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尽快对《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行修订
发布时间: 2023-0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7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共十二章一百一十七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于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共九章六十条。《条例》自施行以来,对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条例》已出台近30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科技创新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条例》中部分内容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滞后性、协调性差等问题。国家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贯彻落实;山西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新经验和新举措,需要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固化;我省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存在的难点、痛点、堵点等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据报道,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曾对《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表决,因赞成票数未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条例修订草案未获通过。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时,不少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强制性政策措施较少,政府责任不明确,对科技人才的激励性政策比较虚,纷纷提出修改意见。后来,我省则陆续出台了《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和《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
科技进步法作为科技法的“母法”,本应是其他科技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依据。在山西,其他科技法规也不能代替“母法”。上位法修订了,近三十年未修订的我省的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理应尽快修订。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2022年5月27日修订,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科技厅在2022年9月21日和23日召开《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征求省直有关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的意见。
建议我省对标对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以及兄弟省的相关法规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保障措施等方面尽快对《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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