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 2020-09-19
为发挥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文化产业的引导作用,根据《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要求,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2019年度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一、名词解释
《申报指南》与《办法》中提及的相关名词保持一致,具体解释如下:
(一)实际投资额是指投入松山湖文化产业项目所形成的与所投项目直接相关的资产金额,不包括用于或形成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等资产的投资金额。政府财政资助资金不纳入实际投资额统计范围。
(二)销售收入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当期实际销售文化企业的相关产品(具备商品属性)按照相关销售单、销售发票、销售合同、收款凭证等所确认的实际收入。
(三)制作成本是只包括服务于生产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生产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和游戏作品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的费用。
(四)财政贡献额为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在园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实际入库税收收入(不含免抵退税额、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软件增值税退税以及规费),且扣除按相关政策属于省、市、其他镇街分享而园区不参与分享部分后的金额。
二、申报条件
(一)专项资金的申报对象必须满足下面条件之一:
1、在松山湖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主体及其他中介组织,且主导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分类规定,并且属于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鼓励发展方向: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信息资源开发、网络视听节目技术研发与服务、动漫及网络游戏研发与创作、新媒体技术的研发与服务、虚拟现实技术的研发应用与服务。
2、经广东省、东莞市或松山湖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主体。(仅针对载体认定奖励或载体建设补贴的申请)
3、经松山湖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申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4、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办法》规定的;
5、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6、不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单位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的;
7、松山湖管委会依法依规认定不宜资助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按《办法》及《申报指南》的要求规定统一向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宣传与社会工作局(以下简称“宣传与社会工作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五证合一均可)或事业、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3、单位法人及项目团队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或港澳地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回乡证以及外籍人员的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核心团队成员(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岗位负责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上年度及本年度(截至申报之日前一个月)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6、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本年度(截至申报之日前一个月)完税证明;
7、单位员工一年内缴纳社保证明(入职未满一年按实际时间出具证明);
8、银行开户证明;
9、纳入国家统计制度统计范围的企业,由市统计局出具报送统计报表情况的证明。
(二)其他材料清单
1、各资助条款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2、通过审批的申报单位还需按要求签定《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基础材料为必需材料,其他材料根据所申请资助及审批情况提供;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了,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合同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等凭证资料需提供原件到受理申报部门核查。已提交的申报材料不予退回,请自行留底;
2、材料中凡涉及填报统计数据的,如无特别说明,统计范围统一为上一年度;
3、若申请资助需要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中需附上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及主要的审计依据材料;
4、各资助申请表格请根据实际申报资助情况填写,其中申请资助依据按照《办法》具体条款填写,如有多个相同的资助申请项,请填写相对应数量的资助申请表;
5、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清单顺序排列(《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在最上面,其他材料按顺序附后),并编好页码,采用A4纸规格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胶装、线装或打孔装),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装订不规范或未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
6、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在同一份申报材料中,如无特别说明,各资助条款所需要的材料只需提供一份;同时申请不同类型资助时若需求相同材料的,只需提供一份;递交材料时,必须提交完整的申报资料,不接受分批提交。
四、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投资奖励
2019年度暂不接受此项资助申请。
(二)载体与平台奖励
1、载体认定奖励
1.1奖励标准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以及松山湖等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等,按照“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的一次性奖励。
1.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已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以及松山湖等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等载体的运营主体;
(2)载体必须拥有具体场地和边界,且具备一定的产业集聚规模;载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精神文明及文化氛围建设(包括核心价值观宣传、文化消费场所、艺术装置、文化设施、文化活动等);
(3)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奖励金额按申报主体本次申报的相应档次奖励标准减去已获得的较低档次奖励金额。
1.3申报材料
(1)载体认定奖励申请表;
(2)园区(基地)通过认定及复评合格的有效文件或证书;
(3)载体开展精神文明及文化氛围建设的图文资料。
2、平台认定奖励
2.1奖励标准
对获评文化产业领域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文化产业领域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
(2)认定的有效期少于三年的,须在有效期内进行申报;认定的有效期不少于三年的,须在获得认定后三年内进行申报;
(3)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奖励金额按申报主体本次申报的相应档次奖励标准减去已获得的较低档次奖励金额。
