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 2025-04-03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受理机构
企业自行申报享受。
三、适用范围
注册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居民企业。
四、奖励标准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奖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 (含)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六)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申报流程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七、申报材料
自行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优惠。
八、申报时限/办理时限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按季度或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享受。
九、咨询电话
宁夏区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0951-50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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