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省级企业技术改造和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1-01
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财政局:
依据《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规联规〔2024〕8号)《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规联规〔2024〕1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落实省级企业技术改造和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在重点行业、高端产品、关键环节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哈尔滨市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推动重点产业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发展,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动制造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规联规〔2024〕8号)《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规联〔2024〕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和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政策内容。技术改造政策: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入统投资金额为依据,按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12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技术改造投资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24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其中:企业“智改数转”技术改造项目以入统投资金额为依据,按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2倍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同等贴息政策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政策:对享受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工业领域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技术改造项目且建设期不超过24个月的技术改造项目,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追加补助,追加补助后累计不超过2500万元。
第四条 拨付方式。技术改造政策:省级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60%和“智改数转”技术改造项目翻倍部分资金,各区所属项目由市级财政按照20%拨付补助资金,区级财政按照20%拨付其余补助资金;县(市)所属项目由县(市)财政按照40%拨付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负担支持资金在项目开工后一次性拨付,翻倍部分资金先拨付60%,剩余部分在项目投产验收后据实拨付。市级财政、区县(市)财政负担资金在项目投产验收后据实拨付。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政策:追加部分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按照技术改造政策补助方式,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在项目开工前先拨付追加部分补助资金的60%,剩余部分在项目投产验收清算后据实拨付。
第五条 支持对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适用于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实施之日起(2022年3月12日),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适用于2024年4月16日起新纳入统计范围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智改数转”追加适用于自《黑龙江省加快推动制造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之日起(2023年12月22日),纳入统计范围的“智改数转”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有关定义
(一)纳入统计范围。简称“入统”,是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相应标准,被当地统计部门纳入统计范围。
(二)技术改造项目。指的是以提质增效扩能为目的,按统计规则属于技术改造的项目。
(三)技术改造投资。指的是项目设备投资和软件投资总和,包括贷款和自筹资金。其中,设备投资指的是企业用于设备工器具购置安装等固定资产投资(厂房、土地投资除外);软件投资指的是项目建设中购买工业软件投入。
(四)LPR。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定期更新。
(五)“智改数转”项目。指的是面向黑龙江省现代产业体系重点领域,企业围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用于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设备和软件投资合计3000万元及以上或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70%的技术改造项目。
(六)重点项目。指的是“智改数转”项目和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的非“智改数转”项目。
(七)设备更新项目。指的是享受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符合《黑龙江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方案》中先进设备更新行动、数字化转型行动、绿色装备推广行动和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行动的,工业领域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 支持条件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建设单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三)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建设期、投资及建设计划等内容明确。其中,“智改数转”项目和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建设期应不超过24个月,其他项目建设期应不超过12个月。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要件齐备,建设进度符合预期。
第八条 支持方式
(一)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
1.对重点项目根据建设期给予不同程度支持。
对建设期超过12个月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入统后,省级财政按照第一年和第二年建设期补助资金分两年给予项目启动支持。第一年建设期补助资金=入统当月至第12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第二年建设期补助资金=入统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其中:“智改数转”项目给予2倍支持。
对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的重点项目,不区分“智改数转”和非“智改数转”项目,在项目入统后,省级财政按照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给予项目启动支持。建设期补助资金均=建设期内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2。
2.对其他项目,在项目入统后,省级财政按照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给予项目启动支持。建设期补助资金=入统当月至第12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
3.设备更新追加部分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按照技术改造政策补助方式,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在项目开工前先拨付追加部分补助资金的60%,剩余部分在项目投产验收清算后据实拨付。建设期省级追加补助资金=项目建设期内设备(含软件)计划投资额×10%×60%-“技术改造政策”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具体如下:
(1)对建设期超过12个月的项目,建设期第一年省级追加补助资金=项目入统当月至第12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10%×60%-“技术改造政策”第一年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建设期第二年省级追加补助资金=项目入统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10%×60%-“技术改造政策”第二年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
(2)对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的项目,建设期省级追加补助资金=项目入统当月至第12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10%×60%-“技术改造政策”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
(二)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
各区所属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并报市工信局汇总,由市工信局聘请专家等方式进行复核;各县(市)所属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核定,报市工信局汇总。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组织补助资金清算。根据清算结果,省级财政按60%负担建成投产补助资金,负担“智改数转”翻倍部分资金,负担设备更新追加补助资金,对建设期补助资金多退少补;各区所属项目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20%拨付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区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20%拨付项目其余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县(市)所属项目由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40%核定并拨付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
1.对“智改数转”项目,省级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清算额度=项目建设期内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2-建设期补助资金+项目建设期内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市级、区级各自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额度=项目建设期内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50%,县(市)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额度=项目建设期内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
