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招商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修订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招商投资优惠政策》的 通 知

发布时间: 2020-09-14

           


重庆市潼南区招商投资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81号)和《重庆市潼南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大招商投资工作力度,规范和鼓励项目投资行为,提高招商投资实效,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汇编如下招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区内外投资者在潼南区内新注册成立市场主体或整体搬迁到潼南区的市场主体,投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的公用事业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类项目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  普惠政策

第二条  土地政策

(一)工业类招商投资项目用地,按“招拍挂”方式出让,起始价格为20万元/亩。

(二)工业类招商投资项目租用标准厂房,租金标准为:一楼带桁车的10元/㎡/月,一楼不带桁车的9元/㎡/月;二楼及以上的8元/㎡/月。

(三)专业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用地,可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确定出让底价。

(四)投资建设物流园区用地,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第三条  税收政策

(一)用地项目:自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合同签订到项目投产时长不超过24个月,税收强度第1年达到5万元/亩、第2年达到10万元/亩、第3年达到15万元/亩,第1-3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10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税收强度保持在15万元/亩以上,第4-5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安排返还实行先缴后补。

(二)使用标准厂房的项目:自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合同签订到项目投产时长不超过24个月,税收强度第1年不低于15万元/1000㎡,第2年不低于20万元/1000㎡,第3年不低于30万元/1000㎡,第1-3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10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税收强度保持在30万元/1000㎡以上,第4-5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安排返还实行先缴后补。

(三)区外企业迁至潼南工商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总部经济,且企业生产经营实体均在区外),自首次纳税之日起,年缴纳税收500万元以下和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由相关单位按区级实得部分35%和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全额缴纳应纳税收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第四条  规费政策

(一)工业类投资项目,厂区内生产性用房(含车间和仓储用房)免征在建期间属区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厂区内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等在建期间,属区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征收后,由区政府安排所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5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企业5年内增资扩产新建厂房及办公用房,涉及相关规费部分按以上政策办理。

(二)修建10000㎡以上大型商业设施、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营业面积20000㎡以上专业市场、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生产或营业用房部分的建设,在建期间属区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额征收,由区政府全额安排所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等在建期间属区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征收后,由区政府安排所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5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专科及以上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在潼修建教学楼、综合楼、实训基地、中试基地、体育艺术场馆、科技楼、图书馆等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减半征收;学生宿舍楼和食堂、门卫室、地下车库等后期服务设施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全额征收,减免后缴纳的金额由区政府全额安排给院校作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五条  外商投资奖励

对在本区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入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金融支持政策

(一)资金支持。综合运用风险补偿金、种子引导基金、转贷应急用周转资金等为企业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提供资金支持。

(二)降低融资成本

1.企业技改或扩能项目,企业税收强度连续2年达到相关要求的,在金融机构贷款当年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利息补贴,按当年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发生的实际利息不超过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

2.商贸类重点建设项目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每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知识价值信用贷和商业价值信用贷服务费(国有担保公司)给予补贴50%。

上述补贴支持政策,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向上级申请,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三)鼓励上市。对凡于2022年前完成股份制改造、重庆“OTC”挂牌、上市的区拟上市后备库企业和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进行奖补和扶持。

1.企业“OTC”挂牌奖励。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孵化板、科创板挂牌奖励5万元,转至成长板再奖励20万元,直接在成长板挂牌奖励25万元;在“新三板”挂牌奖励100万元。企业挂牌转板的仅对差额部分进行奖励。

2.上市成功奖励。对区拟上市后备库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的,主板上市成功的累计奖补不超过2000万元,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成功的累计奖补不超过1500万元,境外上市成功的累计奖补不超过1000万元。

3.企业发债奖励。对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等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并用于潼南辖区内项目的,按照融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优惠政策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七条  科技创新政策

(一)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复审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重庆市创新型十强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市级新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研发机构在潼南区依法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经国家级、市级认定的研发机构和实验室等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专家大院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综合服务站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20万元、5万元奖励。

(三)科技创新平台运营补贴。研发机构独立法人化运作三年内,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以科技奖励形式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研发机构需租赁园区自有或区内民营孵化平台厂房、办公楼的,其房租第一至三年按应缴金额的100%、第四至五年按应缴金额的50%由区级财政补贴给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研发机构新购置先进科研设备,且仪器已纳入重庆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平台的,给予所购设备金额的5%补贴,累计总额不超过20万元。科技型企业购买研发、检测、分析、咨询等服务,对购买服务的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标准收费5%补贴,累计总额不超过2万元。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在完成年度运行工作目标后,对场地租金和水电气进行补贴,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控制在实际发生额的50%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重点科研项目资金配套。对区内科技企业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对市级科技项目,给予20%的资金配套,最高5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第八条  人才引进政策

(一)企业高管、高技术人才(税前年薪20万元以上)在潼南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前五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单个企业奖励人数最多不超过8人。

(二)对企业引进的教授、副教授(博士)等,在潼南工作一年以上,且每年在潼南工作生活不少于半年的,给予住房补贴(每年补贴1万元,补贴3年),解决子女就近入学,家属优先安排就业。

第三章  产业政策

第九条  工业类政策

(一)建设扶持政策。企业按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建设并建成投产的,给予企业项目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具体标准如下:

1.智能终端及智能硬件、智能装备及智能制造、研发平台、检测平台、孵化平台、创新中心项目,按照不超过10万元/亩给予专项扶持资金。

2.天然气综合利用、精细化工、新材料、环保科技、大众消费品、仓储物流项目按照不超过5万元/亩给予专项扶持资金。

3.农产品精深加工及绿色健康品项目按照不超过12万元/亩给予专项扶持资金。

(二)升规奖励政策。对当年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享受市级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基础上,区级奖励5万元每户。对当年升规企业次年下规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农业类政策

