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9-19
晋科规〔2023〕6 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晋政发〔2023〕16号),省科学技术厅对《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晋科创发〔2018〕80)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28日印发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晋科创发〔2018〕80号)、2020年1月23日印发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实施细则》(晋科创发〔2020〕7号)和2021年4月13日印发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晋科发〔202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 奖评审质量,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和企业技术创新奖各类奖项的提名、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 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对同一项 目获奖的个人、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各级党政部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晋的个人、组织或者与其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组织。其中,第一完成单位应当为在晋注册或登记的组织。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
第四条 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遵循“突出原创、行业翘楚、 社会公认、宁缺毋滥”原则,候选人应全职在晋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 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是指候选 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且仍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 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为终身成就奖,是对科技人员长期从事科技工作,并为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最高奖励,该奖终身只授予一次。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 2 人。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一)所称“前人尚未发 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 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 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 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 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 2 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 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作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发 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 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 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可以评为一等奖。其中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 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每年评审一次,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6 人。自然科学奖特等奖每次授奖不超过 1 项,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 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和国家审定的 新药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 方法; “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 “器件” 包括但不限于仪器、器械上的主要零件; “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一)所称的“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 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同时,该技术发明应取得相应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二)所称的“具有先进 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 术相比较,其技术路线、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的“经实施, 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 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 2 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并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二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作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且可量化的经济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并具有非常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其中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 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明显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并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二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每年评审一次,各等级单项授奖人 数不超过 6 人。技术发明奖特等奖每次授奖不超过 1 项,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一)所称的“技术 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 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项目。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所称的“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项目。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的“科技 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是指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 动中完成的对本省区域或者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形成大规模应用的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推广项目。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四)所称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五)所称的“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是指以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为目标, 针对政府管理、科技管理、企业管理、社会管理等实践中提出的复杂性、系统性课题,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跨学科、多层次的科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并为政府等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采用,实现了管理模式、管理机制或者管理制度创新。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创新类除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作出重要贡献;
(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或技术创新中作出重大贡献;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创新类奖项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在项目总体思路的提出和总体研究方案的设计中作出重要贡献;
( 二)在管理模式、管理机制或者管理制度的创新中作出重大贡献;
(三)在关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法中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 开发、应用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创新类除外)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 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提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 新,降低了产品成本,使行业或者产品增益降耗,增加了行业的 技术含量,提高了产品质量和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所完成 的项目经过 2 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项目成果产生了较大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 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 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创新类奖项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创新性突出:在研究选题、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重要创新,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项目研 究成果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采用,经过 2 年以上广泛应用,项 目成果产生了较大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贡献;
(三)引领、示范效应明显:项目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 区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开发类奖项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 一)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 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项目成果创造了重大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 奖。其中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 境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 二)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项目成果创造 了明显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公益类奖项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 一)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 进水平,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且可量化的社会效益 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其中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 二)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 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 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且可量化的社会效益或者 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类奖 项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 一)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者转化推广机制、方法、措 施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 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或者产业化程度高, 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 能力,项目成果创造了重大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 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 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其中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 二)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者转化推广机制、方法、措施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 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成果转化程度或者产业化程度较高,在 区域或者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 力,项目成果创造了明显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 态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 一)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通过团结协作、 联合攻关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 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项目成果 取得了重大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 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其中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
