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3-13
皖农渔〔2023〕5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安徽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3-203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7日
安徽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023-203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前言
渔业是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水产养殖业是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养殖水域滩涂是水产养殖的基本生产要素。安徽地跨长江、淮河、新安江三大水系,水域生态环境良好,渔业资源丰富,是内陆水产大省和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重要的淡水产品生产供应基地。近年来,安徽大力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在保障优质动物蛋白供给、降低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利用强度、促进渔业产业兴旺和渔民生活富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渔业发展也面临着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发展空间受限、布局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亟待科学规划推进渔业调结构转方式,构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空间格局,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依据安徽省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产养殖业发展现状,结合全省水域生态保护实际,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底图,编制《安徽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3-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布局依据,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规划》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进一步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对于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稳定基本养殖面积,保障渔民合法权益,确保水产品有效供给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6.《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8.《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9.《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20.《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21.《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
22.《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
23.《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24.《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5.《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2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划成果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
5.《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改)
6.《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令2022年第4号)
7.《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
8.《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
9.《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林草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9〕28号)
10.《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11.《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规办〔2021〕18号)
1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皖发〔2021〕1号)
1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6号)
1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皖农规〔2022〕28号)
15.《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农渔〔2022〕71号)
16.《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安徽省湖泊保护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皖水管〔2018〕11号)
17.《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安徽省湖泊保护名录(第二批)的通知》(皖水河湖〔2019〕42号)
18.《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
19.《“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数据库》
20.市、县(市、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1.《2022年中国渔业统计年鉴》
22.《安徽省2021年渔业统计年报》
第三节 目标任务
(一)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23-2030年,基准年为2021年。
(二)规划目标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大食物观,在科学评价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依法科学划定全省各类养殖功能区,合理布局渔业生产,稳定池塘养殖面积,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加强监测监管力度,确保水产品有效供给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实现稳产保供、绿色发展和产业振兴的渔业高质量发展目标。到2025年,水产健康养殖空间得到优化,产业结构更趋合理,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取得积极成效,水产养殖面积保持在40万公顷左右,建成一批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到2030年,基本实现水产品供给保障有力、资源利用高效、产地环境良好、渔区生态优美的渔业可持续发展格局。
