阶段高质高效推进提供智力支撑。编制“链式”“集群”数字化转型案例集等服务。研究编制试点细分行业转型标准和指南,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试点企业改造全过程监督服务

以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行全过程监督,保障企业改造成效、改造过程依法依规。监理单位需对平台建设、评估诊断、数字化改造、评测验收等服务单位的工作推进进度和质量等全过程进行监督,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对试点过程及时预警潜在风险,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纠偏,实现试点过程监督全覆盖;监理单位牵头开展服务商改造产品价格监督,联合专委会等单位,对服务商提供的数字化改造产品价格进行审核,防止出现恶意报价导致无法保证改造项目质量,以及产品价格过高骗补等违规行为,切实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合规与项目改造成效,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数字化转型财务专项审计服务

以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试点城市项目实施及资金拨付等全流程开展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及财政资金使用合规,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数字化转型改造评测服务

以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试点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后,开展数字化水平评测工作,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乌海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评测方案,通过书面审查和现场评测,开展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科学评估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实施效果,确定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后的数字化水平等级并出具评测报告,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220万元。

(六)数字化转型改造验收服务

以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试点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后,对试点企业开展验收工作,第三方专业机构从资金投入、建设质量、实施成效、人员培训等方面严格把控,对完成数字化改造且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的企业项目开展验收,并出具相应企业的验收报告,验收结果作为试点企业资金拨付、数字化服务商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280万元。

(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

由总包服务商联合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高等院校、金融机构等建成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通过验收后,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用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工作,分行业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各类资源供需对接、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等活动,通过线下载体跟踪试点企业转型效果,持续优化服务与政策供给,形成“评估—反馈—提升”的良性循环;沉淀行业转型经验与标杆案例,依托促进中心推动“看样学样”的复制推广,扩大示范效应辐射范围。强化人才培育与资金投入的长期保障,促进数字化转型从“短期试点”转向“长期赋能”,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为试点工作提供支撑,形成集复制推广、培训、交流等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长效机制。

(八)基础设施建设及综合服务活动

安排不高于3500万元用于开展数字化、智能化相关基础设施平台建设、政策宣贯、宣传推广、培训研讨等活动。具体包括,开展数字化人才培训,涵盖数字化转型、安全生产培训等公共课程制作,及首席数据官、数字化管理架构师等专业化数字人才相关培训和认证;支付项目相关的招标代理费、专家费、咨询费等费用。同时,支持数字化转型宣传推广,举办启动会、线下供需对接沙龙活动,开展评测指标宣贯,制作宣传推广材料等。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基本条件

(一)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须在乌海市依法注册登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财务记录和信用记录,属于本市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试点行业,并入库为试点细分行业企业。

(二)服务机构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非法人单位或组织。

(三)积极响应并全力配合乌海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工信局提交申报试点及项目所需材料,并成功通过验收。

第九条 试点企业改造补助资金采取验收后一次性拨付的形式予以兑现。

第十条 中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十二条 市工信局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发布试点细分行业企业、标杆企业、“小快轻准”产品及解决方案、“链式”转型典型模式等遴选征集公告,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等工作,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

(一)组织申报。市工信局组织开展试点企业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请。试点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项目后,经市工信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数字化水平评测、数字化改造成效验收、审计后,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达二级及以上,依据属地原则按照申报通知向各区工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项目初审。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依次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四)项目复审。各区工信部门对辖区内的申报项目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等进行复审。

(五)项目终审。市工信局对申报主体及相关材料进行终审,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结果公示。对拟补助的项目,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工作专班、市工信局党组会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市政府审定,进行资金拨付。

(七)资金拨付。对于资金补助公示无异议的中小企业改造项目,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将依据审定后的补助金额,将中央、自治区及市本级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企业;各区财政局负责将区级配套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应企业。如果经国家或自治区对企业数字化水平进行抽查评定,等级未达到二级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补助资金,国家或自治区评定等级与乌海市评定等级不一致的,需重新按照国家或自治区评定等级对应的补助资金标准确定企业补助资金,企业已获得的补助资金多还少补。

第十四条  关于数字化服务能力提升建设资金以“一事一议”方式使用专项资金中的结余资金,其他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绩效组织及职责。

(一)市工信局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工信局对实施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工信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对专项资金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市能源局协助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配合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四)各区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实施相关资金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等。

第十六条 绩效运行监控。

(一)市工信局应加强项目实施绩效监控,主要监控项目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指标完成进度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可持续影响等指标效果。对项目绩效目标偏离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配合市财政局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市工信局资金支出及资金结余情况开展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必要时,视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结果运用。市财政局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市工信局及各区人民政府,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完善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工信、财政等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中小企业要强化试点任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试点企业负责项目的规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强化企业内部监督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妥善整理、保管数字化改造项目、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资料。

(二)监理单位、总包商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对仍存在问题的项目,应视情节减拨、停拨或收回已拨的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单位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项目相关单位必须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等。

(四)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如出现重大变化(如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将项目调整后的内容及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智库单位备查。经审查后,认定无法达到数字化转型要求,市工信局有权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或调整资金使用主体。

(五)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工信局、项目建设单位、试点企业要自觉接受并配合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对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督促项目企业限期整改。市工信局对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核减、停止拨付、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措施。

(七)监理单位、智库单位对试点工作方向与资金支持重点的匹配进行监督,防范资金使用偏离政策目标,并协助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监理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项目重大变更等进行监督及预警,防范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审计单位对申报项目的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监督审核,出具专业审计意见;评测单位对企业数字化水平出具专业评测意见,为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价提供依据;验收单位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建设质量、成效进行验收,出具专业验收意见,对验收中的重大风险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停拨资金等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能源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试点工作结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自治区、市出台资金使用新政策时,按新政策要求调整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报自治区相关政策奖补资金的,申报及评审要求以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政策为准。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乌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会同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