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科技局:关于开展2023年盐池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4-25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党委(党组),县委、政府各部门,直属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盐池县委办公室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盐党办发〔2023〕15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
本次公开申报的项目为2022年“支持类”项目(《措施》第1-44条)及2023年“引导类”项目(《措施》第45-50条)。
二、申报方式
(一)支持类项目。打印项目申报书、附各类佐证资料,胶装一式1份,报送县科技局。
(二)引导类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盐池县”中申报,没有进行脱密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申报时间
支持类项目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5日,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引导类项目常年受理申报,分批出库评审、立项、实施。
附件:1.2022年支持类项目操作指南
2.2023年引导类项目操作指南
盐池县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18日
附件1
2022年支持类项目操作指南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规上企业R&D投入纳入统计的,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度的5%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统计部门出具的研发费用纳入统计证明;
③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2.首次入规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度的10%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首次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办理结果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统计部门出具的研发费用纳入统计证明;
③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二)鼓励企业发明创新
3.年度被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年度被新认定为宁夏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被认定为各类创新平台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4.年度创建为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被认定为示范企业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5.年度通过自治区新产品鉴定的,每项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通过国家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三)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6.凡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7.凡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中试熟化平台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8.凡联合科研院所、高校等实施“揭榜挂帅”项目,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并形成科技成果的,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揭榜挂帅”项目批复文件;
③科技成果登记证明文件;
④专项审计报告。
9.企业引进并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企业引进费用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引进科技成果的相关合同、文件及发票;
(四)鼓励激励创新创业
10.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来盐设立研究院、研究中心、产业学院等,在建设阶段每家给予30万元补助;建成后每年根据运营情况对落地项目按项目资金的2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机构批复文件;
③项目建成后需提供项目验收报告。
11.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在县域内由政府部门或自治区级行业协会、高校、院所等发起新组建的产业创新联盟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批复文件;
12.县域重点产业领域参加全国、自治区、吴忠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取得优秀等次及以上的个人和团队,分别按照大赛奖励额度的20%再给予奖励;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获取优秀等次以上的文件证明;
③大赛奖励资金相关文件。
13.对在我县举办科技论坛、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人才活动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举办自治区级和国家级相关活动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资金补助;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举办活动的各项开销证明(账款凭证或发票);
③举办活动的相关批复文件。
14.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2023—2025年每年安排注入自治区“宁科贷”资金池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申报资料:由科技局向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程序注入自治区“宁科贷”资金池,并严格按照自治区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平台
15.凡被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认定文件。
16.凡设立独立法人、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类的研究院类新型研发机构,自开展研发活动之日起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新型研发机构批复文件;
③相关部门验收结果。
17.凡被新认定为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认定文件。
18.凡获自治区批准,以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的创新联合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被新认定为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认定文件。
19.凡引进并设立博士工作站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设立博士工作站相关批复文件;
③相关部门验收结果。
(六)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
20.凡被新认定为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认定文件。
21.凡被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来盐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认定文件。
22.凡被新认定为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认定文件。
23.凡被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瞪羚、独角兽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认定文件。
24.凡被新备案为国家、自治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奖励;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认定文件。
25.对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凡被自治区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奖励;凡被自治区新认定为绿色产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认定文件。
26.凡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认定文件。
(七)鼓励引进培育科技人才
27.支持科技领军人才申报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励100万元;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获奖文件等。
28.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获奖文件等。
29.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30万元;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获奖文件等。
30.对获得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团队奖励10万元;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团队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获得相关奖项证明资料。
31.对新引进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专家、高层次人才组建的科技特派团,每年来盐服务不少于4次,且在服务行业落地自治区科技厅及以上项目,给予批复项目金额的20%补助。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来盐服务考勤及差旅资料等;
③项目批复文件。
(八)支持引进各类创新平台
32.对我县注册,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且正常运行3年以上的企业,在县域外创办“飞地”研发中心的,给予研发中心投资总额10%、最高100万元支持;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统计部门出具的县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报表;
③相关验收表等。
33.对世界500强和全国100强企业来盐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的,给予投资总额10%、最高200万元支持;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世界及全国企业排名证明性资料;
③研发机构批复文件;
④统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
34.对与我县企事业单位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最高给予 100万元支持;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批复文件;
