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科技经信局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区级登记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09

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根据《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武科规〔2020〕1号)的要求,近期,我局将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区级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孵化器、众创空间区级登记依据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武科规〔2020〕1号)(附件1)
  二、孵化器、众创空间区级登记范围
  江岸区未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
  三、孵化器、众创空间区级登记条件
  (一)孵化器区级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江岸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 3个年度租赁期;
  3.具备完善的运营服务管理体系,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4.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孵化服务;
  5.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
  (二)众创空间区级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江岸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能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具备基本的公共服务场地和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能提供共享的活动场所和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个),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4.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5.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
  6.具备创业活动组织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
  四、孵化器、众创空间区级登记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区科经局提交登记申请材料(附件2、附件3);
  (二)区科经局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三)区级登记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
  附件:
  1.《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武科规〔2020〕1号)
  2.孵化器区级登记信息表
  3.众创空间区级登记信息表

  江岸区科经局

  2020年9月9日

附件:

附件3:《众创空间区级登记信息表》
附件2:《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登记信息表》
附件1:市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

http://www.jiangan.gov.cn/bmzl/qkjj/xxgk_8593/202009/t20200909_14467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