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2021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研发费用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8-25
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研发能力”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新财规〔2022〕2号)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1.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的高新技术企业;2.在2021年及202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3.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企业须是2021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4.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奖励的企业须是2021年度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奖励类别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按其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即:《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该项数据以2022年8月31日前税务系统申报数据为准。具体奖励标准待申请材料核准公示后另行通知。三、申请材料1.企业按要求填写《新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2.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企业出具)(附件2),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须现场查验原件);4.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企业需提交2021年度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5.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奖励的企业需提交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202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申请单位应按规定的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要求一式一份,严格按照材料清单的顺序A4纸打印/复印,以申请书第一页为封面(附件4)装订成册。四、申请程序1.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在通知文件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提出奖励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2.受理时间:9月1日至9月10日,工作日10:30~19:003.受理方式:申请奖励企业先行将电子材料(可以先不盖章签字)发送至联系邮箱;纸质材料自行留存,待疫情形势稳定后另行通知提交纸质材料。五、其它事项1.申请企业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和研发费用奖励的,需分装两本申报书;2.本奖励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本通知要求为准;3.申请材料要如实填写(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如因错误填写信息造成无法获得奖励,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4.资金申请表中,填写的手机号码必须为该企业工作人员及企业负责人的手机号,至少提供两个以上不同的号码;5.对通过受理、审核的企业,实施7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如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提出。六、联系方式电话:0991-36265710991-4592860邮箱:kjthjb@126.com附件:1.新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法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模板) 4.封面(模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23日
来 源:上海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会
编 辑:晏瑞一 泥天峰
编 审:赵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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