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行业将迎新规!涉及发起人持股比例、租赁物范围等
发布时间: 2024-02-26
1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5日。
记者留意到,在修改完善关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标准和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将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此外,《征求意见稿》从优化租赁物范围、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强化租赁业务发展正向引导和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四个方面来规范融资租赁业务,其中,《征求意见稿》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在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指标方面,《征求意见稿》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
主要修订内容包含六大方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以来,在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办法》已无法满足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近年来,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征求意见稿》在做好与现行监管法规制度衔接的基础上,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补充完善风险管理和经营规则等相关内容,为支持和促进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共9章96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修改完善主要发起人制度、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和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六大方面。
其中,在修改完善主要发起人制度方面,增加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大型企业两类发起人;提高主要发起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在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方面,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在完善业务经营规则方面,根据金融租赁行业业务发展以及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各项业务经营规则,重点是增加对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融资租赁咨询服务、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员工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担保和保险合作、保证金业务等十个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优先选择生产制造适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产品的优质股东
《征求意见稿》如何修改完善关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标准和条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明确了“什么人能够办金租、什么条件能够办金租”,优先选择生产制造适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产品的优质股东,并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适当提高部分股东资质条件。
同时,《征求意见稿》将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主要考虑:一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二是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避免因股权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僵局、机构出现风险后股东互相推诿扯皮、风险处置责任悬空等问题。三是大型制造企业贴近产业、熟悉行业、了解产品,提高持股比例有利于调动股东积极性,更好发挥融资租赁特色功能、促进股东产品销售、加快资金回收、深化产融结合等作用。同时,为避免出现大股东违规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征求意见稿》专门增加了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监管规则和要求,形成内、外部有效制约和良性互动。
租赁物范围调整为设备资产 允许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
为规范融资租赁业务,《征求意见稿》提到优化租赁物范围、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强化租赁业务发展正向引导和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
具体来看,优化租赁物范围方面,根据国际同业发展实践和行业惯例,《征求意见稿》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着力为中小微企业设备采购和更新提供金融服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加专营专注,回归租赁本源。同时,结合近年来实践经验,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及时总结推广行业探索经验,开展业务试点,持续优化完善租赁物范围。
在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同时,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乘用车(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此外,强化租赁业务发展正向引导,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胸怀“国之大者”,服务国家战略,积极探索嵌入大型设备制造和使用的合理方式,以及支持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等产品的有效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重点强化租赁物价值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同时,加强对外部评估机构的管理,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全面提升租赁物估值和管理能力。
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指标主要有哪些变化?《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和新增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
其中,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避免其盲目扩张,《征求意见稿》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此外,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保证损失准备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新增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强化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监管。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王楚涵
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麦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