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推进落实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4-03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现将《推进落实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4年12月4日

推进落实重点工业产品质量

安全追溯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压实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质监规〔2024〕6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到2024年底,对电线电缆、燃气器具、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安全帽、胶合板、细木工板、冷轧带肋钢筋、钢丝绳等9类产品31个产品单元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见附件1)开展质量安全追溯。到2025年底,对所有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开展质量安全追溯。到2027年底,对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以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开展质量安全追溯。

二、工作措施

(一)摸清辖区企业底数。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实施意见》(〔2023〕401号)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参照《监管分层分级划分标准(2027)》(附件4)和《第一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清单》(附件1)明确的9类产品31个产品单元,认真摸排辖区内生产销售单位底数,指导生产销售单位分类分级建立质量安全档案,提升质量安全意识,督促指导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管理、贮存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压紧压实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真正把全覆盖、无死角、底数清落到实处。

(二)实行追溯方式多元。基于节约资源、减轻负担、多元便利的原则,帮助生产销售单位自主选择任一种已有的追溯途径,与市场监管总局建设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接,不对任何已有追溯方式和追溯系统作排他性限制帮助生产销售单位减轻成本负担。

(三)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各属地市场监督部门认真对照《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指导生产销售单位如实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产品信息等质量安全关键信息,通过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关键信息的实时获取、动态追踪,实现对风险问题的精准定位和防控,提升产品质量安全穿透式监管。

(四)保障追溯数据安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本辖区生产销售单位将能够实现产品质量安全关键信息追溯的已有追溯系统,与追溯平台进行对接。参加追溯的相关方应做好追溯平台和追溯数据的安全防护,确保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做到可查证和不可篡改。

三、工作要求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结合辖区监管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督导辖区生产销售单位严格按《实施意见》明确的构建追溯机制、追溯方式、技术要求等政策及第一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清单目录,与各类具备质量安全关键信息的现有追溯平台实现对接,统一归集汇总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数据,方便企业、社会公众查询检索,率先开展追溯,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及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处,对好的经验做法将在全区推广。

附件:监管分层分级划分标准

附件2

监管分层分级划分标准

监管层 级监管对象划分标准说明(其中X为从业人员,Y为营业收入)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A级主体大型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大型生产单位:X≥1000人或Y≥40000万元大型批发单位:X≥200人或Y≥40000万元大型零售单位:X≥300人或Y≥20000万元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B级主体中型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中型生产单位:300人≤X<1000人或2000万元≤Y<40000万元中型批发单位:20人≤X<200人或5000万元≤Y<40000万元中型零售单位:50人≤X<300人或500万元≤Y<20000万元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C级主体小型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小型生产单位:20人≤X<300人或300万元≤Y<2000万元小型批发单位:5人≤X<20人或1000万元≤Y<5000万元小型零售单位:10人≤X<50人或100万元≤Y<500万元
市场监管所(分局)D级主体微型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微型生产单位:X<20人或Y<300万元微型批发单位:X<5人或Y<1000万元微型零售单位:X<10人或Y<100万元

说明:

1.工业产品销售单位,包括从事工业产品批发和零售的单位。

2.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生产、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3.生产和销售单位同时满足多个划分标准条件时,按照其中符合较高等级主体条件进行分级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