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12

陕科发〔202316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省科技厅拟定了《陕西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工作指引.pdf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3921

 

陕西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工作指引

 

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陕西 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6 号)相关要求,为引导陕西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基本要求

本指引所称社会科技奖是指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 性经费,在陕西省面向本省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社会科技奖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谁办奖、谁负责”,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

二、奖励设立

按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规定,陕西省社会科技奖应按照以下基本条件设立。

( 一)设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奖者为陕西省内非 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设奖者为陕西省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陕西省内非营利法人承办。

( 二)承办机构应当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

(三)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在奖项设立前 2 个月内向省 科技厅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一般应包含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对设奖的指导意见和建议、设奖目的以及必要性、奖励 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周期、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说明等基本信息。

(四)社会科技奖须制定奖励章程并明确以下事项:

1.设奖目的、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2.奖励范围、对象。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

3.奖项设置、评审标准及授奖数量。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奖励等级一般不超过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

4.组织机构、受理方式和评审机制等。

5.奖励方式。社会科技奖应当坚持公开授奖制度,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应当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6.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

7.撤销机制和罚则等。

(五)奖励名称应当科学、准确、简洁。名称中须使用设奖 组织的规范全称或主办人姓名,不得冠以“ 陕西”“全省”“ 国家”“ 中国”“ 中华”“全国”“亚洲”“全球”“ 国际”“世界”等类似含义字样;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以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标、商号等冠名的,应当取得合法授权。

三、奖励运行

承办机构是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在社会科技奖励运行 中应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规范运行。

( 一 )要通过固定网站或者其他公开渠道如实公开奖励名 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奖励章程、资金来源、设奖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 二)要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审查机制,通过不涉密承诺等方 式,确保不得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社会科技奖。

(三)要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受理、评审、监督等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四)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科技伦理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

(五)要具有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规 模,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资金使用应当相对独立,专款专用。

四、指导服务

( 一)省科技厅对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推动社会科技奖规范化发展。

( 二)鼓励代表性较强、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科技奖承办机构 共同制定发布社会科技奖设立和运行团体标准,引导推动行业自

律。

(三)省科技厅根据书面报告情况,编制符合本指引要求的

社会科技奖目录并在省科技厅官方网站上公布。

社会科技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四)省科技厅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 的社会科技奖适时组织重点宣传或者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管理

( 一)省科技厅公开举报受理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对发现的异常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二)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相 关要求,承办机构应当在每一评审周期结束,在奖励结果发布后 2 个月内书面向省科技厅报告工作情况及获奖名单;如遇变更奖 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项设置、授奖数量、奖励周期或 者决定停办时,应及时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变更材料。

(三)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未按照章程开展 奖励活动的, 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由省科技厅按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要求,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