35.支持国家级科研机构、各大高校和创新实力强的大型企业同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在盐设立分院分所、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分支机构等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设立整建制机构的给予投资总额10%、最高200万元支持;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投资总额10%、最高100万元支持;设立实践基地、观测站点、示范基地等机构的,设立当年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同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
③设立相关机构批复文件。
(九)支持引进高精尖缺产业人才
36.鼓励县域重点产业、企事业单位与“双一流”大学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签订预引进协议,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连续资助2至3年;在校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予以资助;对全日制博士、“双一流”大学和学科毕业的全日制硕士到县域内企业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月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补贴,到县属事业单位工作按月分别给予4000元、2000元补贴,连续补贴5年;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劳动合同;
③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④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学信网相关证明。
37.来盐工作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且仍在盐工作的全日制博士、全国高等院校(一本)毕业的全日制硕士及“双一流”大学毕业的本科生,根据毕业院校、学历等情况,在享受区市有关政策的同时可叠加,给予2-10万元安家费,其中博士10万元,硕士3万元,本科2万元,全力培养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积极投身基础研究的人才梯队;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劳动合同;
③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④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学信网相关证明。
38.凡在盐重点产业企业聘用“双一流”大学本科毕业生及以上学历高层次人才,工作满两年且缴纳社会保险的,每聘用一名本科生、硕士、博士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3万元、5万元;凡引进“两院”院士、全国行业带头人工作满两年且仍在岗的,“一事一议”予以奖补;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劳动合同;
③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④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学信网相关证明。
39.对帮助重点产业企事业单位或教育卫生行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至10万元奖励。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劳动合同;
③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④高层次人才相关证明;
⑤突出贡献相关证明。
(十)鼓励中介机构为企业开展科技服务
40.对中介机构或科研院所辅助企业开展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据获批项目下达资金或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交易额的1%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中介机构与服务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同;
③自治区下达的项目及资金批复文件。
41.设立盐池县技术市场,开展R&D研发投入归集、培训,为科技企业提供“一站式”科技政策服务,辅助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归集、科技成果、专利、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技术合同登记等工作,年扶持资金100万元。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服务采购相关资料;
(十一)支持科普融合发展
42.支持打造科技科普志愿服务队、村(社区)科技科普志愿服务站、组(居民小区)科技科普志愿服务点,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队伍落实,且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12次的,经验收考核合格后每个站点每年给于0.5万元资金支持;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批复文件;
③开展活动相关印证材料;
④验收文件。
43.加强科普基地建设和管理,鼓励、支持企业、中小学校、村、社区、馆院、园区、农牧场、种养殖基地等建立各具特色的科普示范站(点)、村(社区)、学校、基地等,按照创建标准经验收合格的县级科普示范站(点)、村(社区)、学校、基地每个奖励0.5万元,市级的每个奖励1万元,自治区级的每个奖励2万元,国家级的每个奖励3万元;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验收文件;
44.推进科技(科普)小院、专家大院、农科驿站等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验收合格的每个奖励5万元。
申报资料:
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②相关验收文件;
2022年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
申
请
报
告
单位名称: (盖章)
项目名称: (申报项目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二〇二三年 月
编 制 提 纲
报告正文部分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法人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企业股份构成及主要股东概况,工艺装备水平,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等。
二、申报项目内容
例:根据《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第2条 “首次入规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度的10%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本企业首次入规,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度为100万元,应享受补助10万元。
报告附件部分
一、与《盐池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相一致的材料。
二、项目单位对报告内容和附属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企业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统一格式)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承 诺 书
盐池县科学技术局:
我单位(公司名称)本次申报的“盐池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仅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中所涉及的报告内容,所附文件、证件等有关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我愿意对因申请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人签名及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2023年引导类项目操作指南
第一条 申报受理
项目常年受理申报,分批出库评审、立项、实施。
(一)征集。
1.前引导项目由县科技局印发《关于征集重点研发项目的通知》,面向全县有关企事业单位征集重点研发项目;
2.后支持项目实行线下预审申报和自行申报备案制,由县科技局印发《申报指南》面向全县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通告,自行申报或备案。
(二)申报。
前引导项目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盐池县”中申报,由县科技局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没有进行脱密的项目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县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防止泄密。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应为盐池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拥有较强的科研人才队伍,在该领域具备技术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2.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务分工及各方责任;
3.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或参与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科技项目数不超过3项,其中主持国家和区市级科技项目数不超过2项(含2项),重点及以上项目同期只能支持1项;
4.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科研失信记录。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
5.申报重大、重点项目的单位应在申报前对研发内容进行查新,并在申报时提供有效科技查新报告。后支持项目参照各类认定文件、获奖证书以及相关资料等进行确认。
(三)审核。
由县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报单位信用记录、项目查重及查新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存在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承担2项以上(含2项)国家、自治区、市级科技项目到期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验收的;
2.同一项目已被立项的;
3.不符合当前产业政策的;
4.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科研失信处罚记录的;
5.后支持项目属同类型,且已享受相关同级资金支持的。
第二条 评审
项目以专家评审结合项目实施主体赋分作为立项依据,其中专家评审权重占60%,项目实施主体赋分权重占40%。
(一)专家评审。以通讯评审为主。对入库项目,由科技厅信息所从自治区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线上形式审查、通讯评审及会议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成果应用性、绩效目标可实现性及研发总预算合理性,预算评审要确保研发资金用途和财政资金支持符合政策规定。
(二)项目实施主体赋分。项目通过会议评审后,由县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组织3人以上进行现场核查和赋分。