(三)重点任务
1.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明确功能区域范围,优化调整养殖生产力布局,依法稳妥有序退出禁止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严格控制限制养殖区养殖行为,科学合理确定养殖模式与容量,发展生态渔业;加强养殖区管理,稳定水产养殖基本面积。
2.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管理。全面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加大渔政管理执法力度,依法规范养殖行为,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稳定和保护水产养殖业发展空间,保障养殖者合法权益,确保水域滩涂科学、协调、有序利用。
3.推进绿色健康水产养殖。发展池塘标准化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大水面生态渔业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疫苗免疫、生态防控措施,严格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提升养殖基础设施和装备水平,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提高集约化和现代化水平。
第四节 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根据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结果,结合水产养殖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确立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和保护总体思路,依法划设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促进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坚持生态优先、底线约束。坚持水域滩涂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合理安排渔业发展空间,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设定渔业发展底线。
坚持合理布局、有序利用。稳定池塘养殖基本盘,科学规划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加快发展设施水产养殖,统筹推进宜渔空间开发,提升水产养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提高单位水体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
坚持总体协调、横向衔接。纳入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与生态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其他相关规划文件相衔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解决历史形成的渔民养殖问题,促进渔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坚持规范管理、动态调整。完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措施,强化用途导向,严格用途监管,确保养殖水域滩涂资源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规划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新趋势,依法按程序调整优化规划内容,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第五节 规划范围
《规划》中的养殖水域滩涂是指安徽省管辖水域滩涂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和滩涂。
第二章 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第六节 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
(一)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1.地理位置
安徽地处长江、淮河中下游,长江三角洲腹地,居中靠东、沿江通海,位于东经114°52′~119°38′、北纬29°23′~34°39′之间。东连江苏、浙江,西接湖北、河南,南邻江西,北靠山东,是东西双向对内对外开放的前沿和长三角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东西宽约450公里,南北长约570公里,国土总面积14.01万平方公里。
2.地形地貌
安徽地形地貌呈现多样性,长江和淮河自西向东横贯全境,地势西南高、东北低,地形南北迥异,划分为淮北平原、江淮丘陵、沿江平原、皖西大别山区及皖南山区五大自然区域。淮北平原地势坦荡辽阔,江淮丘陵岗丘逶迤曲折,沿江平原河湖交错、平畴沃野,皖西、皖南山区层峦叠嶂。主要山脉有大别山、黄山、九华山、天柱山。
3.水域资源
安徽水域资源丰富,常年水资源总量700多亿立方米,呈南多北少的特点。境内河流分属长江、淮河、新安江三大水系。长江流经安徽中南部,境内全长416公里,流域面积6.67万平方公里,主要支流有华阳河、皖河、裕溪河、黄湓河、秋浦河、漳河、青弋江、水阳江等。淮河流经安徽北部,境内全长430公里,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有颍河、涡河、茨淮新河、淠河、东淝河、池河。新安江为钱塘江正源,安徽境内干流长240公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支流有横江、练江。
安徽境内湖泊众多,长江流域湖泊分布于沿江平原,主要有巢湖、华阳河湖泊群、武昌湖、破罡湖、菜子湖、白荡湖、陈瑶湖、升金湖、南漪湖、石臼湖等,其中巢湖面积800平方公里,为中国五大淡水湖之一。淮河流域湖泊主要分布在沿淮两岸,主要有焦岗湖、花家湖、四方湖、沱湖、城西湖、城东湖、瓦埠湖、高塘湖、天河湖、龙子湖、花园湖、女山湖等。全省水库5824座,大型水库主要有佛子岭、磨子潭、响洪甸、梅山、白莲崖、龙河口、花凉亭、港口湾、董铺、大房郢、黄栗树、沙河集、屯仓、釜山、陈村水库、下浒山、月潭。全省坑塘水面60.1万公顷、沟渠29.5万公顷。此外,河流、湖泊、水库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涂地,在汛期水位上涨后形成淹没区,成为鱼类等水生生物重要的索饵场。
(二)自然气候条件
1.气候
安徽省地处亚热带与暖温带过渡地区。淮河是中国南北地理分界线,淮河以北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淮河以南为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全省季风明显,四季分明,春暖多变,夏雨集中,秋高气爽,冬季寒冷。全省年平均气温在14℃-17℃之间,平均日照1800-2500小时,全年无霜期200-250天,10℃活动积温在4600℃-5300℃左右。全年降水量在800-1800毫米,降水呈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变化量大、南多北少、夏多冬少的特点。安徽地形地貌多样,气候条件复杂,各类自然灾害时常发生,影响渔业生产的自然灾害主要有洪涝、干旱、台风、低温冷冻害等。
2.水文
