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头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22

关于印发《包头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科发〔2021〕62号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四基地两中心一高地一体系”,推动包头区域性创新中心建设,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我市聚集,实现包头高质量发展,现将《包头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17日    

 


包头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落实“科技兴蒙”行动,进一步加强包头市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的建设要以满足包头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促进包头市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国境外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合作,共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聚集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先进成果转化和基础科学研究,为增强包头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 工作站的设立实行申报备案制,申报备案主体为工作站建站(牵头建站)单位。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工作站面向包头市科技创新需求,以解决重大区域性、行业性技术问题,推动学科发展,促进人才培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以项目合作为支撑,推动包头市关键核心技术、重大创新产品、重点工程装备、优良农畜品种、高效生产模式等实现显著进展和重要突破。具体任务包括:

(一)为包头市经济社会及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建站单位及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关键科技问题,与院士团队开展联合攻关和成果转化,解决技术难题,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以多种形式积极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创新成果,实施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四)培养我市急需或紧缺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团队及人才。

(五)持续开展与院士团队的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为包头市其他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与院士团队合作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章  申报备案条件

第五条 申报备案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包头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

(二)与1名以上院士(含1名)签订3年及以上的建站合作协议,约定事项目标清晰、任务具体、分工明确、指标量化、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清楚。

(三)申报备案主体为企业的,应具备良好的生产经营状况,合作期内一般与院士团队有2项以上(包含2项)明确的研究课题或成果转化合作任务,三年内对工作站投入资金支持超过100万元,能够给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第六条  引进的院士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引进的院士应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国境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等各国最高科学学术机构认可的院士。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签订建站协议后须向两院备案,院士原则上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国境外院士原则上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四章  申报备案程序

第七条 申报备案程序

(一)申报备案单位向包头市科学技术局提交《包头市院士工作站申报备案书》、建站协议、院士(国内院士)备案确认函、院士证书(国境外院士)、院士团队简介、申报备案单位简介(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报材料。

(二)申报备案单位的主管部门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设立意见。

(三)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对受理的工作站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备案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经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予以发文备案。

第八条 工作站的名称命名格式为“备案单位名称+涉及领域+院士工作站”,通过备案的单位可按规定样式自行制作加挂工作站标牌。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多位院士专家或多家依托单位围绕包头市重大共性科技创新需求,联合建立工作站。工作站的名称命名格式为“涉及领域+院士工作站”

 

第五章  管理及扶持

第十条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院士工作站的设立备案、协调服务、评价考核及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备案单位负责工作站的建设与日常管理,制定院士工作站规章制度,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落实专门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工作站实行法人负责制,逐步发展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牵头承担或参与各级各类科技项目。

第十三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院士工作站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备案单位每年末向包头市科学技术局提交工作站运行情况报告。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对蓄意弄虚作假、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记入科研诚信体系。

第十四条 工作站因备案单位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应由备案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备案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审核批复。工作站如需变更合作院士,应由备案单位重新提出申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组织备案。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入站院士不能继续履行合作期限内的义务,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工作站保留一年,期间备案单位和院士团队继续完成后续研究工作,一年后工作站自动撤销;入站院士放弃或被撤销称号,工作站自动撤销。

第十六条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支持院士工作站的建设。经审核备案为包头市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建设期满验收通过且续签协议符合第三章第五条要求继续保留的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包头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包科发〔201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