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2-03
一、背景依据
依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湘科发〔2020〕29号)、《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长科发〔2019〕64号)、《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科发〔2019〕65号)和《长沙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长科发〔2020〕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长沙市区域特点和科技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工作规范。
二、目的意义
近年来长沙市科技局先后出台了《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科技项目的类别也在逐步增多,旧的科技项目验收工作规范已不适应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工作,规范验收工作流程,提高验收工作效率,特制定了本工作规范。
三、重要举措
(一)为什么定义为“验收工作规范”而不是“验收管理办法”?
工作规范是指对完成一项工作而进行的统筹安排和具体操作;管理办法是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法规性文件。制定的本工作规范实际上就是对做好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和具体操作,里面虽然失信惩戒和违纪处理,是依据其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处理,不是依据本工作规范。
(二)为什么验收评审要采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的方式?
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考核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考核承担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及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这也是与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对科技项目验收工作要求相统一,所以在本工作规范中所采用的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与传统意义上讲的科技项目验收评审,二者是一致的。
(三)为什么省去了主管处室对科技项目验收资料的审核环节?
是因为项目主管处室与监督处在验收资料的审核上都是针对项目的事项变更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核,为了避免重复、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所以省去了主管处室审核验收资料环节,统一归口到监督处审核。
(四)项目承担单位要准备的验收资料主要包括哪些?
项目承担单位在准备验收资料时要以任务书为准,主要包括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具体内容:
1、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技术、经济、社会指标和预期成果的完成情况;
2、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科技专项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及使用情况;
3、项目成果产出的知识产权、科技论文等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等;
5、其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以上内容要对应附件1准备相应的佐证资料。
(五)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管理上主要准备哪些资料?
前资助项目:科技专项经费、配套经费(有相关规定的并获得支持的提供)及自筹经费的到位使用情况,及相应的经费使用凭证;后补助项目:对照申报项目时的项目经费预算,所填报的经费来源(一般包括科技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经费预算,提供相应的经费使用凭证。
(六)委托项目推荐单位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有哪些规定?
立项资金在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的前资助类项目,由推荐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验收后由推荐单位行文并附专家验收报告报长沙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项目验收资料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存档。
(七)本工作规范对验收评审结论如何规定的?
验收评审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类别,与《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验收结论为合格、结题、不合格不一致,为什么我们要把验收结论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类别,这与《长沙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长科发〔2020〕31号)的要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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