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 二)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通过团结协作、 联合攻关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 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水平,项目成果取得了明显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创新类奖项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 一)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重大创新,研究 难度大,复杂程度高,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对决策科学 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大的作用和影响,已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 广泛应用,具有很大的引领、示范效应,项目成果产生了显著且 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一 等奖。其中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 效益特别显著,推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 二)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重要创新,研究难度较大,复杂程度较高,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对决策 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已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较大范围应用,具有较大的引领、示范效应,项目成果产生了明显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特等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10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7 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8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6 个。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仅授予组织。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次授奖各类合计不超过 1 项,候选者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五节 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是指在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中 对山西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须由省内个人、组织牵头,和省外、境外合作的个人、组织联合申报。省内个人是指开展科学 技术合作期间,在山西省内居住,且具有山西省户籍或者工作关系在山西省内的公民。省内组织是指在晋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省内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在与省外、境外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 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山西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 二)通过对外合作,在向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供重要技术和研发条件的支撑、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 理人才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推进了山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并取得显著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促进山西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者我国其他地区 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对山西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省外、境外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在与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 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山西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 二)在向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供重 要技术和研发条件的支撑、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 出重要贡献,推进了山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且可
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促进山西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者我国其他地区 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对山西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十五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作出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 一)在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山西 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在向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 先进科学技术、提出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 理人才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推进了山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并取得显著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在促进山西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者我国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 与合作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并对山西的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 二)在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对山西 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在向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 先进科学技术、提出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 理人才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推进了山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并取得明显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在促进山西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者我国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 与合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对山西的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四十六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一等奖单项授 奖人数不超过 10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7 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
数不超过 8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6 个。科学技术合作奖单项奖中,省外、境外组织数量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省外、境外个人数量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 )。
第六节 企业技术创新奖
第四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企业”,是指在本省 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 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 3 年度未出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和社会信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四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 一)所称“科技创新研发 经费投入强度高,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是指企业研发投入占年 营业收入比例高,近 3 年连续盈利,持续进行技术和管理创新,具有稳定的成长性。
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 二)所称“拥有本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为企业主导产品提供支撑”,是指企业掌握本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批省部级 及以上创新平台,具备健全的研发机构和研发人员,主导产品整 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或者国内同类领先水平、具有较强行业带动性。
第五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三)所称“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在业态创新、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显著示范作用”,是指在技术创新或产品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在推动山西高质量发展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第五十一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评审标准如下:候选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较高,创新能力较强,在研发组织管 理、高端人才培养与引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具有先进性,取得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重大突 破,其主导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者国内 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高,创造了显著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第五十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每次不超过10 项。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五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评审活动 组织和服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省奖励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分管领导等担任。委员由有关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以及年度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委员等担任。其中专家、学者委员应当占多数。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其职责是在省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具体承担奖励工作的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五十五条 省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 二)审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报告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对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四)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裁定;
(五)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十六条 省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等评审委员会。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委员若干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适时成立综合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各评 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委员组成。综合评审委员会设 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 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遴选。
第五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奖项的评审工作;
( 二)向省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者、奖种及等级的建议;
(三)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 评审组,对相关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人选、企业)进行初评,结果提交省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五十九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的具体情况,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遴选。
第六十条 当年提名专家和候选人不得参加相关评审工作。与候选单位、侯选人有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专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六十一条 评审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纪律,对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提 名
第六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采取集中提名的方式,具 体时间和要求按照当年的提名通知进行,提名通知相关信息在省 人民政府网站、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鼓励单位和个人转发提名通知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提名单位、提名人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候选人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省科学 技术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提名单位、提名人应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客观、真实、可靠,一经提交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六十四条 提名单位、提名人在提交提名材料前应当通过 适当方式对候选单位、候选人及项目进行公示,并责成候选单位、 候选人在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利害关系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 7 日。公示有异议并未处理完毕的,提名材料不得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交。
