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子基金设立原则》政策解
发布时间: 2021-12-03
一、政治背景
“按照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的明确要求,为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全面提高长沙创新发展核心竞争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支撑,组建一支市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为此起草了《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为规范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子基金设立的流程,同步起草了《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子基金设立原则》。
二、出台目的
建章立制,加强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管理效率,同时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主要在长株潭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生物基因、功能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等处于早、中期的科技型企业。
三、重点内容(重要举措)
(一)《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是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主要采取与专业管理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母基金由市财政全额出资,初期规模3亿元,视子基金设立进度分期出资,未来可根据投资情况增加投入规模至少至50亿元。
第二章为母基金的管理。确定基金管理委员会为母基金运行的决策机构,并明确管委会的架构及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按照《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议事规程》(长基金发〔2020〕1号)执行。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和市政府金融办。母基金暂不设立新的独立法人,市人民政府委托长沙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母基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子基金设立的进度和需要及时拨付资金。
第三章为子基金的管理。明确子基金的设立原则、投资方向、设立流程等。子基金可以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形式,母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等身份出资参股子基金。母基金(含长沙市各级财政出资但不包括园区平台公司或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出资额)在子基金中的出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 50%。子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母基金在子基金出资规模的1倍,投资于长株潭内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母基金在子基金出资规模的1.5倍。
管理办法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进行了界定:一是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设立时间可放宽至不超过10年);二是接受投资时企业最近年度的年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三是主要在长沙市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功能材料、生物基因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等科技型企业。
第四章为监管与考核。明确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接受市政府的日常监督与考核。
第五章为附则。明确该管理办法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二)《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子基金设立原则》的主要内容:
参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在子基金设立原则中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条件、基金出资人及出资额、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子基金投资地域与投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及投资标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收益分配、资金托管机构及基金提前退出的原则等条款。
在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明确在子基金返投指标完成的情况下,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总额超过母基金在子基金出资额的金额越大,则超额收益奖励越高,具体奖励方式将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以此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早、中期的科技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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