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中定作人解除权的行使路径
发布时间: 2022-10-28
定作合同是承揽合同的其中一种合同类型。在定作合同中,定作人作为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包工包料完成定作任务。那么,针对定作人一方,在履行相关定作合同过程中,如果承揽人无法满足定作人的要求,如何行使合同以及法律赋予的权利呢?本文根据实务经验,结合相关案例,就定作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及相应后果进行简要总结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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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作人合同解除权的来源
定作人的解除权,主要有以下三个来源:
首先,来源于定作人基于特殊身份,由《民法典》第787条所赋予的任意解除权。该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赔偿造成的损失。基于定作合同的特殊合同履行内容,承揽人需根据定作人的意图与指示完成定作任务,且在承揽人完成定作物交付义务之前,定作人均有权要求承揽人就定作事宜进行调整,如定作人拒绝进一步配合并执意解除合同,则承揽人也无法独自完成定作任务。但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就承揽人已经支出的成本及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如物料损耗、定作物废弃处理等)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基于《民法典》第562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权,俗称约定解除权。以家具定作合同为例,如双方就定作家具的材质、工艺、安装时间、付款条件等进行明确约定,则如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定作人或承揽人均可行使约定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所产生额的损失,各方一般依照合同规定确定。
最后,来源于《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仍以家具定作合同为例,如出现定作人拒不支付定作款或者承揽人无法如期安装定作物且已在催告后仍无法完成定作任务的情况,守约一方有权援引法定解除权启动终止合同程序,并根据违约方的违约情况及自身损失情况,进一步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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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实务案例及相应后果
1.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一:定作人北部湾华泰公司委托承揽人中山国泰公司为其在广西南宁林业新村的公寓提供家具采购及安装工作。在定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定作人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涉嫌犯罪导致项目搁置,后未能正常复工。北部湾华泰公司以项目搁置停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山国泰公司退还预收款及资金占用损失。中山国泰公司反诉称,北部湾华泰公司因内部原因项目停工后,2017年双方商谈合同继续履行过程中未能达成新的协议且北部湾华泰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应返还履约保证金及损失。
法院认为,由于北部湾华泰公司作为定作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间超过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且未为承揽人中山国泰公司提供基本的履约条件,因此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应视为其行使任意解除权。
由于北部湾华泰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因此其有义务返还定作人缴纳的保证金及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同时,定作人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
案号:(2019)桂0103民初844号
2.因出现约定解除事由,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
案例二:承揽人旺辉食品公司受定作人杭州某公司委托,定作并包装面筋类及豆制品类产品,双方约定每月15日核对上月入库产品账务,定作人收到对账数据后7日内完成付款,双方同时约定,如定作人一方逾期未付产品价款及违约金累计达到30万,则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截至2020年4月20日,杭州某公司共计欠付旺辉食品公司共计105万余元,旺辉食品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认为,针对合同解除问题,因被告逾期付款金额在2020年3月24日时超过了30万元,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在该日已成就,原告在采取发送律师函的形式催告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未果的情形下,于2020年5月10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其解约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因定作人违约在先导致承揽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定作人除应支付剩余货款之余,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材料损失。
案号:(2020)湘0626民初2037号
3.承揽人严重违约,定作人主张适用法定解除权
案例三:张某夫妇因别墅装修,经过展厅参观、工厂现场考察等全面考量,向奥利尔公司定制木制品。因张某夫妇对板材品质及环保要求较高,因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乙方白坯生产完成,甲方完成对白坯的验收工作,确认与合同报价清单无误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支付至整木定制总价的50%”。
合同签订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白坯生产验收环节,甲方提前预约验收,但现场验收时发现木制品已经基本上漆且打包完毕,无法进行白坯验收。同时,张某夫妇发现,验收现场并非原先考察的乙方工厂,遂引起争议。
后奥利尔公司作为承揽人无法解答张某夫妇的质疑,张某起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奥利尔整木订购合同》,返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上海奥利尔公司不同意并提出反诉,要求张某赔偿解约损失。
法院认为,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张某在签约前亲自前往考察奥利尔公司指定工厂萨芬戴公司,证明张某对完成定作任务的生产方十分慎重。而上海奥利尔公司将部分家具生产环节委托第三方生产未提前告知张某,且未经张某同意,构成违约。同时,承揽人未遵守关键时间节点白坯验收的配合义务,导致板材类型无法确定,定作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其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但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情况,因此损失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由于张某在知晓第一批次定制木制品不在萨芬戴公司生产之后,同意第二批次木制品的下单生产,并对第二批次木制品白坯进行验收,未要求停止后续生产,对该批次生产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失141998元。
案号:(2021)苏06民终2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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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见与建议
定作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有别于一般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均需要定作人和承揽人通力配合,因此无论是承揽人还是定作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1.就定作人而言:定作人在定作合同关系中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注意:
第一、明确约定定作物的材质、定作方案的确定方式及定作周期等定作人关注的关键信息;
第二、如出现承揽人在材质、履行期限方面的违约,明确约定特定情况下的单方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如承揽人擅自更换用料、关键工艺、逾期履行合同超过合理期限等,均可约定触发定作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并据此要求承揽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举旨在规避定作人在承揽人违约后损失的扩大化。
第三、争议出现时,应综合判断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及成本,慎重确定后续定作环节,避免因错误的表意被视为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
2.就承揽人而言:承揽人相对于定作人而言,无论从选用定作材料、工艺、工期还是成品效果方面,均具有较为全面的专业知识,因此,承揽人应注意:
第一、重视定作人的核心需求,如定作人就材质、工艺、工期方面存在特殊需求,则应确保承揽人自身履约能力是否能够满足上述要求;
第二、在履约过程中,除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定作服务外,应积极回应定作人提出的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疑问,避免因沟通问题导致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信任基础丧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如出现因定作人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困难,定作人需做好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准备,尽量固定损失,以便后期沟通、维权与抗辩。
图文来源:玄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