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问答手册

发布时间: 2022-06-07

2022年2月,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编制了《〈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问答手册》(国科办政〔2022〕5号),现摘录部分内容。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问答手册

二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改革的总体推进安排有哪些?

根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优先在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和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农业等行业所属中央级科研机构,以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地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选择一批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以及示范作用突出的单位开展赋权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期三年。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并推动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2020年10月,经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荐,确定了40家开展试点工作的单位名单。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分析40家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形成的经验,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适时推广。

三十二、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应履行哪些主体责任?

根据《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203号)等文件规定,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时要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开展常态化管理,强化责任传导,确保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及结果须按要求报送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创新基地、科技奖励、人才工程等的,应同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每年年底要通过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报告本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情况。要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发现风险,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方面问题,及时对违背有关科技活动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对违规失信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来源:中国科研诚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