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中共凉山州委组织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凉山州科技副总选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1-04
凉科局〔2023〕85号
各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科技部门、经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驻州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凉山州科技副总选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中共凉山州委组织部
凉山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凉山州教育和体育局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凉山州农业农村局 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7日
凉山州科技副总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州委九届七次全会要求部署,充分发挥凉山生态康养优势、自然资源优势,推动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引导广大科技人才服务和支撑凉山现代产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选聘科技副总旨在贯彻落实农业强州、工业强州、文旅强州“三大强州战略”,以人才为纽带,以创新为核心,强化科技赋能产业发展,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推动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科技创新企业的科技人才与我州企业协同创新,推动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努力构建以产聚才、以才兴产、产才融合发展新格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副总是通过柔性与刚性有机结合方式,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科技创新企业中选聘的科技人员,到州内企业兼任科技副总经理职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校、科研院所是指国内高等(职)学校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知名科技创新企业是指《全国科技创新百强指数报告》发布的近3年内在全国排名前500名,产品技术含量较高,核心竞争力较强,新产品适销对路且能不断开拓市场的企业。
第五条 科技副总分为雄鹰型、飞鹰型、雏鹰型3种类型。雄鹰型科技副总主要与我州产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领军企业等大企业大集团合作,主导推进颠覆性技术研发、宏观战略规划、咨询论证等引领性工作。飞鹰型科技副总聚焦我州特色优势产业,主持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支撑性工作。雏鹰型科技副总围绕州内企业创新需求,主要开展创新环境营造、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项目实施等基础性工作。
第六条 科技副总选聘工作坚持党管人才、统筹推进,互利共赢、双向选择,合同管理、示范引领,产才融合、协同创新,推动州内企业与国内科技人才深度融合发展。
第七条 科技副总选聘工作在州科技局统筹下,协同州委组织部、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国资委等部门(以下简称“州直七部门”)实施。
第八条 科技副总选聘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战略资源、装备制造、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文旅康养等领域。
第九条 科技副总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2年。雏鹰型科技副总应当到企业工作不少于30天或服务不少于10次。雄鹰型、飞鹰型科技副总的聘任时间,由接收企业与人才自行商定,原则上不低于1年。期满仍有留任意愿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选聘要求
第十条 申报人条件
除满足全部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参照条件之一或调节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强烈事业心,健康状况良好,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2.科技副总原则上应为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科技创新企业的博士或副高级及以上的科技人才;
3.具备一定的科技项目实施、科技战略咨询或产学研合作经历;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研究领域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紧紧围绕凉山州资源能源、特色农业、文化旅游“三篇大文章”开展产学研用合作;或属于国家、四川省和凉山州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或属于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或具备较高学术造诣、战略眼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或产学研合作经历丰富、创新发展潜力较大。
(二)参照条件
1.雄鹰型科技副总。优先支持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国家级著名奖项获得者,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和国家级科技人才计划入选者,以及接收企业认可和急需的国内知名科技创新企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或在资源能源、特色农业、文化旅游三大领域具有显著创新业绩、突破性科研成果和产业发展成效巨大的高端型科技人才;或主持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的科技人才。
2.飞鹰型科技副总。优先支持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排名前三)及以上奖项获得者,各省部级科技人才计划入选者,以及接收企业认可和急需的知名科技创新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或在资源能源、特色农业、文化旅游三大领域具有重大创新业绩、重要科研成果以及产业化成效突出的成熟型科技人才;或主持完成各类科研项目经费3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人才。
3.雏鹰型科技副总。优先支持45岁以下的市州级科技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在资源能源、特色农业、文化旅游三大领域创新潜力较大、具备一定科研成果以及产业化成效明显的成长型科技人才;或凉山州境内高等(职)院校、科研事业单位的博士或副高级及以上高层次科技人才,或主持完成各类科研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人才。
(三)调节条件
申报科技副总的人才在学术科研、科技项目实施、创新绩效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经其所在单位或接收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并报州科技局协商“州直七部门”研究批准后,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
第十一条 接收企业条件
(一)凉山州内注册的企业(不含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创办、投资、入股以及存在指导关系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接收企业还应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1.建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属于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或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
2.在有效管理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建有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3.有明确的科技创新需求,拟建州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或创新潜力巨大、年产值100万元左右的中小微企业。
(三)愿意聘任申报人为科技副总,且能为受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科技副总以提高企业研发能力、推动产业创新升级为总目标,以培育创新平台、创新主体为主抓手,聚焦战略资源、装备制造、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文旅康养等领域,为相关企业提供前沿研究、战略牵引、关键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项目申报指导等服务,协助开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创新研发团队组建等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职责
(一)派出单位。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科技副总,对申报人思想政治素质和学术能力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有时间、有精力完成项目约定任务;支持申报人参与接收企业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关键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支持申报人自主持有的科技成果在接收企业转化;配合科技副总考核评价工作;为申报人经费使用管理提供必要工作便利和指导服务;反馈科技副总项目实施经验、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二)接收企业。承担科技副总管理主体责任,与申报人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任务、报酬、奖励、成果归属及开发权益等具体责权利;为申报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积极与申报人及其派出单位开展科技创新合作。贯彻落实国家科技人才工作保密有关规定,未经人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选聘程序