2.3申报材料
(1)平台认定奖励申请表;
(2)平台通过认定及复评合格的有效文件或证书。
(三)企业运营奖励
1、文化产品出口奖励
1.1奖励标准
对企业文化产品在境外获得收入的,按境外销售收入总额的1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在境外销售文化产品获得收入的松山湖文化企业;
(2)文化产品包括软、硬件产品及服务。企业有多个产品获得境外收入的,可统一计入奖励范围;
(3)本次申报仅统计自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境外文化产品的销售收入。
1.3申报材料
(1)文化产品出口奖励申请表;
(2)所销售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或授权文件;
(3)文化产品出口销售合同;
(4)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文化产品出口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2、财政贡献奖励
2.1奖励标准
对落户松山湖的文化企业,自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在松山湖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对松山湖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自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松山湖的文化企业;
(2)必须是实缴税款达100万元(含)以上;
(3)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2.3申报材料
(1)财政贡献奖励申请表;
(2)由松山湖税务部门出具的自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完税证明。
3、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播出奖励
3.1奖励标准
松山湖文化企业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在中央、省级上星频道(动画片含省级少儿动画频道)播出的,按照制作成本的15%给予创作企业一次性奖励,且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同一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3.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有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在中央、省级上星频道(动画片含省级少儿动画频道)播出的松山湖文化企业,且企业必须为作品的独立制作单位或第一出品人单位;
(2)省级少儿动画频道仅指金鹰卡通、优漫卡通、炫动卡通、卡酷少儿和嘉佳卡通五个动画频道;
(3)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必须在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已播出或在播的;
(4)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奖励金额按申报主体本次申报的相应档次奖励标准减去已获得的较低档次奖励金额。
3.3申报材料
(1)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播出奖励申请表;
(2)作品相关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播出作品的政府相关部门批文;
(4)作品的播出合同(协议);
(5)作品的相关图文介绍说明及播出图片;
(6)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制作成本专项审计报告。
4、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出版发行奖励
4.1奖励标准
松山湖文化企业出版发行原创影视动漫作品的,按其销售收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出版发行原创影视作品及原创动漫作品并获得销售收入的松山湖文化企业,且企业必须为作品的独立制作单位或第一出品人单位;
(2)这里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是指音像制品及书籍报刊;
(3)仅统计自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出版发行作品所获的销售收入。
4.3申报材料
(1)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出版发行奖励申请表;
(2)作品相关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出版发行作品的政府相关部门批文;
(4)作品的出版发行合同(协议);
(5)作品样品(截图)及介绍资料;
(6)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作品出版发行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原创游戏产品上线奖励
5.1奖励标准
松山湖文化企业创作的游戏作品经审核通过正式上线运行后,获得国家网信办、工信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推荐的,按照制作成本的15%给予创作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游戏作品的创作企业;
(2)游戏作品须自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通过审核正式上线运行,并获得国家网信办、工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政府部门推荐;
(3)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同一作品最高奖励30万元。
5.3申报材料
(1)原创游戏产品上线奖励申请表;
(2)作品相关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作品通过审核、上线及获各政府部门推荐的证明文件;
(4)作品样品(截图)及介绍资料;
(5)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作品制作成本专项审计报告。
6、品牌授权及工业设计成果转让奖励
6.1奖励标准
松山湖文化企业将品牌授权、工业设计成果成功转让给在松山湖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的各类企业,以销售收入的5%奖励给松山湖品牌授权企业、工业设计成果单位(以税务发票为准),单项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根据《东莞松山湖创意服务中心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获得授权费资助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款的奖励。
6.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成功向落户在松山湖的各类企业转让品牌授权或工业设计成果、且没有依据《东莞松山湖创意服务中心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获得过授权费资助的松山湖文化企业;
(2)本次申报仅统计自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实际到账的销售收入,以转让合同中转让费用相对应的税务发票金额为准;
(3)同一品牌或设计成果重复转让不同对象的,单次转让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6.3申报材料
(1)品牌授权及工业设计成果转让奖励申请表;
(2)品牌或设计成果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转让合同、转让发票及银行收款凭证;
(4)转让的品牌及设计成果图文说明材料;
(5)受让方企业营业执照。
7、其他原创版权作品运营(发行)奖励
7.1奖励标准
园区文化企业运营(发行)的舞台剧、网络剧、微电影等其他原创版权作品,按其销售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7.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运营(发行)舞台剧、网络剧、微电影的松山湖文化企业;
(2)本次申报只统计自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实际到账的销售收入。
7.3申报材料
(1)其他原创版权作品运营(发行)奖励申请表;
(2)作品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作品样品及介绍资料(剧照或截图);
(4)运营(发行)作品的政府相关部门批文;
(5)运营(发行)作品的合同(协议);
(6)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作品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四)原创版权文化获奖作品奖励
1、原创影视和动画作品获政府类重大奖项之再奖励
1.1奖励标准
松山湖文化企业原创影视、动画作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按照“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落户松山湖的文化企业,且其原创影视、动画作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政府类重大奖项;
