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3-07-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于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 (2018)1号)第三条政策规定,为进一步推进“两落地、一融合”工程建设,增加科技人员获得感,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促进高校院所和地方的双向融通,激活全市科教资源,加快科教优势向发展优势转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是指科研人员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含专利)通过转让、许可或对外技术开发而取得的现金收入。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任职于南京市范围内各高校和公益类研究院所(以下简称单位,名单由市科委提供)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超过 50 万元的科研人员。
第四条 根据上述科研人员对地方经济贡献,实行一定比例奖励。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经济贡献奖励由科研人员所在单位集中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南京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经济贡献奖励申报表》并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市科委申报。
第六条 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经济贡献奖励申报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证明材料
4.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由市科委负责审核,市地税局负责开放应纳税情况验证接口,江北新区、各区(园区)配合审核。
第八条 审核完成后,由市科委对符合条件的拟奖励科研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科委、财政局、地税局联合发文予以确认,并通知各区(园区),由区(园区)实施奖励兑付工作。
第九条 按现行财政体制,奖励金额市区按 1:3 的比例分担,区财政先行全额拨付,并将拨付资料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负担金额通过市区结算下达至各区(园区)。江北新区奖励兑现经费由江北新区管委会全额负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科研人员所在机构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地税局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奖励资金的申领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奖励等行为的,追回已拨付奖励,由市发改委(信用办)将相关申报主体和个人纳入征信“黑名单”,取消在本市申报所有人才科技、产业资金资助项目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从 2017年度开始核算列入本办法政策兑现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财政局、科委、地税局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1.南京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经济贡献奖励申报表
2.南京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经济贡献奖励政策办理流程图和政策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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