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9-26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加快提升研发实力,解决我市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更好地培育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后备队伍,我局制定了《漳州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加快自主创新,提升研发实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更好地培育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后备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制定与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相关的支持政策。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备科学自主的创新组织模式、高效协同的科技攻关优势、市场导向的成果转化链条、灵活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多元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面向我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活动,能切实解决全市产业共性技术问题。
第二章 申报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漳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且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求。由单一主体所持有的财政资金举办,且主要收入来源为长期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的研发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五条 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具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设计勘测等研发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类组织机构,均符合本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范畴。
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企业类。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企业。
2.民办非企业类。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类科研机构。
3. 事业类。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
第六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面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基础产业升级的重点领域,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明确的研发方向,在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具备产业服务支撑能力。
第七条 申报单位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其他研发服务等。单位名称中须有“研发”、“研究”字样;无“研发”、“研究”字样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含有“研发”、“研究”、“软件开发”、“技术开发”字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必须是在漳州市辖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独立法人或社团法人,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资产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注册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事业类、民办非企业类、软件类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占近三年总收入的8%(含)以上,非软件类企业6%(含)以上,农业类企业4%(含)以上;或者近三年年均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少于1000万元。
(四)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与固定场所。其中,研发试验的室内场所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用于研究开发、分析测试的仪器设备原值达到300万元以上。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常驻研发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常驻研发人员总数5%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以上人员占常驻研发人员总数30%以上。企业的研发人员须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六)具备完善的企业管理、科研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已设立研发支出科目。
(七)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八)近一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九)已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不再参与申报。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九条 漳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管理与业务指导,是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主管机关。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具体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 漳州市科学技术局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申报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认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四)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研发经费专项财务报告(如在财务报告中有体现则不需提供);
(五)获得的科技创新平台、企业资质等(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六)近5年已完成的科研和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关成果转化材料、知识产权清单及相关材料;
(七)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及相应的发票(复印件);
(八)办公和科研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九)服务企业清单及相关材料;
(十)主要管理和研发人员名单(包括本科以上人员学历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所有研发人员最近三个月社保缴费清单等)。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
(二)受理申报和形式审查,确认申报材料完整性;
(三)专家考评。组织专家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出考评意见;
(四)结果公示。根据专家组考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十三条 对市委、市政府决定重点支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组织论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通过漳州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优先推荐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六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年底向漳州市科学技术局提交机构发展、研发活动和成果转化等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对确实未开展研发活动、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有重大失信行为者,将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称号,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