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6-13

各地市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修订了《西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财政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2月7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 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 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 意见》、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农(2022)8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自 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水利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政策资金实施 情况等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 预算执行中,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水利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 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水利发展资 金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建设方案或年度实施方

案等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自治区水利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管理水利发展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自 治区水利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自治区水利厅提交的资金分配 建议方案、绩效目标等审核下达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会同自治区水利厅开展绩 效自评、绩效评价,确定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 案编制和审核;制定和完善水利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项 目管理制度;负责水利发展项目库建设,项目入库审核筛选;按规定开展项目技术审查;负责本级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全区水利发展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提出资金分配、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建议方案;牵头负责全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确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  用建议等;监督、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管理;依法依规公开资金和项目相关信息等。

       地市、县()财政部门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分工,负责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督,负责本地区水利发展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牵头组织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市、县()水利部门参照自治区水利厅分工,负责本地 区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负责本地区水 利发展项目库建设,项目入库审核筛选;按规定开展项目技术审 查;负责本地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提出资 金分配、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建议方案;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具 体工作,确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地市水利 部门要指导县()水利部门做好项目库建设,对县()入库 的项目审核把关,加强本级实施的项目建设管理。县()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水旱灾害防御支出。用于流域面积200 3000平方公 里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雨水情测报、大坝安 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

       ()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及节水 改造,小型水库及小型引调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 刚性约束与调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

       ()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 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淤地坝治理,河湖水系连通整治复苏, 水库河塘清淤,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等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的相关支出。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水利发展其他重点工作根据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范围除第六条规定外, 还可以统筹支持农村供水工程、农村供水水质提升、水文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牧区水利等。

       各级水利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与乡村振兴、生态环境 等部门沟通衔接,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加强农村供水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按照谁受益、谁投入、谁管护的原则,地市、 县()要加大本级水利发展资金投入,支持农村供水、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

       第九条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 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 性支出、楼堂馆所建设支出以及偿还以前年度抵押补充贷款(PSL)及相关贴息等。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重复安排,除另有规定外。

       第十条 各县()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符合中央和自治区相关定额和预算管理规定的范围内,可在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据实列支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 工程验收等费用,自治区、地市两级不得在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 列支上述费用。自治区、地市本级直接实施的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在自治区、地市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有序推进智慧水利建设, 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发挥 中央和自治区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 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民办 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三条 坚持、绩效、预算执行等导向,建立水利发展资 金安排、分配等奖惩激励机制。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安 排、分配与上年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挂钩,实施效果不好、效 益不高,则压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年度总预算规模。在分配过 程中,对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好的地市予以奖励,加大支持;对 于预算执行差、绩效管理差的地市相应减少支持。具体奖惩额度、 比例等,根据年度水利发展资金规模确定,原则上在奖惩地市间平衡以及按不超过政策倾斜因素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综合考量。

       第十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或定额测算的 方式分配,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各地市财政投入、预算执行 等资金使用监督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 委、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以及自治区本级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因素法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目标任务因素(权重90%),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 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 相关规划、实施方案或项目库明确的分地市任务量(或投资额), 基础资源数量以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测算,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水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政策倾斜因素(权重10%),以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 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有关监督检查结果,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为依据。因素法分配因素及权重可按自治区党委、政府阶段性工作部署及全区水利发展改革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并 实施年度动态调整,自治区水利厅根据水利发展资金应保障的政 策内容确定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自治区水利厅应于收到中央 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指标文件20 日内或自收到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分配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通知要求时限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经自治区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等。自治区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将资金审核下达到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资金预算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水利部、财政部四川监管局、自治区水利厅、地市水利局等。自治区水利厅应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或自收到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分配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通知要求时限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经自治区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的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等。自治区 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将资金审核下达到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资 金预算文件同时抄送自治区水利厅、地市水利局、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等。除有另行规定外,各地市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

       第十六条 地市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加快中央财政和自治 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等分解下达,对于自治区已分配 到项目和明确具体用途的资金,应于收到资金指标文件10 日 内 将资金、绩效等分解下达至县()。对于自治区按因素法等下 达的资金,应于收到资金指标文件30 日内将资金、绩效等分解 下达至县()。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七条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储 备和项目库建设,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及时将水利发展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从下到上、逐级入库的原则,加强项目入 库审核和项目库建设,按有关要求提前一年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提早做好项目前期,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加快项目实施 和预算执行。水利发展项目实施管理等按照水利行业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按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应从项目库中选择,自治区水利 厅应同步向地市、县()水利部门下达项目台账或项目计划。 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地市水利、财政部门应将项目台账于 收到每批资金后2个月内报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备案。定额测 算的方式分配下达的资金,按照中央项目定额或自治区确定的重 大项目,列入项目台账,并由自治区水利厅同步向地市、县()  水利部门下达。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于收到每批中央资金后3个月内,将相应资金的项目台账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发展项目技术审查,严格把关。自治区水利厅、市县水利部门要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30)等有关规定,分别提前 做好项目技术审查等工作。提前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原则 上当年3月底前要完成技术审查等各项工作。年中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原则上要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技术审查等各项工作。地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加强资金监督使用管理。

       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提前做好项目技 术审查、项目前期等各项工作,把握好施工关键时间节点,避免 出现等着资金到位后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耽误施工黄金时期等 情况。地市、县()应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财务决算工作,按批复的设计方案规定时限及时完成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 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应当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开展 全过程绩效管理,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各级水利 部门在申报项目时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申报预算时要同步申报 绩效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照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实行预 算绩效双监控”;项目结束后及时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和 评价结果应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在下达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考核。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 标应当细化、量化,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绩效指标设置个数最低要求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由自治区水利 厅根据年度任务清单、项目安排、资金分配、预期目标等设定提 交自治区财政厅。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由自治 区财政厅复核后,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和水利部,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地市的区域绩效目标由自治区水利厅会同地市水利部门根 据年度任务清单、项目安排、预期目标、资金分配等情况进行设 定,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将绩效目标与资金预 算同步下达地市。地市水利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绩 效目标,及时细化下达到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绩效目标细化到具体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地市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按照自治区下达的 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需要调整和完善年度绩效目标的,地市 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在当年830日前联合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自治区财 政厅、水利厅对地市开展绩效评价;地市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组 织开展本地市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 作需要,可选择部分支出方向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地市、县()水利部门对照自治区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地市水利部门按要求开展本地市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本地市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报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自 治区水利厅审核汇总形成全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 效自评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规定时间内将全区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地市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作为 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具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奖惩机制执行。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 公开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

       算下达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都应加强水利发展资 金的使用监督。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 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 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九条 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  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 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自治区本级组织实施本办法支出范围内的相关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执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地市财政部门可会同地市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地市、县()水利发展资金投入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财政厅会  同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水  利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藏财农(2020)6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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