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0-28

各县(市、区)发改局(科技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按照共建共享目标建设专家库,提升科技管理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制定《宁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直接管理,由各领域、行业科技专家组成,为我市项目评审、平台认定、人才评价等科技活动提供决策服务,按照共建共享目标建设的专家库。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能独立从事和参与科技咨询、评审、评估、评价、验收、认定、监督检查(以下统称“评审或验收”)等科技管理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和金融专家。

  第四条  市科技局牵头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由市科技局和受委托的第三方计算机系统运营机构(企业)分工负责,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和受其委托的机构开展科技项目评审、平台认定、人才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评审或验收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评审或验收工作,实事求是提出评审或验收意见。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创新动向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科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三)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审或验收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鼓励符合条件的女性专家、企业专家申请入库。

  (五)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信用不良记录,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入库专家除符合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专家

  1.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

  (3)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五位获奖者;

  (4)担任国际或国内学术组织高级职务,或参与过国内外主要技术标准修订工作;

  (5)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2.企业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科技型上市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技术负责人或分管科研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过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

  (5)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五位获奖者;

  (6)省高层次人才;

  (7)具有海外相应专业领域从业经历的高层次人才。

  (二)管理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科技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担任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正科及以上职务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熟悉相关政策;

  2.担任社会团体、科技中介组织负责人且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3.科技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财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会计、财务、经济等财经类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上市公司、中大型企业财务负责人;

  3.具有中级职称并长期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员。

  (四)金融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熟悉科技、金融、财税、信贷等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在金融领域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2.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主动邀请、共建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入库

  1.公开征集。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专家。

  2.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填写《宁德市科技专家申请登记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签署《承诺书》,登记表经申请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3.资格审核。企业专家由属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相关资料,并将推荐入库的专家名单报送宁德市科技局。有推荐权的高校、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由所在单位核实相关资料,并将推荐入库的专家名单报送市科技局。市直单位专家由市科技局直接审核。

  4.入库。市科技局在核对推荐名单和相关资料无误后,将专家纳入宁德市科技专家库。

  (二)主动邀请入库

  市科技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本地或外地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并递交相关材料,核实无误后予以入库。确因工作需要紧急入库的,可先入库再递交审核材料。

  (三)直接入库

  与其他地市或省级、国家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机制,按照交换共享的原则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市外专家直接入库。

  第九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专家主动出库。专家可直接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出库申请。主动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资格。对于专家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由市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相关情况将向专家(原)工作单位进行通报。

  (三)客观原因出库。专家因超龄、身体状况或职称变化等原因不符合在库条件的,应当予以出库处理。

  第三章  抽取与管理

  第十条  专家库的抽取应遵循随机原则。业务经办部门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包括地域地区、专业领域、工作单位、专家数量需求、回避要求等),由非业务经办部门将库中专家名单按照专家选取条件进行筛选并随机抽取,工作人员按照随机抽取结果,现场依次与专家取得电话联系,直至专家使用人数达到所需人数。如已联系确认的专家因突发缘故无法参加评审或验收活动的,则继续由工作人员再次抽取,直至专家使用人数达到所需要求。

  第十一条  非业务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抽取并在完成随机抽取动作后,当场填写专家抽取情况表。非业务经办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对专家抽取过程全程录像。专家抽取情况表、专家抽取过程录像视频妥善保存,以备日后查验。专家的抽取过程,全程接受纪检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专家信息有变更的,专家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修改完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专家因突发缘故无法参加评审或验收活动的,应及时告知市科技局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对同一批次、不同时段,或者同一年度、不同批次开展的科技项目评审、平台认定、人才评价等工作,评审或验收专家统一只抽取一次,除专家因身体不适、其他活动冲突、因故请假等突发状况外,中途不再抽取专家。以确保各时段或各批次之间,专家队伍组成相对稳定,避免专家队伍人员变换造成评审或验收结果不公平现象。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被纳入黑名单并予以出库处理:

  (一)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

  (二)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

  (三)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对单位或个人,存在学术歧视、偏见,有碍公平性判断;

  (五)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

  (六)沟通困难,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开展工作,辱骂工作人员;

  (七)违反第十八条所列任一情形。

  第四章  权利与职责

  第十六条  专家参与评审或验收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等得到保护;

  (三)具有获得评审或验收活动结果的知情权;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七条  专家参与评审或验收活动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评价、咨询意见。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参加评审或验收活动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或验收活动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评审或验收活动开展对象的知识产权;

  (三)遵守评审或验收活动现场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标准和时间进行评审或验收。

  第十八条  专家参加评审或验收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为被评审或验收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时;

  (二)目前尚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四)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发生法律纠纷;

  (五)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有业务往来等经济关系;

  (六)与被评审项目同期申报同级同类项目;

  (七)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或验收结果公正性的情形。

  第五章  诚信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应当对专家评审或验收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或验收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验收、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或验收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或验收。重新组织评审或验收的费用由违反规定的专家承担。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以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评审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市科技局举报,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市科技局应当受理并由成果科及时处理相关举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将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保障市科技专家库信息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