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3-12-28

  12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发布消息,《宁夏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把宁夏近年来的科技创新实践经验总结上升到法规层面,对科学技术进步相关内容作了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

  《条例》增设“区域科技创新与开放合作”一章,加强东西部科技合作和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区外人才带项目、带成果、带资金来自治区创新创业,支持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在自治区设立研究开发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支持区内科技园区和企业在创新要素集聚地区建设“飞地”研发中心、科技成果育成平台和离岸孵化器。

  《条例》明确,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长周期支持,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规定自治区加强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平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统筹布局建设自治区实验室,培育战略科技力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形成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组织实施。

  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明确自治区建立和推行政府购买科技公共服务制度,对促成技术交易的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条例》将杰出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可以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也可以离岗创新创业或者在职创办企业,进一步激发各类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来源:新消息报    记者 倪会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