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模协法律顾问: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要点
发布时间: 2023-10-30
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 智行律师团队陈欣阳律师
加工承揽合同,在法律上称为承揽合同,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也是模具行业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本文将从签订承揽合同的角度出发,梳理了承揽合同签订时的关注要点,以预先规避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一、合同基础条款
上述条款构成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由定作人和承揽人经过协商确定,是双方履行合同的基础。若双方对基础条款约定不明,将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来确认合同的内容,但上述规定仅能对合同作出原则性的判断,合同在具体履行中仍易产生争议。因此,签订承揽合同时,应确保基础条款具体、明确。其中,因质量验收问题常成为承揽合同的争议焦点,合同双方均应在拟订合同时加以重视。
1明确验收的质量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定作人验收时的唯一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如果有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应写明标准的全称;如果有图纸、说明书、照片等附件材料用于释明定作物质量的,双方应确认附件材料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约定附件内容等同合同内容;如果有样品,双方应当面做好样品的封存和后续保管。
2明确验收程序。承揽合同中通常对合同标的物的验收设定异议期限,若定作人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后续再以质量问题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将非常被动。因此,承揽合同应设置合理的异议期限、注明期限终止的时间点,并要求承揽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以免面临不利风险。
3明确质量问题的救济途径。通过设定质量不合格的补救条款(如修理、重作等)和违约责任,便于及时解决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解除条款的设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享有任意解除权。即使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定作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我国司法裁判中仍认为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约定排除。这意味着,只要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将对承揽人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法律亦规定在解除的情况下,定作人需要赔偿损失。但损失如何计算,常成为合同双方的争议点,最终引发纠纷。为避免争端,合同订立之初即应明确定作人和承揽人在合同解除时的权利义务,具体包括:
01解除的条件。除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外,合同可约定承揽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02解除权的行使。合同任一方行使解除权均以解除条件成就、解除通知送达为准,因此合同应明确有关解除通知送达的地址和程序要求。
03行使解除权的后果。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损失条款可通过定金或违约金形式确定。采取定金形式的,应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以承担定金责任为前提解除合同。采取违约金形式的,应约定提前解除时的违约金金额计算方法,如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阶段越早,违约金越低,到一定阶段后,可约定应支付全部货款。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留置条款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为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且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承揽人的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但与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不同的是,合同双方可约定排除留置权或增加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具体的留置权条款设置包括:
01定作人的债务履行期限。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后,应通知定作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揽人应当给定作人60日以上的期限。
02定作物的处置。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定作人仍未付款的,承揽人有权处分定作物。承揽人通过折价的方式处分定作物应与定作人协商,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处分定作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作人应付款项的,归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人清偿。承揽人在留置定作物期间,可以收取定作物孳息,享有必要的使用权。承揽人将报酬请求权转让时,留置权也可一同转让。
03留置财产的保管。留置期间,承揽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承揽人保管不当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四、转包分包条款
承揽合同作为提供劳务的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除承揽人的辅助工作可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的转包应征得定作人的同意,否则定作人可解除合同。故承揽合同中需对转包条款作出明确约定:
01定作人允许转包。合同需确定可转包的工作内容、对第三人的资质要求等,且就第三人承揽的工作要求第三人和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02定作人不允许转包。若承揽人违反约定擅自转包,合同需明确定作人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和相应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合同的订立本质是为明确双方权责,避免交易风险,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除以上重点条款外,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交易进行商定,以实现合同双方的互利共赢。
图文来源:宁波市模具行业协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