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11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计划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做好南宁市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下列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一)在南宁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已在南宁市参加失业保险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二、补助标准

  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其申领之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参加失业保险5年以下的,每月发放100元;参加失业保险5年以上(含5年)的,每月发放200元。

  三、申请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四、申请程序

  申请失业补助金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具体申请程序按现行失业保险金申请程序办理。

  五、停发情形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失业补助金:

  (一)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

  (三)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其他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但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自本通知印发后至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失业补助金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如其在2020年3月至6月期间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应一次性补发其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对应可享受月份的失业补助金和价格临时补贴,并随其申领之月的失业补助金一同发放。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市人社、财政部门可视申领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失业补助金待遇水平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9日

 

原文链接:

http://www.qingxiu.gov.cn/gongkai/xxgkml/jcxxgk/wjzl1/t44627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