安徽省水文既带有强烈的季风气候特征,又受地貌形态的严格制约。径流年际变化大,年内分配不均,汛期5-8月或6-9月的径流量占全年径流量55%-70%以上,丰水年与枯水年径流量的比值差达14-22倍。径流量的地区差异与降水量地区差异相一致,在皖西和皖南丘陵山区平均年径流深600-1000毫米,淮北地区仅200毫米左右。
3.水质
2021年,全省地表水总体水质状况为良好,监测的146条河流、41个湖泊水库共321个地表水国、省控监测断面(点位)中,Ⅰ类至Ⅲ类水质断面(点位)占77.3%,同比上升2.7个百分点,其中Ⅰ类占2.8%、Ⅱ类占39.3%、Ⅲ类占35.2%;无劣Ⅴ类断面(点位),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新安江干流总体水质状况持续为优。安徽省长江流域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首次达到92.7%,同比提高2.2个百分点。地下水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三)水生生物资源状况
1.浮游生物资源
长江水系代表性湖泊,浮游植物优势种为铜绿微囊藻、惠氏微囊藻、螺旋鱼腥藻、小球藻、四尾栅藻、纤维藻属、卵囊藻属、梅尼小环藻、卵形隐藻和尖尾蓝隐藻等,生物量年平均为4.10mg/L。浮游动物由枝角类、桡足类、轮虫等类群组成,生物量年平均为3.35mg/L。枝角类优势种主要有长额象鼻溞、角突网纹溞、盔形溞和短钝溞;桡足类优势种主要有中华窄腹剑水蚤、广布中剑水蚤、指状许水蚤、汤匙华哲水蚤;轮虫优势种主要是臂尾轮虫属、龟甲轮虫属、多肢轮虫属和晶囊轮虫属。
长江水系代表性水库,浮游植物优势种为克洛脆杆藻、美丽星杆藻、颗粒直链藻、颗粒直链藻极狭变种、单角盘星藻具孔变种等,多为硅藻门和绿藻门浮游植物,生物量年平均为1.04mg/L。浮游动物优势种为矩形龟甲轮虫、暗小异尾轮虫、汤匙华哲水蚤、长刺溞和剑水蚤等,生物量年平均为1.17mg/L。
淮河水系代表性湖泊,浮游植物优势种群为绿藻门、蓝藻门和硅藻门藻类,其中盘星藻、池生微孢藻、四角盘星藻、小球藻、美丽星杆藻、直链藻、角甲藻、分歧锥囊藻为优势种,生物量年平均为2.27mg/L。浮游动物优势种为壶形砂壳虫、片口砂壳虫、王氏似铃壳虫、蒲达臂尾轮虫、刺簇多肢轮虫、僧帽溞、简弧象鼻溞、长额象鼻溞、广布中剑水蚤等,生物量年平均为1.82mg/L。
新安江水系代表性水库,浮游植物优势种为硅藻门的颗粒直链藻、颗粒直链藻狭变种、脆杆藻属、针杆藻属,生物量年平均为1.36mg/L。浮游动物优势种为矩形龟甲轮虫、暗小异尾轮虫、汤匙华哲水蚤、长刺溞和剑水蚤等,生物量年平均为1.12mg/L。
2.底栖生物资源
大型底栖动物主要分布于湖泊,安徽代表性湖泊水域常见底栖动物共23种,其中环节动物门6种,占26.1%;节肢动物门8种,占34.8%;软体动物门9种,占39.1%。螺蚌类软体动物生物量为178g/m2,环节动物为7.6g/m2;节肢动物为2.3g/m2。
3.鱼类资源
安徽渔业资源丰富、种类繁多,重点水域共监测到土著鱼类148种,其中经济价值较高的有青鱼、草鱼、鲢、鳙、鲤、鲫、鳊鲂、刀鲚、鳜、翘嘴鲌、鳡、黄鳝、鳗鲡等50余种;此外还分布有中华绒螯蟹、日本沼虾、秀丽白虾等6种土著虾蟹类以及乌龟、中华鳖、大鲵等。
(四)水域环境状况
根据《2021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安徽地表水总体水质状况为良好。长江流域监测的54条支流中,36条水质状况为优、14条为良好、4条为轻度污染;流域96个国考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占 92.7%,同比上升2.2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保持清零。淮河流域监测的63条支流中,17条水质状况为优、26条为良好、19条为轻度污染、1条为中度污染;流域90个国考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占 72.2%,同比上升7.8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保持清零。新安江流域监测的5条支流中,4条水质状况为优、1条为良好;流域8个国考断面保持水质优良。巢湖全湖及东、西半湖水质均为Ⅳ类。全省监测的其他40个湖库中,水质为优的湖库12个,水质良好的15个,轻度污染和中度污染的分别为12个和1个,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全省降水pH年均值为5.95,同比上升0.14。全省16个设区市42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除亳州市地下水水源地因地质原因氟化物超标外,其余15个设区市达标率均为100%。
(五)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
安徽水域滩涂资源丰富、类型多样、面积广阔,气候温暖,过境水量和降雨量充沛,水体质量总体状况良好,水生生物资源繁多,渔业自然环境良好,适宜水产养殖业发展。在依法科学划定全省各类养殖功能区的基础上,坚持绿色发展、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渔业的生态功能,在湖泊、水库探索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净水渔业,将天然水域承载力转化为生产环境保护服务,实现生态保护和渔业生产协调发展。对于池塘养殖区,通过开展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模式、规范养殖行为,促进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实现池塘养殖绿色发展。
1. 湖泊水库承载力评价
湖泊水库承载力以湖泊水库鱼产潜力为上限。湖泊水库鱼产潜力与集雨区面积、年地表径流量、人口密度等因素息息相关。受雨水丰歉等影响,鱼产潜力年际变化较大。自然条件下,全省鱼类年生长天数约为275天,省内湖泊鲢鳙平均生产潜力约为0.28吨/公顷,水库鲢鳙平均生产潜力约为0.21吨/公顷。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水域多年实际投放量和捕捞量,逐年优化调整,最终确定相对稳定值。
2.养殖池塘承载力评价
养殖池塘承载力受养殖投入强度、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影响,差异性较大。以安徽省沿江、沿淮地区标准化养殖池塘平均投入强度、管理水平、气候条件推算,普养池塘鱼类的养殖容量以低于22.5吨/公顷为宜,虾蟹的养殖容量以低于3吨/公顷为宜;设施化、信息化水平较高的精养池塘,其养殖容量以碳氮磷收支平衡为原则,在养殖尾水得到有效处理且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科学提高单位产量。
第七节 水产养殖业发展分析
(一)水产养殖业发展现状
1.产业发展情况
安徽是全国内陆渔业大省,长三角地区重要的淡水产品生产供应基地。2021年,全省水产养殖总面积41.5万公顷,其中池塘19.6万公顷、湖泊9.6万公顷、水库7.6万公顷、河沟和其他4.7万公顷、工厂化集约化水产养殖114.6万立方水体。稻渔综合种养发展到39.6万公顷。全省水产品总产量236.5万吨,其中养殖产量224.2万吨,捕捞产量12.3万吨。水产养殖的主要品种有“四大家鱼”、鲫、鳊鲂、鳜、鲈、黄颡鱼、黄鳝、泥鳅、乌鳢、克氏原螯虾、青虾、河蟹、中华鳖、乌龟等,其中养殖鱼类产量148.5万吨,虾蟹产量65.4万吨,龟鳖产量4.8万吨。全省水产品外销量约80万吨,其中90%销往沪苏浙地区,以克氏原螯虾、河蟹、青虾、龟鳖、黄鳝、泥鳅等优质特色水产品为主。


2.养殖方式
全省水域滩涂主要养殖方式包括池塘养殖、工厂化设施养殖、湖库增养殖。大多数池塘养殖采用精养、半精养方式,主要放养鱼类、虾蟹、龟鳖等,池塘精养配备增氧机、投饵机等设备,发挥饵料和水体的生产潜力,水域资源利用程度较高。工厂化设施养殖包括集装箱、圈养桶、封闭式循环水养殖,重点养殖龟鳖、鲟鱼、鲈鱼、南美白对虾等名特优水产品,经济效益较高。湖库等大水面增养殖,多采用“人放天养”“轮捕轮放”“捕大留(补)小”等“放牧式”增养殖方式,通过放养滤食性、草食性、杂食性等鱼类品种,“以渔养水、以渔净水”效果明显,对控制水质富营养化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4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8条重要支流全面实施禁捕,沿江、沿淮等地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湖泊已依法依规退出渔业生产功能,河沟及小型水库、当家塘等类型水域尚有较大拓展利用空间。
