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04

冀科平〔2022〕1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科技创新引领,推动河北产业结构实现战略性转变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规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建设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优势创新资源、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产业技术服务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

       (一) 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围绕产业发展需求,组织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突破行业发展技术瓶颈,开发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提升技术创新持续供给能力;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适宜的配套技术、标准、工艺和装备,加快创新成果示范应用和产业化,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三)技术创新服务供给。建立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分析检测、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四)集聚培养创新人才。着力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五)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主动参与全省、区域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企业技术进步方案设计等工作,为政府、企业提供产业创新方面的战略咨询建议。

       第三条  研究院分为传统优势产业类、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和县域特色产业类。

       (一)传统优势产业类研究院重点围绕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加快研发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为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适宜的配套技术、标准、工艺和装备,加快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研究院重点围绕加快发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数字经济,引导和组织优势科技力量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集中精力突破瓶颈制约,抢占技术制高点,打造我省产业发展新动能。

       (三)县域特色产业类研究院重点围绕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提质升级,集聚优势创新资源,建立完善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为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动力提供有效科技支撑。

       第四条  研究院应实行理事会决策、专家委员会指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五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制定研究院建设总体布局和管理制度,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组织开展运行监测、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是研究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研究院的前期培育、申报推荐、业务指导等工作,协助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结合现有科技创新平台产业领域分布,加强顶层设计和主动布局,按年度提出优先布局的建设领域,发布申报指南。

       第七条  我省境内的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实力突出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可以申报建设研究院。

       鼓励联合产学研优势力量共同建设研究院。  

       第八条  申报研究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领域属于我省重点支持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

       (二)围绕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的发展需求,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创新资源配置合理,任务目标明确,研发方向精准,建设方案可行;

       (三)依托单位具有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必要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具备牵头建设和集聚优势资源的综合实力。依托单位是企业的,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应在1亿元以上(软件类和农业种植养殖类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应在5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不低于3000万元;

       (四)研究院应至少由2家上下游企业、1家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共建,且已组建理事会(董事会),制定了章程,确定了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五)专用的办公科研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六)具有科研开发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人员团队,研究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依托单位的人员不少于60%;

       (七)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在相关产业领域拥有5件以上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八)所在地政府制定有鼓励相关产业发展的规划、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等政策措施;

       (九)名称应符合产业实际和研究院功能定位。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编制《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等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本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研究院优先布局领域,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向省科技厅推荐符合条件的建设申请。

       第十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核查。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优中选优、满足需求、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拟立项建设研究院名单,经厅党组会研究后进行公示;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研究院管理序列。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对纳入管理序列的研究院,由省科技厅与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签订任务书,明确建设目标、主要任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  研究院应当按照任务书要求,强化组织与制度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研发标志性新技术新产品,确保完成研发目标任务。依托单位应为研究院建设与运行提供人才、研发经费、实验设备及场地等保障。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纳入管理序列的研究院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建立由研究院提出和承担省级科技任务的机制,通过定向委托、定向择优等方式支持研究院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二)优先支持研究院建设院士工作站、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场景、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创新平台。

       (三)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场景等专项鼓励支持研究院开展技术转移、概念验证、成果熟化等活动。支持研究院以技术转让方式吸纳京津科技成果,对依托单位是企业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

       (四)对以研究院为主体申报院士工作站和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的企业,予以优先立项支持。对以研究院为主体引进“高精尖缺”国际人才的“引才引智”和“海外工程师”专项,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五)推动科技投资引导基金与地方、上市公司和头部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投资研究院技术成果熟化转化。省市相关引导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研究院及其衍生企业融资支持。

       (六)对连续两次获得优秀档次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院,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定期评选标杆研究院,向全省推广先进经验。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绩效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机制,引导研究院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监督评估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依据三类研究院的不同功能定位,研究制定相应的指标体系(见附件),建立分类评估制度。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建立研究院运行情况日常监测制度。对上半年研发投入等重点指标不达标的,予以警示;对年度重点指标不达标的,通知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督促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附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对研究院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根据评估得分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其中,评估得分排名前20%的为优秀档次,排名后5%的为不合格档次。

       第二十条  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不参加绩效评估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五)出现违法或科研失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研究院正常运行的;

       (七)依托单位被重组、收购更名,其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再承担研究院建设和运行任务的;

       (八)依托单位自愿提出撤销研究院的;

       (九)运行中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申报基本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运行期间,因依托单位名称变更、注册地变化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等需变更有关信息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规〔2019〕4号)、《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冀科平规〔2020〕1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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