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19
各市、县(区)经信局、农业农村委(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供销社、林业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医药工作部署,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推动浙江省中药产业传承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 年)》等规划文件和省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要求,省经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方案》,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8 月 29 日
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方案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医药工作部署,落实《中共浙江 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 见》《浙江省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推动浙江省中药产业 传承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等规划文件和省中医 药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要求,推动"浙产中药"产业品牌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方式
在省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部署下,由省经信厅 牵头,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供销 社、省林业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监局等省级相关部门, 会同有关行业协会、业内专家组织实施。以中药产业传承精华、 守正创新为原则,开展"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实施一次,每次遴选不超过20个产业品牌。
二、 遴选对象
支持以浙产道地药材为主要原料,遴选一批心脑血管疾病 用药、肿瘤用药、妇科用药、清热解毒用药、骨伤用药、儿童 用药、保健用药等优势领域的中药大品种。视情遴选一批炮制 工艺传承创新、工艺质量先进并可全程质量追溯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为代表的浙产中药品牌。
三、 遴选基本条件及标准
(一)遴选条件
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资质;
3.产品可通过数字化平台进行全流程质量追溯;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遴选标准
——道地性。主要体现产品传承、道地性等情况;
——引领性。主要体现产品的影响力、细分领域的市场容量、产品创新力、公众认可度、质量效益等;先进性。主要体现生产工艺和设备、智能化生产水平以及产品全流程质量可追溯能力;
——应用性。主要体现在临床应用、实际疗效、安全性。
四、 遴选程序
1.启动阶段。组建遴选工作组和专家组。工作组由省级有关 部门处室负责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遴选工作。专家 组由知名中医、中药行业专家学者等组成,负责“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
2.申报推荐。由各市经信局会同同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 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医保、供销社、林业等相关部门, 根据当地生产实际和遴选标准(附件),在企业自愿原则下,组织开展“浙产中药”产业品牌推荐工作,将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送省经信厅。
3.资料初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供有关品 种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情况;省医保局提供有关品种集采中选情 况。根据遴选范围拓展,视情请其他省级有关部门提供有关品 种资料,综合形成初审结果。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省药监局针对上报企业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等进行审核。
4.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遴选标准和初审结果,讨论研究并形成"浙产中药"产业品牌推荐意见。
5.部门会商。省经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在前期企业自主 申报、地方推荐、资料初审、专家评审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当年“浙产中药”产业品牌推荐名单。
6.社会公示。在省级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布“浙产中药”产业品牌名单,公示期一周,并再次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
7.公布名单。省经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印发“浙产中药”产业品牌名单。
8.结果应用。一是充分发挥省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省促进生物医药产 业发展工作专班作用,对“浙产中药”产业品牌有关生产企业建立问题诉求协调服务机制,在全国形成更强影响力;
二是对遴选出的“浙产中药”产业品牌,省经信厅牵头,会 同省级有关部门、省级行业协会开展广泛宣传,支持产品应用推广;
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首台(套)产品、"品字标"产品、浙江制造精品、隐形冠军企业等;
四是"浙产中药"产业品牌相关产品可纳入省各级医疗机构 配备使用,鼓励医疗机构采购疗效确切、质量可控、供应稳定的中药产品;在产品审批等方面加大指导;
五是在局省共建实验室、浙江省制剂创新团队等方面加大支持。
五、 有关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浙产中药”产业品牌的遴选工作,严格按 照遴选条件、遴选程序和时间要求申报,严把企业申报材料质量,杜绝弄虚作假。
2.品牌培育期间,发生较大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等,将取消“浙产中药”产业品牌荣誉称号。
3.遴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遴选全过程在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公平性和公正性。
4.遴选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30个日后实施,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
1."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评价指标表
2.指标释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