3.产值效益
2021年,按当年价格计算,安徽渔业经济总产值1018.1亿元,其中,渔业产值648.9亿元,渔业工业和建筑业产值136.8亿元,渔业服务和流通业产值232.4亿元。渔民家庭总收入68828元,渔民人均纯收入22343.4元。


(二)水产养殖产业发展环境
1.区位条件
安徽是长三角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全国经济发展的战略要冲和国内几大经济板块的对接地带,经济、文化同长三角经济区其他地区有着历史和天然的联系。延绵八百里的沿江城市群和长江经济带,内拥长江黄金水道,外承沿海地区经济辐射,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条件。经过多年大规模建设,立体的交通网络日趋完善,全省铁路密度和高等级公路密度居中部地区前列,承东启西、连南接北的区位优势更加凸显。区位优势和渔业资源优势,为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建立长三角地区绿色优质水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打造千亿元绿色食品水产产业提供了动力支撑和有利条件。
2.政策环境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始终把“三农”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强调要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坚持产量产能一起抓、数量质量一起抓、生产生态一起抓,增强农业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稳定性。提出要树立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构建多元化食品供给体系。渔业是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是农民就业增收的支柱产业,同时兼具生态修复等功能。发展渔业生产,是贯彻落实大食物观的重要措施。随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文明以及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等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我省大力推进“两强一增”行动,将为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强省建设提供新的历史机遇。
3.经济环境
安徽现有16个地级市,104个县(市、区)。2021年全省生产总值(GDP)42959.2亿元,比上年增长8.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360.6亿元,增长7.4%;第二产业增加值17613.2亿元,增长7.9%;第三产业增加值21985.4亿元,增长8.7%,经济发展稳定向好。年末全省常住人口6113万人。安徽经济总量和财力保障有条件为水产养殖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水产养殖业前景预测
水产品是人类食物蛋白质的第三大来源,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从世界发展形势来看,天然渔业资源大部分已呈现充分利用或者过度利用状态,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对水产品的需求将会持续增加,未来渔业发展和水产品持续供应将主要依靠水产养殖业,预计未来10年,水产养殖占全球鱼品消费量比例有望超过60%。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对优质安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增长,通过仓储冷链物流、电子商务发展,水产品由过去的区域性、季节性消费转为全民消费、常年消费,水产预制菜等高品质加工产品需求持续增长,渔业文化、休闲体验等消费成为渔业经济新的增长点,现代生物技术为渔业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培育、生态健康养殖提供了有力支撑。安徽作为淡水水产养殖大省,紧紧抓住渔业高质量发展和加快现代化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大水产养殖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养殖科学布局、转变养殖方式、改善养殖生产环境、强化生产监管,发展优势特色水产养殖业大有可为,渔业发展前景广阔。
第八节 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对优美水域生态环境和优质水产品的需求为目标,立足安徽资源禀赋,根据全省水域承载力分析和渔业水域特点,坚持宜渔则渔,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生产和生态协调、发展和安全统筹,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综合运用规划引领、政策扶持、科技支撑、改革创新等手段,巩固提升渔业综合生产能力,扎实推进渔业绿色发展,充分发挥渔业在生态系统治理中的特有功能,形成同市场需求相适应、同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渔业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不断提高水产品稳产保供水平,持续促进生态环境改善、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推动我省由水产养殖业大省向水产养殖业强省转变。
在养殖空间开发方面,加强对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管理,采取划定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按照“一水一策”原则,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合理选择大水面生态渔业利用方式,充分发挥渔业的生态功能,科学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实现生态保护与渔业发展协调发展。开展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达标治理,因地制宜推广工程化循环水养殖、集装箱式养殖、池塘绿色健康养殖,促进渔业绿色循环发展。
第三章 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
第九节 功能区划概述
根据原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安徽省水域滩涂分布特点、资源开发现状及渔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底图,将全省养殖水域滩涂划定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3类功能区,并提出相应管理措施。
全省已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利用全民、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中,纳入规划总面积为123.24万公顷。其中,规划禁止养殖区面积59.4万公顷、限制养殖区面积33.6万公顷、养殖区面积30.24万公顷,分别占水域滩涂总面积48.2%、27.3%、24.5%。
养殖水域滩涂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等“三区”分布及规划功能见附件1。
