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漳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9-26

各县(区)、开发区(台商区、高新区)科技局(经发局)、工信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强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20〕5号),市科技局会同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制订的《漳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科学技术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漳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市产研院)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2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产研院是产业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也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开展产业技术研发、解决行业关键技术需求、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市产研院聚焦“三大三新”等重点产业创新链,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组建,在漳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市科技局联合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产研院相关工作。市科技局牵头开展市产研院的申报、认定和考核评估等管理工作;县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开展本辖区内市产研院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引导市产研院发展,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市产研院予以认定,经评估合格,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二章 漳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

    第六条 申请市产研院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组织的市产研院,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漳州,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成立1年以上,行业龙头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非独立法人组织的市产研院,依托在漳的行业龙头企业(拥有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的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建设的市产研院,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漳州,申请单位须以独立法人主体进行申请,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等独立法人组织。

    (二)完善的体制机制: 

    1.建立了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管理体制,行政、人事和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

    2.建立了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高效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三)开展创新链后端研发活动。符合我市“三大三新”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以技术开发、技术商品化、成果转化等阶段的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

    (四)申请单位通过自主研发、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得对其研发活动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五)应具备的研发条件:

    1、运行经费:每年应提供200万元以上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市产研院的产业技术研发、队伍建设与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专款专用。

    2、研发投入:独立法人组织的市产研院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20%或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30%,研发投入年增幅不低于22%。非独立法人组织的市产研院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研发投入年增幅不低于20%。

    3、人才队伍:具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科研队伍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固定科研人员总数应在10人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20%以上。

    4、硬件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六)申请单位在申请认定的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安全事故、申请单位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市产研院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市科技局与市工信局发布征集通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申请条件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材料由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到市科技局;市直单位及在漳高校、科研单位的申请材料提交到市科技局。

    (三)评审。市科技局与市工信局根据认定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及认定。市科技局与市工信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认定通过,颁发认定文件。

    第八条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建设的市产研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认定。

第三章  考核评估

    第九条 市产研院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考核评估机制。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联合开展对已认定的市产研院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市产研院所依托单位每年按要求报送市产研院评估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参加考核评估的市产研院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考核评估申请表;

    (二)年度运行情况及建设成效;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费预算及决算报告(上一年度已获财政运行费补助资金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四)×××产业发展分析报告;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评估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 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产研院发生更名、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自受理评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发布考核评估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市产研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产研院资格:

    (一)考核评估不合格; 

    (二)逾期拒不报送评估材料;

    (三)在申请认定及考核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 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取消市产研院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  (七)项所列原因被取消市产研院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市产研院认定和考核评估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市产研院,有效期为5年。经评估合格,予以10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连续评估与补助5年。

    第十八条 考核评估优秀的市产研院,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同时符合本市其它同类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