(2)获奖时间应在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
(3)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同一作品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金额按申报主体本次申报的相应档次奖励标准减去已获得的较低档次奖励金额。
1.3申报材料
(1)原创影视和动画作品获政府类重大奖项之再奖励申请表;
(2)作品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作品的图文介绍资料;
(4)作品获得各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2、出版产品获政府类重大奖项之再奖励
2.1奖励标准
松山湖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业出版的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按照“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落户松山湖的文化企业,且其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政府类重大奖项;
(2)获奖时间应在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
(3)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同一作品最高奖励50万元。奖励金额按申报主体本次申报的相应档次奖励标准减去已获得的较低档次奖励金额。
2.3申报材料
(1)出版产品获政府类重大奖项之再奖励申请表;
(2)产品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出版作品的政府相关部门批文;
(4)产品的图文介绍资料;
(5)产品获得各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3、创意设计成果获政府类重大奖项之再奖励
3.1奖励标准
松山湖文化企业的创意设计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3.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落户松山湖的文化企业,且其创意设计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类重大奖项;
(2)获奖时间应在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
(3)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对于同一作品,奖励最高15万元。可申报金额按政府类重大奖项扶持的各档奖励标准减去已获得的较低档次奖励金额;
(4)《办法》中,对于创意设计成果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设计奖、美国IDEA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日本G-MARK设计奖、韩国好设计奖等国际权威奖项的,2019年度暂不进行奖励。
3.3申报材料
(1)创意设计成果获政府类重大奖项之再奖励申请表;
(2)设计成果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设计成果的图文介绍资料;
(4)官方渠道公布的获奖通知、获奖名单等文件;
(5)根据申报的奖励提供相对应的各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获奖证书或证明文件。
(五)载体与平台补贴
1、载体建设补贴
1.1补贴标准
对经松山湖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经松山湖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主体;
(2)本项主要支持各类机构进行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建设;
(3)载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精神文明及文化氛围建设(包括核心价值观宣传、文化消费场所、艺术装置、文化设施、文化活动等);
(4)本补贴为一次性补贴,同一运营主体可申报多个项目的建设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3申报材料
(1)载体建设补贴申请表;
(2)载体经认定或通过年度复评的有效文件或证书;
(3)载体开展精神文明及文化氛围建设的图文资料;
(4)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载体建设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
2、平台建设补贴
2.1补贴标准
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对经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其运营主体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经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
(2)认定的有效期少于三年的,须在有效期内进行申报;认定的有效期不少于三年的,须在获得认定后三年内进行申报;
(3)本项补贴为一次性补贴,单个平台补贴总额最高200万元。
2.3申报材料
(1)平台建设补贴申请表;
(2)平台通过认定及复评合格的有效文件或证书;
(3)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
(六)租房和装修补贴
1、企业租房补贴
1.1补贴标准
对进驻经松山湖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按每平方米每月4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房租的50%,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3年。
1.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进驻经松山湖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
(2)补贴范围为入驻企业与园区(基地)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办公(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用途)用房,与非载体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或转租自他人的不在补贴范围内;
(3)已经获得过园区其他产业扶持资金的租金资助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
1.3申报材料
(1)租房和装修补贴申请表;
(2)补贴期内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
2、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租房补贴
2.1补贴标准
对进驻经松山湖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给予100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每月45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3年。
2.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进驻经松山湖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
(2)补贴范围为入驻的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园区(基地)运营单位签订合同的办公(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用途)用房,与非载体运营单位签订合同或转租自他人的不在补贴范围内;
(3)已经获得过园区其他产业扶持资金的租金资助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2.3申报材料
(1)租房和装修补贴申请表;
(2)补贴期内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
3、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装修补贴
3.1补贴标准
对进驻经松山湖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租用或购买办公用房并进行装修改造自用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50%,同一行业协会、产业联盟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进驻经松山湖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
(2)补贴范围为入驻的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园区(基地)运营单位签订租赁或购买合同的办公(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用途)用房的装修费用,与非载体运营单位签订合同或转租自他人的不在补贴范围内;
