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中国”品牌使用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2-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科创中国”品牌使用与管理,维护“科创中国”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中国”品牌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为促进科技经济融合发展而创立、使用、维护、推广和管理的服务品牌,旨在发挥科协组织人才优势,协同各方打造创新资源汇聚平台,畅通供需对接渠道,提升创新服务效能,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科创中国”品牌视觉形象由蓝色和红色渐变的飞鸟和圆弧图形组成。蓝色代表科学、技术,红色代表产业、经济,两色渐变代表科技与经济融合孕育的新希望、新活力。“科创中国”英文名称为Innovation China。飞鸟由字母I演化而来,主体代表创新(Innovation),且有国际(International)、产业(Industry)等特征,象征科技助力、经济腾飞;圆弧由字母C演化而来,代表中国(China)、联结(Connection)、合作(Cooperation)、内容(Content)等,象征跨界融合及合作发展的开放组织平台。

    第四条 “科创中国”品牌使用包括对“科创中国”中英文名称和视觉形象的使用。中国科协对“科创中国”品牌享有全部知识产权。 

    第五条 “科创中国”品牌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未经中国科协授权和批准,任何个人、组织、平台、会议展览活动及印刷品、影音资料等,不得使用“科创中国”品牌。

第二章 品牌使用

    第六条 中国科协授权下列会议展览活动可以直接使用“科创中国”品牌:

    (一)由中国科协及其机关部门、直属单位作为第一主办单位开展的有关促进科技经济融合的会议展览活动;

    (二)获得中国科协“科创中国”项目经费支持、并在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约定举办的会议展览活动。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会议展览活动外,其他活动如确需使用“科创中国”品牌的,应由第一主办单位在会议展览活动举办前1个月向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会议展览活动方案,说明会议展览活动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特色亮点、预期成效及风险防控措施等,得到批准后方可使用。

上述会议展览活动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科技经济融合的重大战略部署为目标;

    (二)符合“科创中国”品牌定位;

    (三)政治方向、价值取向、舆论导向鲜明正确;

    (四)全国性的、具有示范意义的会议展览活动。

    第八条 使用“科创中国”品牌的会议展览活动名称须规范表述:

    (一)由中国科协及其机关部门、直属单位举办的会议展览活动,命名为“科创中国”某某会议展览活动;

    (二)获得中国科协“科创中国”项目经费支持的会议展览活动,名称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命名;

    (三)经中国科协批准的其他名称。

    第九条 使用“科创中国”品牌的会议展览活动,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加强风险防控,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批复范围和期限等使用“科创中国”品牌。

    第十条 “科创中国”平台主站及其审核批准的“科创中国”平台中心站、分站和协作站,以及上述站点的移动端App、微信小程序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可在相关位置展示“科创中国”视觉形象,并使用规范名称“科创中国”·某某中心站(分站/协作站)。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展览活动和平台等,不得使用“科创中国”品牌:

    (一)政治方向、价值取向、舆论导向存在问题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不符合“科创中国”品牌定位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

    (五)会议展览活动为区域性、小范围且示范性不强的;

    (六)中国科协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品牌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科创中国”品牌的会议展览活动和平台等,应保证其服务、内容等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相关会议展览活动和平台的主办单位应当对违法违规使用“科创中国”品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使用“科创中国”品牌过程中,应当保护、维护“科创中国”品牌形象,不得将“科创中国”品牌用于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不得用于私人会议展览活动场合。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科创中国”品牌视觉形象,应当遵照《“科创中国”视觉形象(VI)应用手册》所规定的各项规范,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将其拆分等变形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品标识或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违规使用“科创中国”品牌“黑名单”制度,对相关组织、个人未按本办法使用“科创中国”品牌,或使用“科创中国”品牌中出现严重的政治性、科学性、法律性等问题的,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品牌使用资格;

    (四)依法依规撤销相关“科创中国”项目支持,收回相关项目经费;

    (五)取消1—3年“科创中国”项目的申报资格;

    (六)撤销已获得的“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科创中国”平台中心站(分站/协作站)等认定;

    (七)取消创新驱动示范市(区)、“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园区)、“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科创中国”平台中心站(分站/协作站)等相关认定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托“科创中国”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等,对相关服务质量、服务效果、舆情监测情况等开展动态监测,及时处理发现的相关问题。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0月发布的《“科创中国”品牌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施行前“科创中国”品牌使用与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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