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1-23

发改高技规〔20251747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放大和产业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建好管好用好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我们制定了《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1229

附件:《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放大和产业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建好管好用好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估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中心建设运行要坚持党的领导,以国家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畅通科技成果及时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渠道,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

(三)坚持需求导向,搭建高校院所实验室技术与产业界桥梁,牵头组建产业创新联盟,提供技术研发、集成、概念验证、中试放大条件,加强对外开放服务,强化高质量产业技术供给。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加强中试能力建设,研判市场需求及产业态势,通过建立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等,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推动平台仪器设施对外开放共享,为行业提供高水平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三)推动技术转化应用,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持续不断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发挥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之间桥梁作用,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实现自我造血良性循环;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集聚国内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强化研发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培养,打造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重要载体;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优势,围绕平台建设管理、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评价等方面开展体制机制改革探索,积极承担上级单位组织的改革试点任务;

(六)开展行业交流合作,在确保科技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前提下,为行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中心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 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支持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 二)组织论证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启动建设;对完成筹建任务的中心,予以核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 三)组织实施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 四)组织中心运行评估、 日常调度、重大成果报送,依据运行评估结果,组织中心申请相关资金支持。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是中心建设的主管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属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 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组织中心组建任务、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以及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给予中心资金和政策支持。

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中央企业(集团)管理的中心,平台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申请作为共同主管单位,共同主管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加大保障力度。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仍通过牵头主管单位报送。

第七条  中心实施主体单位( 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中心组建;

(二)落实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单位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中心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组建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发、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坚持少而精原则,择优部署建设中心。

第九条  拟申请中心组建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六)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七)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中心一般应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实体化运行,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建立完善的人员独立管理、财务独立核算、资产归属清晰、组织高效有序的运行管理制度,评估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按规定赋予主任在科研活动组织、人员聘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充分自主决策权

第十二条  中心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依托单位,鼓励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中心。中心原则上只在依托单位挂牌,不在参建单位挂牌。承担中心建设的团队原则上不得再承担其他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中心建设领域布局。依托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并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鼓励地方和部门层面的中心优先申报。

第十四条  主管单位采取适当形式对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推荐给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单位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中心,并通知相关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 × × 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 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主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监督管理制度,对处于筹建期的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按期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组建任务后,依托单位应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填写中心评估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于筹建期结束后3 个月内向主管单位提出正式确认为中心的申请。筹建期间,主管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建设进展的监督管理,确保按照组建方案开展各项任务。

中心利用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登记,杜绝国有资产账外运行,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主管单位对申请确认的中心应按照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对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第二十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的中心 ,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筹建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确认为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的资格,且不得再以“ × × 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 筹)的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主管单位申请确认的中心及总结报告、评估结果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正式确认为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纳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序列进行管理,并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中心,将其依托单位同时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第四章 运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估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按领域分批次对经正式确认的中心进行评估。原则上中心正式确认后,每三年评估一次。在评估年度完成确认的中心,可不参加当年评估。应参与但未参与集中评估的中心,视为放弃中心资格。主管单位应指导中心围绕年度重点任务和关键指标开展年度自我评估。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评估工作指南》,明确评估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运行评估程序为:

( 一)数据采集。中心应于评估年度将评估材料报主管单位。评估材料包括:中心年度工作报告、中心评估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 二)数据初审。主管单位对中心报送的评估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按照相关要求将评估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三)数据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心报送的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估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估结果。

( 四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单位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5 档。对于优秀的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主管单位采取通报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对基本合格的,主管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制定详细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不合格的,按程序撤销中心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主管单位组织中心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重点任务和关键指标进展(每年 2 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中心有重大创新成果时,应及时报送。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进入筹建期的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 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规定,研究通过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心成果孵化转化企业予以支持。通过有关渠道,支持中心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 目。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估结果,组织中心申请后补助项目资金支持、能力提升项目等。

第二十九条  支持中心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优先纳入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中心应依法采购国产仪器设备、工业软件、操作系统等。

第三十条  支持中心开展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鼓励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研究生联合培养,面向高校院所开放短期全职研究和交流,推动建立高校院所与中心双聘共育机制,支持科研人员在依托单位和参建单位中流动。

第三十一条  主管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对于不影响实现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单位负责审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主管单位报送的重大调整情况进行确认。

第三十三条  主管单位应对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依托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程序撤销其中心资格:

( 一)已完成历史使命,研究方向偏离国家重大需求的;

( 二)运行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 三)连续两次运行评估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 四)逾期未报送评估材料的;

( 五)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 六)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七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九)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 十)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后向主管单位通报中心撤销情况,并函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六条  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统一命名为:“ × × 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 英文名称为“ National Industrial Technology Engineering Center for XX”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6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筹建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

二、筹建期工作概述及取得的重大成效

三、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包括建安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研发和工程化试验设施、分析检测手段、关键工程软件、配套条件等。

四、财务决算

包括资金筹措、工程决算及第三方审计报告、科研经费、流动资金及其他情况。

五、运行机制

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管理与激励机制、主要负责人和研发队伍等。

六、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包括关键技术开发与工程化、对外合作交流、技术转移与扩散、服务行业发展、经济效益、人才培养等。

七、中长期任务与目标

八、其他需说明事项

九、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