(3)已经获得过园区其他产业扶持资金的装修资助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4)此为一次性补贴,已经享受过装修补贴扶持的不再重复补贴。
3.3申报材料
(1)租房和装修补贴申请表;
(2)补贴期内装修合同和装修发票。
(七)担保费补贴、贷款贴息和保险费补贴
1、担保费补贴及贷款贴息
1.1补贴标准
松山湖文化企业因购买版权、购置新设备、开展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等相关业务活动,向银行贷款并已顺利还贷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分别给予企业50%的担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补贴期限2年,单个企业每年贷款担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总计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根据《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和《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获得担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的,不再享受本条款的补贴。
1.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已获得在松山湖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且至本次申报之日前贷款已完成还本付息的松山湖文化企业;
(2)企业所获贷款必须用于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购买版权、购置新设备、开展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等相关业务活动;
(3)获得政府政策性优惠贷款的,不在资助范围内;
(4)同一笔贷款,已获得过贷款担保费用补贴或贷款贴息资助的,不得再次申请资助;
(5)货款应发生在本次申报开始之日起前24个月内,且企业尚未享受满24个月的该项补贴。
1.3申报材料
(1)担保费补贴及贷款贴息申请表;
(2)贷款的用途明细表、相关合同账册及票据凭证;
(3)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借据、放款凭证及还款凭证;
(4)申请担保费补贴需提供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
(5)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贷款利息清单及利息票据凭证。
2、保险费补贴
2.1补贴标准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符合文化企业需求的新型险种和各类保险业务。对在文化部和保监会认定的试点保险公司投保试点险种并已支付保险费的文化企业,给予100%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2年,单个企业每年保险费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在文化和旅游部、银保监会认定的试点保险公司投保试点险种并已支付保险费的松山湖文化企业;
(2)试点险种11个:演艺活动财产保险;演艺活动公众责任保险;演艺活动取消保险;演艺人员意外和健康保险;展览会综合责任保险;艺术品综合保险;动漫游戏企业关键人员意外和健康保险;动漫游戏企业关键人员无法从业保险;文化企业信用保证保险;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侵权保险;文化活动公共安全综合保险;
(3)试点公司3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4)保险有效期需在本次申报开始之日起前12个月内结束,且企业尚未享受满24个月的保险费补贴;
(5)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险种的补贴。
2.3申报材料
(1)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及保险费银行付款凭证。
(八)国内外展会和文化活动补贴
1、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参展补贴
1.1补贴标准
松山湖文化企业参加由宣传与社会工作局组织的国内外重要文化产业类或综合性展会项目,按展位费的100%给予补贴,每年国内累计不超过30万元,国外累计不超过50万元。
1.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参加由宣传与社会工作局组织的国内外重要文化产业类或综合性展会项目的松山湖文化企业;
(2)可资助的文化产业类展会名录详见附件《文化产业类重要展会名录》,包含在名录内的展会视为宣传与社会工作局组织参展的展会;
(3)参展不属于《文化产业类重要展会名录》中的展会,需要提供宣传与社会工作局组织参展的相关文件和凭证;
(4)已提交《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类展会参展备案表》并获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审批同意参展的展会视为宣传与社会工作局组织参展的展会;
(5)本条款仅对参展单位的展位场租进行全额补贴,且参展时间需在本次申报开始之日起前12个月内;
(6)同一年度可申报多个展会的展位费补贴,可申报补贴额度为国内累计最高30万元、国外累计最高50万元。
1.3申报材料
(1)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参展补贴申请表;
(2)宣传与社会工作局组织参展的相关文件和凭证;
(3)参展合同及展位搭建合同;
(4)与合同相对应的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
(5)参展相关图文材料(包括展位设计图、现场展位图片等)。
2、举办文化产业交流活动补贴
2.1补贴标准
经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审批通过,在松山湖主办或承办国内外产业交流会、研讨会、培训、论坛等文化产业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给予活动费用5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10万元,每个单位及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在松山湖举办国内外产业交流会、研讨会、培训、论坛等文化产业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
(2)申报主体必须为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
(3)活动需通过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审批,有备案记录(《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活动审批备案表》), 且实际活动内容需与活动备案内容相符;
(4)交流活动需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为宣传企业自身产品或形象而举办的活动不在资助范围内;
(5)交流活动举办时间需在本次申报开始之日起前12个月内。
2.3申报材料
(1)举办文化产业交流(展览)活动补贴申请表;
(2)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活动审批备案表;
(3)活动相关合同、费用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
(4)交流活动总结图文材料。
3、举办文化产业类展览活动补贴
3.1补贴标准
经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审批通过,在松山湖主办或承办文化产业相关展览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给予活动费用5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20万元,每个单位及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60万元。
3.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在松山湖主办或承办文化产业相关展览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
(2)申报主体必须为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
(3)展览活动需通过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审批,有备案记录(提前填报《松山湖文化产业活动审批备案表》), 且实际活动内容需与活动备案内容相符;
(4)展览活动需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为宣传企业自身产品或形象而举办的展览活动不在资助范围内;
(5)展览活动举办时间需在本次申报开始之日起前12个月内。
3.3申报材料
(1)举办文化产业交流(展览)活动补贴申请表;
(2)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活动审批备案表;
(3)展览活动相关合同、费用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
