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法》推进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现代化

发布时间: 2022-09-23

       作者:孙玉涛 张瑛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93年7月颁布、2007年12月第一次修订之后的第二次重大修订。《科技进步法》2007年修订重在激励自主创新,本次修订重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进科技治理体系现代化。

       作为一部在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科技进步法》2021年修订更加清晰地界定了基础研究、区域创新、国际合作与科技监管在我国科技创新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并通过法律进行制度化。《科技进步法》修订确认了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既凸显党和国家对科技创新治理的重视,也响应了新形势下我国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迫切需求,必将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治理主体多元化

       推进国家创新体系结构优化

       科技创新治理需要全局视角和系统性思维,强调包括政府、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等在内的治理主体合理分工与有效协作。本次《科技进步法》修订充分彰显出了我国科技创新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探索,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

       一是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自《国家科学和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确立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就成为国家创新政策的主要走向。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进一步明晰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内涵,明确提出“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二是鼓励高等学校参与科技创新治理。高等学校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引领国家基础研究和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在科技创新治理中的位置和作用更加凸显。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增加规定:“国家发挥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是支持发展新型创新主体。作为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的产物,新型研发主体在盘活科技资源、优化创新链条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延续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的表述,《科技进步法》修订后新增规定:“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四是提高科技创新治理的公众参与度。公众参与科技治理不仅体现公众利益诉求的平等权利,而且可以围绕科技创新政策与各方进行广泛对话,能够提升科技创新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发挥智库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开展科学评估,实行科学决策。”

       治理工具科学化

       引领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动力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紧扣我国科技创新治理的实践需求,结合我国科技创新领域改革发展的经验成果,探索治理主体在实践中为实现预期目标、达成共识所釆取的行动,运用法治力量从科技规划、政策组合等方面进一步推动我国科技创新治理工具的科学化。

       第一,强化科技规划引领,为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方向指导和有力保障。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应当明确指导方针,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

       第二,细化优化政策组合,在财政、税收政策等方面持续发力。财政科技投入对科技创新发展具有基础保障和方向引领作用。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对政府在科技投入中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与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要求相适应。”

       税收政策通过影响创新主体与要素参与创新活动的成本与收益,在更大范围内影响创新行为。第五十五条新增规定:“国家完善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税收优惠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引领社会主体创新的导向作用。

       治理机制制度化

       持续提升科技创新体系效能

       为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更好发挥制度优势,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完善统筹协调的创新治理机制,全面推动我国科技创新治理机制制度化,通过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机制、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等,持续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第一,充分发挥资源配置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作用。考虑到我国科技创新资源配置重复、分散、低效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科技人员开展原创性创新的积极性未得到充分激发,导致我国基础研究短板依然突出,重大原创性成果缺乏。为解决上述问题,推动立法赋权是重要举措,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在第二章基础研究中规定:“国家建立满足基础研究需要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与基础研究相适应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营造潜心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鼓励和吸引优秀科学技术人员投身基础研究。”

       第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也对我国提升科技应急攻关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有效部署和整合相关科技力量,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加强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第三,优化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知识产权在高质量发展中起到支撑保障作用。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是激发创新活力的“源头活水”,也是“十四五”时期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创新的重要方面。然而,由于针对科技人员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和权益分配的法律政策不够明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第四,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契合国家战略方向,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这一修订在立法层面上推进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构建,对于防范和化解科技领域存在的伦理风险、促进我国科技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在切实提高科技创新治理主体多元化、有效加强治理工具科学化以及稳准推进治理机制制度化上彰显作为。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推进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现代化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只有不断探索科技创新治理新路径,破除制约创新的制度藩篱,将科技创新治理固化为法律形式,才能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确保科技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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