(一)获得农业农村部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三)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  文化旅游类政策

(一)对成功创建国家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创建补助资金。

(二)对新创建的市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

(三)对新评定的三、四、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

(四)对企业生产的旅游商品参展参赛,获得国家级大赛的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1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康养类政策

(一)投资康养机构,可按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或使用农村建设用地。

(二)支持金融机构向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设施的康养机构提供抵押融资。

(三)凡新办康养机构可按市、区规定享受床位补贴和运营补贴。

(四)投资新办养老机构政策

投资新办养老机构通过市、区相关部门验收,正式投入运营、达到安全运营标准后,其单张床位平均占有生活用房面积达到14㎡以上、平均占有总建筑面积达到27㎡以上的,按下列标准补助:

1.房屋属自有产权、且新增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000元/张;

2.房屋属租用,新增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租期在5年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000元/张。

3.新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其新增床位数达到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五)投资兴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政策

投资兴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2020年底前通过市、区验收投入运营、达到安全运营标准后,按下列标准补助:

1.新办社区养老服务站(或市级示范中心),按其实际获得上级财政补助的标准,区财政再给予其不超过上级补助50%的奖励。

2.改扩建社区养老服务站,实际投资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十三条  商贸物流类政策

(一)对投资新建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在20000㎡、50000㎡以上且自持的投资者,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100万元、200万元。扶持政策在正式营业1年后兑现。

对引进中国500强企业整体经营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且自持的投资者,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50万元;引进近3年世界500强企业、世界品牌500强国际商贸企业整体经营商业综合体的,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100万元。扶持政策在正式营业1年后兑现。

(二)对投资新建专业市场单体经营面积在30000㎡、60000㎡以上的且自持的投资者,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100万元、200万元。扶持政策在正式营业1年后兑现。
(三)鼓励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等知名企业和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区内设立电子商务总部或区域总部。对新落户区内的实际投资资本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500万元的区域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实际投资资本金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全国总部或全国性业务结算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9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四)商贸类投资项目在潼南区纳税超过5个会计年度,年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的10%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建筑类政策

对在本区年入库税金(含企业所得税)达到1000万的建筑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扶持,入库税金(含企业所得税)达到2000万的建筑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扶持,入库税金(含企业所得税)在3000万以上的建筑企业,奖励金额为入库税金的3%。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金融类政策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金融机构经济增长贡献、税收增长贡献等指标,结合区委、区政府对金融机构目标考核结果,配置相应政府性资源。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对招商投资项目实施全程代理服务。建设手续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签约单位初审并协助办理(费用由企业负责)。水、电、气、讯、道路、管网等设施建设由相关单位先期介入。

第十七条  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按照“精简、高效、规范”的服务要求,创新“窗口统一接件—后台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出件”服务新模式,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针对重点项目,实施“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班人马、一抓到底”的要求,配备由区领导牵头落实的工作组,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对重点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投资额度大(原则上投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大(原则上单个企业年纳税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特别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重庆50强,对高新技术领军企业、高精尖前沿科技型轻资产企业、高端研发机构、生产性服务企业、城市综合体、重大文旅项目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十九条  坚持同一不重复原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规范申报审批流程。由投资者据实向签约落户单位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招商投资局、区税务局、招商投资责任单位等相关单位对其进行审核,报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兑现。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所指资金币种,除特别标明的外,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潼南区招商投资优惠政策》(潼招商促组〔2020〕1号)文件不再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由区招商投资局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级、市级相关优惠政策


 

附件

国家级、市级相关优惠政策

 

一、国家级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2.《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3.《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7号)

4.《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5.《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

6.《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二)农业政策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

(三)文化、旅游产业政策

1.《“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

2.《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四)康老产业政策

《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

(五)商业综合体政策

《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六)税收政策

1.《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

2.《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3.《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二、市级政策

(一)土地政策

《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号)

(二)制造业政策

1.《重庆市加快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18—2022年)》(渝府办发〔2018〕185号)

2.《重庆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渝府办发〔2018〕121号)

3.《重庆市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渝府办发〔2018〕129号)

4.《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192号)

5.《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品种品质品牌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47号)

6.《重庆市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167号)

7.《关于鼓励智能终端生产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69号)

8.《关于印发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62号)

(三)农业政策

1.《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渝规资〔2019〕413号)

2.《关于印发2019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9〕84号)

3.《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林规范〔2019〕1号)

4.《重庆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财农〔2017〕240号)

(四)文化、旅游产业政策

1.《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7〕42号)

2.《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9〕2号)

3.《重庆市城市体育公园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渝体〔2017〕252号)

4.《打造全国户外运动首选目的地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渝体〔2018〕438号)

5.《重庆市健身步道资助管理办法》

(五)康养产业政策

1.《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19〕47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19〕45号)

(六)商贸物流业政策

1.《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9〕17号)

2.《关于做好稳外贸稳外资稳外经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8〕50号)

(七)现代服务业政策

1.《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渝府发〔2019〕32号)

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工商发〔2014〕17号)

3.《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

(八)人才、就业扶持政策

1.《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2.《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渝人社发〔2010〕252号)

(九)建筑业政策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健康发展政策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通知》(渝建〔2017〕521号)

(十)科技创新政策

1.《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科技创新资源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6号)

2.《关于印发重庆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细则(2019-2022年)的通知》(渝经信发〔2019〕44号)

3.《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

4.《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

5.《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7〕27号)

6.《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6〕86号)

7.《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渝经信发〔2015〕19号)

(十一)金融政策

1.《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19〕1号)

2.《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25号)

3.《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73号)

(十二)税收政策

1.《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170号)

2.《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

3.《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潼招商促组办〔2020〕3号 关于修订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招商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