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政策 支持外资设立研发中心

发布时间: 2022-04-13

为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设立和发展,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加快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简称:《规定》)的通知,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多种形式与在京创新主体合作共建外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研发创新中心和开放创新平台两类,其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

支持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类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按照有关政策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其所需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其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规定》指出,研发创新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研发计划和具体的研发项目,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科研条件,以及正在开展的研发活动;二是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在京、在华、在亚洲等区域的研发项目。研发创新中心与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研发总部可按相关规定实现互通互认。

开放创新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预期成果;二是有建筑面积不低于 1000 平方米的研发场所;三是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 10 个;四是有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国际专家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

内容来源:北京亦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