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电网量测技术 行业标准制定者
发布时间: 2023-05-30
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
DL 44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1991-10-18 批准
1992-05-01 实施
1 总则
1.1 为加强电能计量装置(包括有功、无功电能表,多费率电能表,最大需量表,脉冲电能
表和多功能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等)的管理,保障电能量值的准确、
统一和计量装置的安全可靠,以满足公正计费和正确计算电力系统经济技术指标的需要,现
根据国家有关计量法规的规定,结合电力生产的特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安装在电力系统中的计量发电量、总厂用电量、供电量、售电量的电能计
量装置的管理。
县级趸购转售单位,并网和网外的发电、供电单位用作计费和计算企业经济技术指标的
电能计量装置,应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
发电、供电单位作为企业经济技术指标内部考核、分析用的电能计量装置,可参照本规
程进行管理。
1.3 各级供电局应设立电能计量所(室),负责所辖供电区域内有关发电量、总厂用电量、供
电量、售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检定(含现场检验)和供电量、售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
1.4 发电厂的电气测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有关发电量、总厂用电量和供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的
管理,并协助当地供电局做好以上电能计量装置的检定(含现场检验)工作。
1.5 跨省电网管理局和省电力局的电力试验研究所,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电能量值传
递;对各级供电局电能计量所(室)和发电厂电气测量管理机构的业务进行技术监督、指导和
帮助;在发电、供电单位的协助下,负责 220(110)kV 及以上电压互感器和 5000A 以上电流
互感器的检定(含现场检验);对计费与考核电力系统经济技术指标计量点的电能表进行监督
抽检。其工作范围,由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1.6 跨省电网管理局、省电力局和各级供电局的用电管理部门,在分管局长或总工程师领导
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电能计量业务归口管理,并设立电能计量专职(责)人,处理日常计量
管理工作。
电能计量专职(责)人的职责见附录 A。
1.7 电能计量装置按所计电能量的不同和计量对象的重要程度分四类(Ⅰ、Ⅱ、Ⅲ、Ⅳ)进行
管理。具体分类方法见附录 B。
2 电能计量所(室)
2.1 职责
2.1.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1.2 建立和维护电能计量标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量值传递与计量标准考核任务。
2.1.3 参与用户供电方案中有关电能计量方式的确定和电力建设工程,地方公用电厂、用户自备电厂并网,用电业扩工程中电能计量装置设计的审定及竣工后的验收。
2.1.4 编制电能表、互感器(以下简称电能计量器具)的年度订货计划;负责新购入电能计量
器具的验收。
2.1.5 进行电能表、互感器的计量检定和其它计量试验任务;出具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印钳、
印模。
2.1.6 负责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维护、检修和周期轮换工作。
2.1.7 对电能表、高压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和高压互感器的二次负荷进行现
场检验。
2.1.8 实施计量技术改进和新技术推广计划;根据需要进行电能表常用计量性能(包括自热、
温度、频率、倾斜、外磁场、电压及三相电压不对称影响和误差曲)试验。
2.1.9 负责计量故障差错的处理。
2.1.10 负责电能计量器具资产管理;办理电能表、互感器和计量标准设备的封存、淘汰、报
废手续。
2.1.11 经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可接受用户内部安装使用的电能表、互感器的修
理业务。
2.1.12 购置和配制必要的电能计量装置的零件与配件。
2.1.13 完成上级规定的其它计量管理任务。
2.2 人员
2.2.1 电能计量所(室)应配备相应的从事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轮换、检修、计量检定(含现
场检验)、质量检查、资产与技术管理以及电子仪表仪器检定维修、微机应用开发等电能计
量人员。其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与全体电能计量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 20%。
电能计量常规项目的最低工作定额与配备人员参考标准见附录 H。
2.2.2 从事计量检定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技工学校毕业水平,并经上级主
管部门计量技术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证。
2.2.3 凡熟悉业务的计量检定(含现场检验)、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以保证计量工作有效
地进行。
2.2.4 电能计量人员应牢固树立计量法制观念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学习专业技术,遵守计
量与安全法规,积极为发展电力生产和社会供用电事业提供计量技术保证。
2.3 技术装备
2.3.1 计量标准器的配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2.3.1.1 最高计量标准器应根据所辖供电区域内被检电能表、互感器的最高准确度等级、测
量量程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量值传递任务来确定,但其准确度等级配置要恰当。
2.3.1.2 工作计量标准器的配置,应根据被检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年检定工作量
和本单位的工作定额来确定。
2.3.1.3 计量标准器必须配套齐全。
2.3.1.4 采用计量检定方法简便的计量标准器。
2.3.2 电能计量所(室)应根据电力系统电能量值传递的分级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与
配置相应的电能计量标准及试验设备(见附录 C)。
本规程由能源部电力司提出。
本规程由能源部电测量标委会归口。
本规程由山东省电力工业局组织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春晖,参加起草人陈俪、任宝印、郭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