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2-03
一、《长沙市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规范》的出台目的
为提高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质量和水平,实现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坚持尊重规律、目标导向、分类评价、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为科技项目立项决策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印发了《长沙市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规范》(长科发〔2021〕32号)。
二、《长沙市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和称号(平台、人才等)的评审、认定工作。
三、项目立项评审方式
项目立项评审可采用现场答辩评审、会议集中答辩评 审、网络(材料)评审三种不同的评审方式进行。
四、评审工作主要程序
(一)评审组织机构根据参评项目的类别、数量和专业领域等情况合理确定专家需求,并按有关规定和项目需求从长沙市科技项目立项评审(评估)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匹配评审项目;
(二)评审组织机构组织评审,宣讲评审政策、强调评审纪律及相关注意事项,解答专家提问,公布评审专家分组;
(三)专家按照评审工作方案要求,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提交的评审意见负责;
(四)评审结束后,评审组织机构汇总核对专家评审资料并存档;
(五)评审组织机构汇总专家评审结果,撰写评审报告书;
(六)每批次项目立项评审结束后,评审组织机构负责做好评审过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项目立项全过程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五、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应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二)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三)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四)徇私舞弊,索取或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五)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排斥性要求的;
(六)因评审工作失职或受到有效投诉的;
(七)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九)市科技局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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