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双创之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9-26

漳州市“双创之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双创之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漳州市“万才聚漳”行动计划》(漳委发〔2021〕7号)、《漳州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漳委人才〔2021〕20号)、《中共漳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双创之星”评选细则>等十份文件的通知》(漳委人才〔2017〕1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每位“双创之星”获评者100万元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评选当年拨付50%,中期考核合格再拨付50%。“双创之星”补助资金由市科技局向市委组织部申请,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商请市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三条 “双创之星”补助资金,50%用于改善获评人才的工作条件;50%用于改善获评人才的生活条件。

第四条 用于改善获评人才工作条件的补助资金用途如下:

(一)获评人才及其团队的科技创新经费或创业经费,包括获评人才及其团队工作所需的生产研发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培训费、学术交流费、会议费、人员劳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相关费用支出;

(二)获评人才及其团队自主课题经费;

(三)获评人才及其团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中期考核时间为“双创之星”获评后的第三年。中期考核由市科技局牵头开展,主要考核“双创之星”获评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考核结果将同时作为企业和获评者争取各级奖励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依据。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1.创新之星

①“创新之星”获评人在岗在位情况;

②“创新之星”获评人近三年的取得科研成果;

③“创新之星”获评人的科研成果转化情况,及对漳州主导产业的带动作用;

④“创新之星”获评人所在单位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2.创业之星

①“创业之星”获评人在岗在位情况;

②“创业之星”获评人近三年促进企业创新创业发展取得的成效(含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研发投入、利润、纳税等);

③“创业之星”获评人所在单位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双创之星”补助资金下达至获评人才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后,由县(区)财政部门拨付给用人单位。闽南师范大学、联勤保障部队第九零九医院和市直单位由财政局直接拨付获评人才所在单位

拨付用于改善获评人才生活条件的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拨给个人账户,由获评人才自行使用。拨付用于改善获评人才工作条件的补助资金,按第四条所列使用范围,由获评人才与单位协商使用。获评人才所在单位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拨付用于改善获评人才工作条件的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双创之星”获评者在申领补助资金时应签订承诺书,承诺继续在漳州服务满五年(从获评时间开始计算),未满五年自愿退回补助资金。承诺书由市科技局保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2月制定的《漳州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 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双创之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