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治理的"欧式严管"VS"美式放养":中国该走哪条路?

发布时间: 2025-05-07

实现技术发展与安全的平衡是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重大现实问题。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是欧盟以伦理先行为导向的"硬法治"模式和美国以技术先行为导向的"软规则"模式。《科技导报》邀请香港大学经济及工商管理学院、水滴研究院沈鹏和水滴研究院、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龚谨等,系统分析了两者在治理思想、主体、体系和策略上的区别,并提出了优化我国人工智能治理路径的政策启示。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标志性技术,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监管挑战:各国治理理念存在分歧、算法歧视和偏见问题突出、监管适应性要求加剧、AI对就业冲击风险显现等。如何在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间找到平衡,是实现人工智能历史使命必须跨越的"陷阱"

1、 欧盟与美国的人工智能治理模式比较

1.1 治理思想层面

欧盟在人工智能治理上,坚持伦理先行,致力于建立完善的伦理规则和法律体系。欧盟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抢占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影响力制高点,遮盖其在AI技术创新和应用上的短板。2016年,欧盟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抬高市场准入标准,将数据保护的欧盟标准外部化。2019年,欧盟人工智能高级别专家组发布了《可信人工智能道德准则》,进一步强调了伦理治理先行的理念。

相比之下,美国在人工智能治理上则更加注重技术先行。凭借其强大的技术实力和应用能力,美国将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领先地位视为核心要义。

1.2 治理主体层面

欧盟的人工智能治理以政府为主导,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为政府提供支持。一方面,伦理先行需要强有力主体推动伦理规范设立与实施,欧盟相关机构构建了核心监管框架;另一方面,欧洲缺少人工智能的科技巨头,企业层面不太愿意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来加强AI伦理治理,担心增加成本和矛盾。

美国以企业为主导人工智能治理,将伦理准则融入企业发展各环节,微软、谷歌、IBM等企业设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如微软提出6大伦理原则并组建近350人团队推动治理工作。

1.3 治理体系层面

欧盟治理体系与政治体制相关。以GDPR实施为例,其构建全方位监管框架,成员国须在框架内制定本国条例,形成宏观-中观-微观的监管治理体系。

美国则因各州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联邦政府层面缺少统一的顶层监管机构。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同配合,相对分散。

1.4 治理策略层面

欧盟依靠法律规范市场主体,具强制约束力。20247月,欧盟正式公布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该法案将人工智能的风险分为不同等级,并基于不同等级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管要求。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或无视义务的主体,将面临高额罚款。

美国通过行业协会、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的自治来实现治理目标,且自治是为了避免过度监管遏制技术创新。美国联邦政府的治理思路是在与公众、企业和行业的持续沟通中,实现人工智能商业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再平衡。

2 、人工智能治理的欧美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2.1 坚持伦理治理与鼓励创新并重

中国在人工智能治理上应坚持伦理治理与鼓励创新并重。不能照搬欧盟强约束模式,也不能忽视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中国应防范AI对伦理的负面冲击,加快创新突破,实现安全与发展平衡,体现包容与审慎的监管态度。

2.2 建立分级分类风险治理机制

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经验,中国可根据人工智能风险的大小和影响范围来确定具体监管规则。建立人工智能系统风险的分级分类清单,实施敏捷治理。对于不同等级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力度,实现精细化监管。

2.3 构建全方位的治理体系和系统性的产业支持政策

在治理体系方面,纵向上建立中央到地方双层监管体制,中央制定总体要求和法律,地方在框架下实施并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横向上明确主责机构,成立跨部门协调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制定评估指标体系。

产业政策方面,明确目标和定位,围绕国家战略和关键技术领域,对优势产业实施差异化支持政策,建立财政补贴等系统性政策支持体系,避免扭曲市场。

2.4 发挥企业和行业自治的力量

充分借鉴美国企业参与人工智能治理的自治经验。鼓励人工智能领域的企业建立伦理委员会,将人工智能治理内嵌到公司治理架构中。加强各类人工智能行业组织和协会建设,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强化企业与监管者的常态化沟通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5 积极参与多边治理交流合作

将自身的人工智能治理标准融入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中,是展现数字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中国应始终坚持开放心态,积极争取对话和合作,将中国人工智能治理的标准和制度推广到相关国家和地区。依托中国经贸领域的多边合作框架(如一带一路倡议),强化治理理念的共识与认同。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国际组织的作用,参与国际人工智能治理交流合作,提升中国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中的话语权。

本文作者:沈鹏、龚谨、龚晨

作者简介:沈鹏,香港大学经济及工商管理学院,水滴研究院,博士,研究方向为数字经济、人工智能;龚谨(通信作者),水滴研究院,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数字经济、科技政策。

文章来源:沈鹏,龚谨, 龚晨. 欧盟与美国的人工智能治理模式比较与对中国的政策启示[J]. 科技导报, 2025, 43(5): 117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