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修订《关于支持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5-22
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市科技局拟对《关于支持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巴政发〔2022〕36号)进行修订。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三条第二款“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规定,《关于支持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中第三条“对引进的紧缺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现拟将第三条中“对引进的紧缺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删除,如有异议,请于2月8日下午下班前联系市科技局政法监督科。
联系人:杨柳 李霞
电 话:0478-8658115 :18647829942;18947801593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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