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0-25

新政办发〔2024〕4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发展与改革并重,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以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构建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推动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实现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为促进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党对融资担保行业的领导

(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全过程。切实加强党对融资担保行业的领导,把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能力贯穿经营发展全过程。全面加强融资担保行业党的建设,逐步扩大全行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补齐党建工作短板。落实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促进融资担保公司将党建工作与经营目标相融合,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在各融资担保公司贯彻执行、落到实处。(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

三、完善融资担保行业体系建设

(二)加强融资担保公司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指导和培训,督促融资担保公司完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细化风险管理机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完善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人才激励和绩效考核机制,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相关要求,推动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规律开展业务。(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整合融资担保资源。引导资金、人才持续向优质龙头融资担保公司集聚。鼓励有实力的融资担保公司吸收整合“小、散、弱”融资担保公司,扩大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及综合实力。对长期不开展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引导有序退出。对业务规模较小、放大倍数低于全区平均值或持续不开展新增担保业务的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各级国有出资人应加大整合力度,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利用率。(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充分发挥新疆再担保集团作用。扩大再担保业务覆盖面,通过再担保的风险比例分担,切实分散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风险,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和银行更加积极主动为符合政策导向的企业群体融资提供服务。以再担保合同为主要依据,以强契约关系明确再担保赔付义务,做到应赔尽赔。(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融资担保服务能力

(五)利用大数据实现风险有效管控。推动有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新疆征信查询系统。推动融资担保公司入驻自治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合规查询、使用信息数据,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新疆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担保产品多元化。积极推广宣传创新型担保产品和业务模式,推动融资担保产品由传统型向标准化、信用化、批量化、线上化转变。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建立“政府(补偿基金)+银行+担保+保险”模式。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展融资担保反担保方式。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在依法依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接受相关预期收益质押作为反担保;利用“物联网+”技术,使用生物资产活体抵(质)押开展担保业务;利用存款单、原材料、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应收账款、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股权及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办理抵(质)押担保。(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新疆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融资担保行业营商环境

(八)完善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开展的担保业务,积极落实风险补偿、保费补助等扶持政策。鼓励对开展上述业务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予以同等扶持。落实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实行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公平诚信的银担合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约定各自承担风险的比例。有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参与的,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的信贷资源,不收或少收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保证金,对运作规范、风控能力强的融资担保公司承保项目实行优惠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将银担合作情况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评体系。融资担保公司应及时、完整、准确向合作银行披露公司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规范担保抵(质)押物登记。有关登记机构要依法认定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抵(质)押权人的主体资格,保障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取得的追偿权。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抵(质)押物作为反担保的,有关登记机构要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自治区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新疆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登记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担保债权处理机制。推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债权快速处理机制,依法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对代偿债权的追偿,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引导融资担保公司选择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实现债权快速追偿,对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积极采用人民调解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债权追偿效率;针对融资担保追偿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融资担保公司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废担保债务,加大追偿案件的保全、执行力度,提高追偿案件的实际执结率。(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六、优化融资担保行业监管

(十二)提升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能力。优化完善监管方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强化融资担保公司行为监管、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

(十三)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尽职免责制度。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开展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经调查认定,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勤勉履职尽责的,可依法依规免除或减轻责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敢担、愿担”。(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地方金融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沟通协调作用,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形成合力,解决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培训,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加强融资担保行业数据统计和品牌建设工作。加强与其他省市行业协会间的交流,推动在制度建设、业务创新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