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鼓励开展全区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应用转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7-02

各盟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应用转化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促进人民防空领域技术进步、设备迭代,充分激发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经营主体等创新活力,有序引导人民防空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工作,经认真研究,现将鼓励开展全区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应用转化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人民防空科研创新研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针对国家及自治区人民防空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理论或人民防空设(装)备等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努力为人民防空精准化防护、科学化决策等提供支撑保障。

    二、鼓励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人防防护产品经营主体等独立或联合开展人民防空科研创新研究工作。

    三、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要求及具体工作需要,积极认领或确定基础研究选题,研究选题应当避免对已形成的研究成果内容重复安排。鼓励先进可靠技术实现军转民,加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在人民防空中的应用。

    四、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采取直接委托、磋商比选、揭榜挂帅等方式选择相关单位开展研究。长期从事人民防空领域研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可结合发展需要和专业特色自行制定计划并开展研究。涉密研究选题必须严格落实国家和行业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坚决防止失泄密现象发生。 

    五、研发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在开展研究过程中,紧密结合人民防空领域工作实际,确保研究方向正确。研究内容应当突出前瞻性、独创性、广泛性和管用性。

    六、科研创新研究经费原则上以自筹方式解决。课题申报时须同时说明经费来源;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相关规定。

    七、科研创新研究工作完成后,研发单位应当组织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工作。其中,人民防空设(装)备成果鉴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或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可知悉范围将研究成果通过信息化平台全文或摘要共享。

    八、研发单位开展设(装)备研究,取得的知识产权依法归研发单位所有,研发单位可通过知识产权有权转让、产品售卖、承揽项目等市场行为获取合理收益。

    九、鼓励聚焦免(易)维护、平战高效转换目标,围绕轻量化、防锈蚀、长时效等方向研发人民防空设(装)备。新型人民防空设(装)备优先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进行推广使用。

    十、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针对在研发课题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及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充分调动提升全区开展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应用转化工作的积极性。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