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宁德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0-28
县(市、区)发改局(科技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和规范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加快培育省级新型机构后备队伍,经研究现将新修订的《宁德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和省市有关科技创新工作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规范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加快培育省级新型机构后备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省级新型机构后备队伍,壮大我市高水平研发平台,针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前的培育阶段,择优遴选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研发机构进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库。
第二条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是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和动态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推动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区域内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推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用创新联盟、行业协会、商会和投资机构等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宁德创办的研发机构实体。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类型
新型研发机构分为企业类(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类(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事业类(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的实体机构。
第五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1.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具备承担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宁德。
2.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工业类的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5%,农业、服务业类的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4%;或者近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年均不低于1000万元。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占总研发人员的5%以上,或者具有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占总研发人员的20%。
5.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及奖励措施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应遵循自愿原则,市科技局每年根据情况组织开展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1.组织申报。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本办法,发布申报指南,组织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宣传发动相关单位进行申报。
2.申请推荐。由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进行逐项填报,按照申报时间节点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科技部门申请,由县级科技部门初核后择优推荐申报。
3.现场核实。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在对县级科技部门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核实。
4.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县级科技部门推荐申报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审。
5.审查认定。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实情况,在宁德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公示后提出认定建议提交局内会议研究审定,并予以公布。
6.奖励措施。按照《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德市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补助操作细则>的通知》(宁市科〔2023〕10号)文件规定,对首次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万元补助,补助经费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创建和运营主体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通过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阶段后,跳过初赛、复赛及其相当意义的阶段,直接进入决赛环节。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监督管理
1.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凭借虚假材料通过认定的机构,将撤销其相关资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向科技行政部门报告机构发展、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应按国家统计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参加科技统计调查,如实填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和经费支出等情况。
3.建立动态考评机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3年进行1次复核。复核通过的,继续保留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平台资格。复核不通过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复核后通过的,保留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平台资格;仍不通过的,取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平台资格。
平台创建和运营主体可申请延期参加复核,延期时长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按放弃参加复核处理。各平台创建和运营主体在1次复核周期内,只有1次申请延期参加复核的机会。申请延期复核的,不再给予整改机会。即申请延期复核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在申请延期复核后,若复核不通过,则直接取消其平台资格。
平台创建和运营主体拒绝或放弃参加复核的,在说明原因后,直接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平台资格。平台创建和运营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参加复核。
平台复核标准和流程同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及流程一致。本办法生效前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复核标准依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执行。
4.平台创建和运营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财务管理、独立的人事状况,平台创建和运营主体不得利用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财务和人事状况用作申报或参加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复核用途。
5.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法人、运营负责人出现变更或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告所在县级科技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因经营等原因停止运营要及时报告所在县级科技部门和市科技局给予撤销。
6.已获得国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直接纳入市级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认定办法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