第十节 禁止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类型、面积及位置
全省禁止养殖区水域滩涂面积约59.4万公顷,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具体名录见附件2。
1.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169处。
2.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核心保护区)41处。
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37处(含河道类型的实验区)。
4.港口作业区、航道保护区、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主要包括内河重点航道5775.86千米,内河主要港口16处,安徽段长江、淮河及其他开放性河流河道行洪区、堤防安全区。
5.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二)管理措施
1.禁止水产养殖行为。禁止养殖区内禁止开展人工水产养殖活动,严禁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禁止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由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因科学研究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2.依法开展补偿安置。因历史原因,禁止养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3.加强水域滩涂管理。建立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水域综合管理,依法开展水生态和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加大禁止养殖区管理宣传和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环境资源修复,维护重点水域生态安全。
第十一节 限制养殖区
(一)限制养殖区类型、面积及位置
限制养殖区水域滩涂面积约33.6万公顷,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具体名录见附件3。
1.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不含已列入禁养区相关类型的水域滩涂)。
2.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一般控制区)41个。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192处生态功能区按规定限制养殖的水域滩涂。
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不含纳入河道行洪区的实验区)15处。
4.列入安徽省湖泊保护名录(不含已列入禁养区相关类型的水域滩涂)的重点湖泊水库。
5.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水域滩涂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二)管理措施
1.合理控制养殖规模。调优限制养殖区养殖布局,严格控制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不进行高强度开发利用。科学规划限制养殖区的养殖单元,按照水域滩涂承载力,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放养密度,制定实施符合限制养殖区管理要求的生产模式。
2.发展绿色生态渔业。限制养殖区要按照“一水一策”的原则,结合湖泊保护规划,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理选择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方式。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可根据资源调查结果合理投放滤食性、肉食性、草食性的当地土著品种,发挥增殖渔业的生态功能。大水面禁止投放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依法可以开展网箱、围拦养殖的水域,应以科学合理为前提,严格按照《大水面增养殖容量计算方法》(SC/T1149-2020)执行,且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蓄洪。根据湖泊管理保护需要,可以禁止围网、围栏养殖。
3.加强污染排放管理。加强限制养殖区水质环境监测,严格控制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区域内超过排放标准的水产养殖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限制养殖区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因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其生产生活。
第十二节 养殖区
(一)养殖区类型、面积
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水域滩涂为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湖泊养殖、水库养殖、河沟养殖、工厂化设施养殖等。全省16个市规划养殖区面积30.24万公顷,其中池塘21.75万公顷、湖泊水库3.06万公顷、河沟5.43万公顷。全省宜渔稻田(稻渔综合种养)不纳入本规划养殖区范围。养殖区类型、面积见附件4。
(二)管理措施
1.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完善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和管理,加快推进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依法查处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依法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新开发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推广水产优良品种,发展池塘标准化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山泉流水养鱼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指导养殖者科学确定养殖密度,规范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落实养殖区水域环保措施,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3.提高养殖设施装备水平。推进绿色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升级,完善循环水和尾水处理设施,探索建立养殖池塘维护和改造长效机制,提升池塘养殖稳产保供能力,促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鼓励发展设施渔业,提升工厂化养殖设施的机械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促进渔业转型升级。
4.加强水产养殖物种管理。养殖可育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外来物种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避免养殖物种逃离,并禁止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等自然水域。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节 加强组织领导