2.对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的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省级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清算额度=项目建设期内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2-建设期补助资金,市级、区级各自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额度=项目建设期内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县(市)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额度=项目建设期内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2。
3.对其他项目和建设期超过12个月的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省级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清算额度=项目建设期内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建设期补助资金,市级、区级各自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额度=项目建设期内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50%,县(市)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额度=项目建设期内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
项目建设期实际技术改造投资核定范围:重点项目按入统当月起24个月计(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的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延期后建设期超12个月,则不再翻倍支持,改为入统当月至第12个月和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分别计算);其他项目按入统当月起12个月计。
4.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建成投产省级清算额度=项目建设期内设备(含软件)实际投资额×10%-“技术改造政策”项目省市区县合计补助资金-建设期省级追加补助资金。
项目设备(含软件)计划投资额、实际投资额、“技术改造政策”建设期补助资金及项目省市区县合计补助资金,以“技术改造政策”中核定额度为准。
第九条 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兑付流程
(一)按照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印发申报通知要求,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区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属地化申报,按照申报通知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各区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把关,汇总形成申请兑现政策的请示文件,联合呈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其中应对“智改数转”和“设备更新”项目确认后再行推荐。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申报项目相关材料后,形成申请兑现政策的请示文件,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其中应对“智改数转”和“设备更新”项目确认后再行推荐。
(三)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工信部门负责具体兑付,并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条 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兑付流程
(一)各区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申报兑付省级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实施细则,出台并实施。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15日内,向所在区县(市)工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区工信部门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原则上通过聘请专家等方式在60日内对项目投产情况进行验收(现场核查工作应保留影像资料备查),各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将所属项目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呈报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聘请专家等方式对技术改造投资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报告。项目所在县(市)工信部门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聘请专家等方式在80日内对项目投产情况、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等进行验收和核定(现场核查工作应保留影像资料备查),并根据专家等出具的技术改造投资核验报告提出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的意见,将项目验收、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意见等情况呈报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验收核定等情况,按照本细则第九条(一)中通知要求,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四)依据省财政厅、省工信厅下发的市、县财政资金拨付意见,市工信局牵头做好资金清算、追缴等事宜,市财政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区项目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市、区两级分别需负担的补助资金等情况及意见呈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市工信局督促区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工信部门及时将市、区两级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各县(市)项目由县(市)财政部门按意见和相关要求及时将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五)设备更新政策每年与技术改造政策一并开展兑现,无需企业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向所在区县(市)工信部门提交请示,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区县(市)工信部门应在收到请示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报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一)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三)项目遇到客观因素不能按期建成的,区县(市)工信部门最多给予1次延期,其中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以下项目最多延期3个月,2亿元以上(含)的项目最多延期6个月;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的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延期后,总建设期仍要控制在12个月以内。如遇重大因素影响,逐级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会商处理。
(四)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建设期由12个月以上提前至12个月以内的;
(五)因出现重大变故,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调整后,是否属于重点项目或“智改数转”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
(六)其他会造成支持资金撤销的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补助资格,追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如遇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变更的事项,及时向项目所在区县(市)工信部门提交申请。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区县(市)工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督项目建设期省级补助资金使用、项目进度等有关情况,如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工信局报告。
(三)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资金申请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资金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做出撤销支持资金的决定:
1.项目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
2.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3.项目验收通过,但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80%的;
4.重点项目验收后不符合重点项目条件的;
5.违反本条(一)(二)(三)项规定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此外,建设期超过12个月的“智改数转”项目和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入统当月至第12个月、13—24个月的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同期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50%的,分别撤销省级财政第一年、第二年给予的支持资金;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2亿元的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撤销省级财政第二年给予的支持资金。
(五)资金清算路径。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清算后,对于省级财政负担部分,需要追加支持资金的项目,省级财政在当年政策兑现过程中一并拨付;对于撤销或扣缴资金的项目,省级财政通过省与市县两级结算方式上解省级资金相应部分。对于需要区退回相应部分补助资金的,通过市与区两级结算办理。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工信、财政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通知要求分别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附则
(一)对未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政策给予支持。
(二)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同期投资额度和建设期等发生变化的,给予合理处置。
(三)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设备更新政策其他未详尽事宜参照技术改造政策执行。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期间若省级调整实施细则,按照最新要求执行。按照《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2024年1—12月份,企业应获得并在期间按程序组织申报的项目(本细则第三条),适用于本细则。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