(4)展览活动总结图文材料。
(九)原创版权登记补贴
1、版权登记和版权代理费用补贴
1.1补贴标准
鼓励创意设计、影视动漫游戏等文化企业积极进行版权登记。对成功登记原创版权的设计机构和企业,补贴相关版权登记和版权代理费用。每项作品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元,单个机构和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已获得过东莞市版权登记相关政策资助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1.2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获得国家级、省级和东莞市版权机关登记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或者作品著作权登记证的企事业单位;
(2)补贴申请需自版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3申报材料
(1)版权登记和版权代理费用补贴申请表;
(2)原创版权登记证书;
(3)版权登记和版权代理相关合同、费用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
(十)配套资助
1、配套标准
对经国家、省或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立项并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除限定配套最高限额外,松山湖按市财政资助金额以不超过1:1的比例配套,且四级财政配套金额总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70%;对仅市立项并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松山湖与市两级财政配套金额总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对配套奖励的,按照市财政的奖励金额,以市、松山湖不超过1:0.5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2、松山湖文化产业配套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省或市有文件明确要求松山湖进行配套;
(2)国家、省或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已立项项目,上级资金全部或部分到位,单个项目获得三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属于配套贴息的,三级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贷款实际利息支出的75%;
(3)仅市级立项并资助的项目资金已全部或部分到位,单个项目获得市财政资助总额不少于5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25%。
3、申报说明
(1)申报主体为获得国家、省或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主体;
(2)同一项目被列入多项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申请松山湖配套资助时只能申请一项配套资助。同一项目先获得松山湖各类产业扶持政策资助,后申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松山湖不再给予配套;
(3)本次申报仅接受自本次申报开始之日起前12个月内获得上级单位资助,且资助资金已到账的配套资助申请。
4、申报材料
(1)配套资助申请表;
(2)项目立项及审批材料;
(3)属于上级部门有文件明确要求配套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国家、省、市各级资助经费进账凭证(银行进账单及记账凭证);
(5)配套贴息的,提供项目银行贷款合同、贷款进账单,还款凭据及记录、利息支付发票;
(6)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
五、申报流程
(一)接受申报。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在松山湖官方网站及公众媒体公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松山湖官网(http://ssl.dg.gov.cn)政策服务栏目,报送预审材料;预审通过后将正式纸质材料装订好,报送到宣传与社会工作局专项资金申报受理窗口(以实际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其余时间不接受申报。
(二)申报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全部送达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后,即视为宣传与社会工作局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应在受理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报资格。
(三)审查及结果公示。宣传与社会工作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通过材料核实及实地考察的形式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由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在松山湖官网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反映或投诉。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应在接到社会反映或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对反映或投诉方做出公开答复。
(四)审批。公示期满后,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将拟资助名单报管委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报单位。
(五)资金核拨。按照《办法》年度申报、次年拨付的方式,由宣传与社会工作局通知通过审批的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拨付资助资金的相关资料,并根据资金拨付流程会同松山湖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核拨工作。
六、注意事项
(一)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扶持。同一资助对象在本扶持政策中同时获得多项不同资助的,各项资助年度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由管委会“一事一议”确定引进的重大项目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按管委会有关决议执行。
(二)申请本扶持政策文化专项资金的单位须书面承诺3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园区、不改变在园区纳税义务;申请本扶持政策文化专项资金单项资助50万元以上的单位,须书面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园区、不改变在园区纳税义务。该书面承诺与该企业和管委会签订的入园投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申报单位应规范资金支付管理,对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实际投资额等专项审计报告的核算范围。
(四)申报单位须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五)申请资助单位、第三方代办机构必须确保送审材料的真实及完整,为开展各项评审和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六)享受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会计处理,落实专账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宣传与社会工作局了解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评价政策执行效果。
(七)已享受过松山湖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同类资助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不再重复资助。
(八)申报单位须同意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向社会公示其申请材料中的部分内容,并接受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在初审过程中上门调研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真实性、预算总投资额、实际投资额等)。
七、附则
本《申报指南》由宣传与社会工作局负责解释。
附件:
2019年度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政策解读
附件:
原文链接:
https://img.scimall.org.cn/kczgzc/2022/04/01/20220401190406_6d83e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