1.项目实施主体为企业的,赋分因素为:现场核查、企业经营状况、研发投入、企业规模、科技型企业类型、产学研合作方式及科技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2.项目实施主体为县所属独立法人或科研性质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赋分因素为:产业(企业)技术需求对接情况、合作企业资金配套情况(仅针对有明确技术应用示范和产业化任务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单位上年财政科研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三条 立项
(一)会商。项目由县科技局牵头组织与各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开展实地调研,积极吸纳合理化意见建议。
(二)核查。县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实施主体经营状况、环保、安全生产、信用情况、税收缴纳进行核查(其中,企业税收缴纳情况应用税务局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作为是否立项的重要条件之一,核查结果有异常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的,原则不予立项或暂缓立项。
(三)决策。县科技局根据网评、会评及会商、核查情况,书面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提交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四)公示。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后的项目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拟采取前引导方式支持的项目,可在项目公示期间申请调整为后支持项目并列入后支持项目备选清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项目当期暂停实施。
(五)下达计划。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科技局编制项目立项文件,并联合财政局下达计划。
(六)签订合同(任务)书。县科技局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自然日内,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的签订。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项目合同(任务)书按照立项文件顺序编号一式三份,由县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财政局各执一份。
(七)资金拨付。县科技局负责向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并向项目实施主体拨付。
第四条 实施管理
(一)实施期限。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年限、考核指标、自筹资金以及专项资金中设备费调增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以上事项如有客观原因必须调整,由承担单位向县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县科技局进行初步核实后进行受理、审查,组织专家对项目已执行情况及变更必要性进行评议,形成综合意见报局党组会审定后批复调整。
除重大事项外,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对其他事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经费使用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整手续,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前引导项目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过程管理方式,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原则上1个年度内对1个项目的中期评估不超过1次。中期评估未通过的项目,由县科技局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财政资金等相应处理建议,并提交党组会审定后执行。后支持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不再进行中期评估。
(二)跟踪管理。县科技局负责项目实施全程跟踪管理。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并形成年度小结。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客观原因需要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经县科技局同意后提出项目终止及收回剩余资金建议报局党组会审定执行。
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终止的,由县科技局对项目执行、经费支出、科研失信及违规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报局党组会审定执行。
涉及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收回等事项,经县科技局核实后按规定办理。
(三)绩效评价。配合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县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配合开展。
第五条 验收管理
(一)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原则实施现场验收加会议验收。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一盐池县”在线提交验收申请材料。逾期12个月尚未申请验收的,由县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提出项目终止、追缴专项资金及科研诚信处理意见报局党组会审定执行。
(三)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内向县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县科技局研究核查后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审定批准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四)财政支持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项目验收时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财政支持金额10万元以下项目在验收中需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表和专项经费支出发票、销售合同等相关票据。
(五)县科技局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对合同(任务)书规定的项目研究任务、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及提供相关印证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查,指导规范编写相关资料,同时负责验收过程中资料的完备性、专家抽取、现场考察、会议验收等各相关情况。审查合格的项目,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相关验收材料,超过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完成时限6个月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延期手续。
(六)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由县科技局组织完成验收工作。原则上项目验收专家组中须有1名财务专家。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技术评价与资金评议合并进行。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以合同(任务)书约定内容和验收资料为依据进行评价,综合形成合格、不合格、结题三类验收结论。
(七)验收合格的项目,在验收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将验收资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按程序履行相关审签手续后由县科技局统一加盖验收印章。项目验收档案县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各执一份。
(八)项目验收结论为合格,结余资金交回县科技局,并由县科技局归集交回县本级财政,由县本级财政统筹用于全县科研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且拒不验收的,由县科技局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专项资金追缴、结余资金收回,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3年内取消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奖补政策的资格。
(九)对已勤勉尽责,因科研不确定性、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专家评议认定为结题的,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进行科研失信处理,合理合规的已支出资金不予追缴,结余资金按规收回。
第六条 科技成果评价和登记
(一)县科技局按照验收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能够形成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的,由县科技局指导、督促、推荐进行科技成果评价。
(二)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成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能够形成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的,由县科技局指导、督促、推荐进行科技成果评价。
(三)对立项的各级项目及经市级及以上机构登记的科技成果中科技创新水平较高的,由县科技局推荐进行科技成果评价及申报相关奖项。
第七条 归档
每半年将验收、成果评价资料进行一次统一归档管理。
第八条 监督
(一)邀请驻派纪检组监督局党组在项目立项研究过程中进行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二)项目立项后签订合同(任务)书前,县科技局组织对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廉政风险集体谈话,签订廉洁承诺书。
(三)县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展过程监督。对项目立项、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存在科研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项目立项专家咨询费、项目验收专家咨询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8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人才办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财(教)发〔2017〕838号)相关规定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协同创新项目,由牵头承担单位确定各自任务和资金分配,并签订任务分工及相应经费使用协议,财政资金拨付县外合作单位比例不得高于40%。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将全额收缴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来源:盐池县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