(一)征集需求。州科技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集企业科技副总岗位需求。
(二)组织申报。1.州直有关部门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才申报。2.申报人与所在单位、接收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并明确权利义务。3.州直有关部门向州科技局汇总报送材料。
(三)专家评审。科技副总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由州科技局制定项目评审打分标准,从州级科技专家管理库或州外高校院所、科技企业中选取专家开展评审。
(四)公告公示。州科技局商请州直有关部门同意后,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
(五)立项支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州科技局商请州直有关部门同意后下达项目立项文件,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
(一)科技副总项目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原则,多渠道、分层次、多元化筹措资金。雄鹰型和飞鹰型科技副总项目由接收企业筹集资金。雏鹰型科技副总项目所需经费从州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调配,或通过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解决。
(二)雄鹰型、飞鹰型两类科技副总项目由接收企业或协商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确定经费额度和管理方式。雏鹰型科技副总项目经费由派出单位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占用。
(三)雏鹰型科技副总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负责人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所产生的交通、食宿、文印、出差补助、专利申请以及与项目实施紧密相关的设备材料、劳务等费用。交通、食宿、出差补助费用支出标准参照派出单位公务经费管理规定执行。雄鹰型、飞鹰型两类科技副总项目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方案。
(四)入选的科技副总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报账制、签订用款协议等方式支取经费,并提供票据、印证资料等材料。
(五)接收企业超出项目范围支付的绩效报酬、工作经费,可由企业和科技副总本人或其派出单位自行商定,不作为科技副总项目验收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
(一)雄鹰型、飞鹰型科技副总项目由州内企业为申报主体。雏鹰型科技副总项目由科技人才为申报主体。
(二)科技副总项目纳入州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雄鹰型、飞鹰型两类项目通过州级指导性科技项目立项实施的,不限制申报名额。雏鹰型科技副总项目按照“一才一企,一企一项”原则实施,具体名额以州科技局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三)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报任务书。
(四)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期满后3个月内向州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按州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要求报送验收材料。
(五)州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评价。
(六)因客观原因导致任务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期满后3个月内向州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不能完成的,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项目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七)州本级指导性立项的雄鹰型、飞鹰型科技副总项目,原则上由州科技局组织验收。如存在商业机密、技术秘密、人才敏感信息等特殊情况的,可由接收企业向州科技局申请并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验收结果在项目期满3个月内报州科技局备案。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岗位待遇
(一)岗位保障。科技副总派驻企业期间,其人事及工资关系仍保留原单位,并同等享受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相关权益。
(二)薪酬待遇。入选科技副总的州内科技人员可按《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四条政策>的通知》(凉委办发〔2018〕20号)有关规定兼职取酬;接收企业超项目范围支付的绩效报酬,可不计入派出单位、接收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原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副总,按有关规定执行。州外科技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支持政策
(一)对选聘人才的支持
1.科技副总项目为单列项目,不计入派出单位和接收企业当年度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数量限额。
2.科技副总项目申报人主持有州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但未结题或未验收的,亦可申报。
3.科技副总项目纳入州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科技奖励等方面享受同等权益。
4.职称评聘。鼓励各派出单位将考核结果作为派出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
5.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科技副总,优先推荐申报州级以上科技和人才计划;申报凉山州“菁英成长计划”科技人才专项的,可享受初评加分政策。
6.代表性强、贡献突出的科技副总,优先推荐评选州内各类学术组织、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的专家,担任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7.州外引进的雄鹰型、飞鹰型科技副总,直接发放“凉山英才卡”并享受子女入学、预约医疗等优惠政策。
8.州内外科技副总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可以同等申报州本级配套奖励。
9.州外引进的科技副总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派出单位的支持
1.对科技副总派出规模较大、项目实施绩效明显的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名额或授予荣誉称号,并纳入州级、县市级“校院企地”重点合作单位推荐名单。
2.鼓励接收企业通过公益捐赠、设立合作基金、开展战略合作、共建研发平台、设立硕士/博士/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方式,支持派出单位学科建设和科技事业发展。
(三)对接收单位的支持
1.聘用科技副总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州级及以上科技和人才计划项目。
2.优先推荐接收企业与受聘科技副总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申报州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奖励,在州级科技创新奖励中单列一定名额支持。
3.接收企业与受聘科技副总在凉山州境内联合创建的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和平台,可按照《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凉府办发〔2022〕45号)有关规定,申领一次性后补助。
4.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中小企业以指导性项目立项的科技副总项目,可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
5.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中小型企业申报州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分别享受专家5分、3分的初评加分政策,具体政策以申报当年为准。
6.对科技副总项目实施情况较好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管理服务
(一)绩效评价主要内容为尽职履责、创新主体引育、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情况。
(二)绩效评价可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州科技局将绩效评价结果同步抄送“州直七部门”、接收企业和派出单位。
(三)科技副总在企业兼职服务期间,由接收企业负责日常管理,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接收企业报州科技局备案,可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自行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