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揭榜挂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0-28
各县(市、区)发改局(科技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和整合各方优势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创新主体积极性,规范我市“揭榜挂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管理,经研究制定《宁德市“揭榜挂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揭榜挂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整合各方优势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创新主体积极性,结合企业发展瓶颈的科技需求,推动我市主导产业、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在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上取得研发突破,进一步规范我市“揭榜挂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以下简称“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参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宁德市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揭榜挂帅”工作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揭榜挂帅”项目是针对地区企业提出的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通过政府搭台和财政资金扶持,吸引并支持市内外优秀科研团队开展技术攻关,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的“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市科技局和县级科技管理部门为项目的管理方。市科技局为项目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综合管理。县级科技部门为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征集需求、评审发榜、项目揭榜、立项答辩、验收结题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对项目实施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业务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第六条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上报、组织实施、项目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业务指导,配合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技术需求方,承担项目法人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接受项目管理方的指导和监督,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严格执行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确保项目目标实现,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配合验收评价等工作,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准备项目申请和实施材料,及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管理方报告项目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条件
第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实施主体包括技术需求方和技术攻关方。
技术需求方为发榜方,一般由一个法人单位提出技术需求(以下简称“发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可组成联合体发榜,但须明确一个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牵头单位法人代表为项目负责人。
技术攻关方为揭榜方,一般由一个法人单位响应解决发榜方提出的技术需求(以下简称“揭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可组成联合体揭榜,但须明确一个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另须明确一名具有高职称或高学历的技术专家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十条 “揭榜挂帅”项目发榜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有迫切需求,且依靠自身研发能力难以解决,项目完成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带动我市相关产业创新发展。
(二)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等。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信用,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发榜方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揭榜挂帅”项目。
第十一条 “揭榜挂帅”项目揭榜方为市内外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鼓励企业牵头,联合行业上下游产学研科研力量组建联合体揭榜,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队伍等,具备完成揭榜任务的相关条件。
(二)能够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技术攻关的可行性方案,掌握相应专业领域的先进技术、实验设备等。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信用,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不得为发榜方的子公司、母公司、实际控股公司、实际被控股公司中的任何一种。
(五)揭榜方若为企业的,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揭榜挂帅”项目。
第四章 过程实施
第十二条 “揭榜挂帅”项目实施包括征集需求、专家评审、集中发榜、项目揭榜、立项答辩、任务实施、验收结题等环节。
(一)征集需求。市科技局发布项目征集通知,由技术需求单位提出重大技术需求申请,递交的申请材料须明确技术攻关后应达到的参数指标、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预测等,并提交技术攻关资金出资承诺书。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对征集到的企业重大技术需求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筛选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并组织行业专家分析研判,遴选凝练出适宜发榜的重大技术需求项目。
(三)集中发榜。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将适宜发榜的重大技术需求项目对外公开发布。
(四)项目揭榜。由揭榜方主动对接联系发榜方,双方自主洽谈,细化落实相关具体内容。双方达成共识后,揭榜方结合榜单要求及自身情况,递交任务申请书、承诺书、合作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发榜方任一成员单位不得作为揭榜方进行揭榜,但可作为合作单位承接项目攻关后科研成果转化任务。
(五)立项答辩。市科技局组织召开立项答辩会,由行业专家对项目研发基础条件、创新能力、发展潜力、资金支撑等情况提出质询,揭榜方对专家提出的质询作出回应和解答,发榜方配合解答。答辩结束后,由专家组对各项目进行现场评分。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评分意见,经会议研究后对项目择优立项。
(六)任务实施。由项目管理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书中载明的所有任务,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七)验收结题。任务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和检测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公布验收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揭榜挂帅”立项项目发榜方和揭榜方应认真履行双方之间订立的协议,为达成任务目标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发榜方应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重大进展。发榜方要加强督促揭榜方保持项目实施进度,并按约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揭榜挂帅”立项项目发榜方和揭榜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在双方协议中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因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产生的问题,与“揭榜挂帅”项目管理方无关。
第十五条 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对虚假编造项目申请和结题材料、串通发揭榜骗取财政资金、散布谣言发表不实消息、因项目中期检查或验收不合格不退或者缓退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零容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揭榜挂帅”立项项目按研发资金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立项时先拨付50%的补助资金,剩余补助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研发资金投入”按发榜方牵头单位和揭榜方牵头单位投入的研发资金总和计算。
第十七条 项目任务书经签订后原则上不予修改,如需要调整任务书相关指标的,应由专家组充分论证并确定支持后,报项目管理方申请变更任务书指标。各项目在实施期内仅有1次申请变更任务书指标的机会。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中期管理制度。对实施期超过18个月的“揭榜挂帅”立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侧重对项目承担单位企业经营状况、科研人员在职状况、研究进展和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进行评估。
对中期评估结果不通过的项目作终止处理,剩余50%财政补助资金不予发放;对于立项时已发放的50%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予全部退还。
因当前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等客观因素导致中期检查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揭榜方再次申报或参与本类项目不受影响。因执行不力、消极开展研发活动等主观因素导致中期检查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揭榜方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或参与本类项目。
“揭榜挂帅”立项项目因研发难度大等因素需要申请延长项目实施期限和验收结题时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原验收结题前1-6个月时间内,向项目管理方提出延期申请。各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期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年。申请延期的项目,须在原验收结题时间点上开展一次中期评估且通过后,项目新验收结题时间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揭榜挂帅”立项项目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3种类型。验收结果为合格的,拨付剩余50%财政补助资金。验收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剩余50%财政补助资金只拨付其中五分之二。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剩余50%财政补助资金不予发放,且立项时已发放的50%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予全部退还。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申请延长项目实施期限和验收结题时间,不得再次发起验收申请。
因研发失败或当前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揭榜方再次申报或参与本类项目不受影响。因执行不力、消极开展研发活动等主观因素导致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揭榜方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或参与本类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