《规划》是综合性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发挥《规划》导向作用,严格落实辖区内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实施的保障力度。农业农村部门是实施《规划》的牵头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构建合作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规划》实施的有序推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合理规划水产养殖业布局,科学谋划渔业产业发展,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水产品的安全有效供给。
第十四节 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对养殖水域滩涂不同功能区的管制,确保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相关管理措施落实,保证规划实施效果。建立健全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依法保障养殖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养殖主体发展水产养殖的积极性,严禁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用途,保障水产养殖业发展空间。按照《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规定,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优化调整养殖生产力布局。充分利用养殖信息管理系统,对养殖证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水域滩涂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动态监管和信息反馈。
强化水产养殖执法监督管理,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等非法养殖行为,维护良好的养殖水域环境,切实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养殖水域滩涂可持续利用。加大渔业、环保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养殖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养殖和保护资源环境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节 完善生态保护
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管护,有效保护水生生物物种资源及其栖息环境,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充分发挥生态渔业对水域环境的修复功能,加强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调查监测,科学开展渔业增殖放流,促进水生生物资源修复。健全渔业资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严格涉渔建设项目专题影响评价,监督落实渔业资源生态补偿措施,依法应对处理渔业水域污染、外来入侵生物事故。
发展绿色水产养殖业,推进传统养殖模式向绿色高质量养殖模式转型升级。科学规划大水面生态渔业,合理确定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空间,鼓励在湖泊水库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肉食性鱼类等增殖渔业。实施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加快推进养殖节能减排,推进水产养殖用兽药减量,推广池塘标准化、工厂化循环水等高效高质养殖模式,形成一批标准化、设施化、信息化、生态化的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
第十六节 其他保障措施
加强宣传培训。依法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向社会公布,加大对健康养殖和环境意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广大养殖主体参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域滩涂,营造健康有序的水产养殖发展环境,提高《规划》执行的自觉性。充分利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渠道,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渔民,为渔业生产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强化渔业科技。注重科技资源整合,健全渔业全链条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立“产学研推用”五位一体的技术创新、集成熟化、示范推广和产业服务机制,增强渔业科技服务支撑能力,促进健康养殖、设施装备、资源养护等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推广。加快渔业管理数字化技术应用,推进工厂化、池塘等养殖模式的数字化改造,提高渔业信息化水平。
加大政策扶持。统筹支持渔业发展政策项目资金,综合运用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渔业基础设施和重点领域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渔业重点项目建设。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水产养殖保险,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第五章 规划实施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和《规划》的协调性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七节 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
(一)环境影响分析和预测
全省水产养殖可利用水域类型主要是池塘、湖泊、水库、河沟等。《规划》分析了安徽省水域滩涂资源、水文气候条件、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环境状况,对湖泊水库渔业承载力以其鱼产潜力为限,养殖池塘承载力以池塘养殖容量为限进行了评价。《规划》立足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评价结果,结合渔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生产和生态协调、发展和安全统筹,将全省现有养殖水域滩涂科学划设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3类功能区,实行分类管理,实现水域滩涂生态保护与渔业合理利用有机协调,与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一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总体上是有利的。
