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1-23

发改高技规〔202517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强化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重大科技创新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1229

附件:《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强化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重大科技创新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建好管好用好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 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产业创新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估等管理行为。

产业创新中心定位于技术创新类平台,是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力量,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创新中心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担国家责、做国家事,聚焦重大战略产业发展需求,原则上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行业上下游和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组建,协同开展行业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系统性集成技术研发,孵化产业链高成长中小企业,打造产业协同创新生态。

第三条  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 一)强化创新生态建设,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用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

( 二)聚焦国家战略需求,锚定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目标,全链条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关键工艺、关键装备、关键材料开发验证,加速自主创新成果工程验证和迭代升级;

( 三)强化概念验证和中试能力,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产业技术变革;

( 四)坚持平台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 五)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创新成果,综合集成为系统解决方案;

(六)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

(七)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

(八)深化与各类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地方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产业创新中心领域布局,指导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创新能力建设、开展运行评价,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政策。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是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产业创新中心申报,完善组建方案、创新能力建设方案,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组织产业创新中心和创新能力建设项 目验收,开展 日常运行管理;强化产业创新中心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审计、监察等工作;按规定给予产业创新中心补贴资金、配套专项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组建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创新优势和较大影响力,负责整合行业创新资源,制定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牵头组建产业创新中心法人企业,落实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条件、多方筹措经费,保障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  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企业法人实体形式运行,股权结构多元、独立运营、自负盈亏,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法人企业是实施单位,由牵头单位联合现有创新平台基地、上下游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组建,负责产业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升级改造等工作。

第八条  产业创新中心应广泛吸纳地方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投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入股。

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鼓励产业创新中心设立投资基金,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第九条  产业创新中心应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项 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

第十条  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双跨单聘、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第十一条  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制度 ,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促进技术成果向市场扩散。

第三章  布局组建

第十二条  产业创新中心布局建设在重大战略领域,创新方向定位于获取未来产业竞争新优势的某一特定产业技术领域。

第十三条  产业创新中心结合相关产业规划和重大工程实施,按照需求对接、国家统筹方式进行部署,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予以推进。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划实施需要,研究提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布局领域和方向 ,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知。

拟组建的产业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实现;

(三)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四)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行业内现有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五)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六)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

第十五条  主管单位根据产业创新中心布局的领域和方向,择优推荐牵头单位,并指导其编制组建方案,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论证,督促主管单位、牵头单位完善组建方案后,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创新中心组建。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产业创新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XX 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 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主管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对处于筹建期的产业创新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产业创新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按期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组建任务后,实施单位应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单位提出正式确认为产业创新中心的申请。

主管单位对申请确认的产业创新中心开展评估,通过后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第十八条  对不能按期达到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组建任务的产业创新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筹建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产业创新中心资格,不得再以“XX 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 筹)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主管单位申请确认的产业创新中心总结报告、评估结果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正式确认为“XX 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纳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序列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需要国家资金支持的,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单位编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第三方评估论证、主管单位决策后,将资金申请报告、决策文件、评估论证报告等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单位决策文件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预期目标、总投资、拟申请国家补助资金额度,以及对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产业创新中心组建目标、任务要求的核定意见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核定总投资,按比例明确国家补助资金额度,并结合年度资金安排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鼓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产业创新发展需要,推动省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建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单位要做好产业创新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年总结评估产业创新中心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主管单位于每年 2 月底前,报送产业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和关键指标进展,如有重大科技成果,应及时报送。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 3 年对产业创新中心组织开展运行评价,对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重点评价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撑战略产业发展、创新生态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开放共享、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以及创新投入、研发人员、成果转化收入等数据指标。

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材料由实施单位编制,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第三方机构意见,商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

未参与运行评价的产业创新中心 ,视为放弃产业创新中心资格。在评估年度新组建的产业创新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运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3 档。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产业创新中心,给予3 年优化提升期,如下一次评价仍未合格,按程序撤销产业创新中心资格。

第二十五条  产业创新中心如需调整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如不影响产业创新中心功能实现,由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影响产业创新中心功能实现,或涉及法人主体更名、股权变更、破产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由主管单位提出调整建议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六条  产业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督促产业创新中心进行整改,情节严重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将撤销产业创新中心资格,收回国家补助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产业创新中心利用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登记,杜绝国有资产账外运行,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进入筹建期的产业创新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 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规定,研究通过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企业,以及依托产业创新中心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十条  支持产业创新中心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优先纳入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产业创新中心应依法采购本国仪器设备、工业软件、操作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价结果,组织产业创新中心申请国家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主管单位会同产业创新中心所在地有关部门,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产业创新中心,鼓励企业和企业家捐助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产业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XX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Emerging Industry Innovation Center for XX”

第三十五条  承担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团队原则上不得再承担其他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任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6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