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印发《办法》明确对自治区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进行认定管理

发布时间: 2024-01-11

1月9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获悉,为进一步强化你在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形成科学合理的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我区于近日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指出,自治区雏鹰企业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未来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自治区内居民企业;自治区瞪羚企业是成长性较好、创新能力较强、发展水平较高的自治区内居民企业;自治区独角兽企业是成长速度快、创新发展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具备上市潜力的自治区内居民企业。

认定条件方面,《办法》明确,自治区雏鹰企业应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三年销售收入连续正增长;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均值不低于3%;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5件(含)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自治区瞪羚企业应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到5亿元(含)之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三年销售收入连续正增长;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均值不低于4%;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10件(含)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拥有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自治区独角兽企业应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不超过十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获得过投资且尚未上市(新三板除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20件(含)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30亿元。

除以上条件外,各类企业需在上一会计年度及申报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认定程序方面,《办法》明确,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后,企业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自治区雏鹰企业申报”或“自治区瞪羚企业申报”或“自治区独角兽企业申报”模块进行网上申请,上传企业资质、审计报告、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过基层推荐、专家评价、公示认定程序后下达认定文件并授牌。  

激励政策方面,《办法》明确,对认定的自治区雏鹰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科技创新券、研发后补助、“宁科贷”、科技金融补助等政策支持。对认定的自治区瞪羚企业,给予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认定后满三年再次评价合格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给予科技创新券、研发后补助、“宁科贷”、科技金融补助等政策支持。对认定的自治区独角兽企业,统筹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实行科技项目、创新平台、人才团队等政策一体化联动支持。

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指出,自治区雏鹰、瞪羚和独角兽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继续保留资格,不合格的取消资格。自治区雏鹰、瞪羚和独角兽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更名或变化后三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文件,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资格。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记者 马越 见习记者 何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