禁止养殖区,主要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以及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规划》实施后,禁养区内历史已有的水产养殖依法采取搬迁或关停,有利于促进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修复,强化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多样性保护,保障重要公共设施正常运行和社会安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限制养殖区,主要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自然公园等生态功能区,以及重点湖泊水库等公共自然水域。《规划》实施后,将引领该功能区科学控制开发强度,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有利于强化渔业生态功能,优化养殖生产力布局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实现水质达标。
养殖区,主要为禁止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水域滩涂,以养殖池塘为重点。《规划》实施后,将引领该功能区内水域滩涂发展绿色健康养殖,在养殖承载力范围内合理确定养殖密度,科学投饵,规范用药,提升质量安全水平,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开展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推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促进渔业转型升级。
(二)规划协调性分析
1.《规划》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底图,加强与生态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纳入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坚持水域滩涂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严格用途导向和监管,确保养殖水域滩涂资源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依法管理,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渔业绿色发展。
2.《规划》明确在水体承载力范围内合理养殖,集约高效利用水域资源,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池塘标准化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提升水产养殖集约化、机械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推动形成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水产养殖产业结构,有助于加强水域生态保护修复,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环境协调性良好。
第十八节 环境保护措施
1.加强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充分发挥生态渔业对水域环境的修复功能,鼓励发展湖泊、水库等大水面生态增养殖,根据资源调查结果,保护增殖滤食性、草食性、肉食性土著鱼类,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动态掌握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状况,加强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严防外来物种,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
2.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水产养殖生产全过程,科学开发水域滩涂资源,优化养殖空间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推广、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水产养殖用药减量、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水产种业质量提升等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发挥水产养殖业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中的生态服务功能,促进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3.落实生态管控措施。坚持生态优先、底线约束原则,依法科学有序利用自然资源,明确功能分区,该禁必禁,应限尽限,宜渔则渔,保障水域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推动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开展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绿色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开展池塘和工厂化等集约化养殖尾水处理,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第十九节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规划》根据安徽省水域滩涂资源、水文气候条件、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环境状况,开展了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和水产养殖业发展分析,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与相关规划文件的环境协调性良好。《规划》通过严格生产监管、养殖权益保护、转变发展方式、改善养殖环境、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宣传引导等措施,总体上对安徽省的环境保护有积极作用和正面影响,有助于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有效防控水产养殖污染,促进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和绿色高质量发展,将产生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节 规划效力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一经批准发布,即具有约束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实施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生变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规划期内如因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重大项目建设等调整导致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发生改变确需修改的,按程序和相关规则对本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修订。
第二十一节 规划图件
规划图件为规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效力。
附件: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