第六十五条 提名单位、提名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提名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每项提名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六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 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学技术奖,是指:
(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立案调查尚无结论的;
( 二)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依法被限制表彰奖励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尚未取得的;
(五)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六)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我省 及国家级社会力量设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奖的;
(七)同一技术内容已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我省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奖的;
(八)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未整体通过验收的;
(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要求的。
第六十七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第六十八条 上一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 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项目前三名的完成人,不能作为本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完成人。
第六十九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企业技术创新奖候选单位,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提名须至少间隔一年以上。
第七十条 工作关系在山西省内的独立法人单位的个人在 国外以及在中国的外资机构,或者省内单位在国外单独或者合作 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且符合奖励办法和 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
第七十一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七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提名 单位、提名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 交提名书和相关材料。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对受理的提名 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结果在省人民政府网站、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 7 日。
第七十二条 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不予受理 并退回提名单位、提名人。对形式审查合格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 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通过的提名材料,由省科学技术奖励 办公室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对提名材料不规
范的形式审查意见带入后续各评审环节。
第五章 评 审
第七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分类制定以质量、绩效、 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省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围绕重大创 新、突破和重要建树、贡献,省自然科学奖围绕原创性、公认度 和科学价值,省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省 科学技术进步奖围绕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省科学 技术合作奖围绕科技传授、人才培养、合作方式和社会贡献,省 企业技术创新奖围绕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经济社会效益,分别制定科学、客观的评价标准。
第七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合作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人选)实行按等级标准提 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提名单位、提名人严格依据标准条件 提名,说明候选单位、候选人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评 审专家严格遵照标准评审,分别对一等奖、二等奖独立投票表决,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
第七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包括学科(专业)组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审(综合评审委员会评审)、省奖励委员会审定等主要环节。
( 一)学科(专业)组评审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产 生评审结果;综合评审委员会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对各评审委 员会推荐的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和特等奖项目,以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对二等奖项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审议。
(三)省奖励委员会审定以会议方式进行,对省科技创新杰 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以及各类特等奖、一等奖项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对二等奖项目以会议方式进行审定。
第七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 一)学科(专业)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综合评审委 员会评审)、省奖励委员会审定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 二)省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学科(专业)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 应当由参加评审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通过,综合评审委员会评审、省奖励委员会审定应当由参加评审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通过。
(三)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 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一等奖学科(专业)组评审、评 审委员会评审应当由参加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省奖励委员会审定应当由参加评审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通过。
(四)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 技术合作奖的二等奖学科(专业)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应当 由参加评审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综合评 审委员会审议应当由参加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省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审定。
第七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涉及外国人、外国组织的学科(专业)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省内有关外事机构的意见。
第七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中省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自 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一等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候选项目(人选、企业)须进行答辩。
第七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在省人民政府网站、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公示期不少于 15 日。
第八十条 为保证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公平和公正,评审委员会评审全部结束后,可酌情组织专家对省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以及各类特等奖、一等奖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论证,并将专家相关意见提交省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异议与处理
第八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 的,应当在形式审查结果或者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十二条 异议的范围包括对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项 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提名书填写的真实性及对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的异议。提名单位、提名人及候选单位、候选人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八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 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或以他人(其他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八十五条 为维护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省 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名单位、提名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 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 涉及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 先进性、实用性和提名书填写的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处理由省科 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提名单位、提名人协助。提名单位、提名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必要时,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提名单位、提名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提名单位、提名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八十七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单位、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 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视为放弃异议。
第八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应将异议核实及处理 情况提请省奖励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反馈异议方、提名单位、提名人以及被异议方。
第八十九条 形式审查结果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公示结束 起 15 日内处理完毕的, 以及评审结果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公示结束起 30 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在下一年度提名工作截止前处理完毕的,可按上年度中止的节点进入后续 评审程序;在下一年度提名工作截止后处理完毕的,可以在下一年度后重新提名。上款所称“处理完毕”,是指“异议不存在”或“异议存在,但在处理时限内已化解争议”。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九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 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监督委员会,报 省奖励委员会批准。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进行实名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纳入科研诚信评价体系,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第九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区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十四条 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 规定的专家学者,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名单和数据库等处理。
第九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 “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
第九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不收取任何费用。产生的会议费、专家评审费、奖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分别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批准和授奖
第九十七条 省奖励委员会形成的省科学技术奖审定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作出授奖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八条 省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九十九条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和企业技术创新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2018年 9 月 28 日印发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晋科创发〔2018〕80 号)、2020年 1 月 23 日印发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实施细则》(晋科创发〔2020〕7 号) 和 2021年 4 月 13 日印发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晋科发〔2021〕3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