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学会服务站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1-08-12
湘各创新驱动示范市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中国科协《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指导意见》,为落实《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创新驱动示范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潭办〔2017〕115 号)文件精神,强化平台建设,经研究,现将《湘潭市学会服务站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创新驱动示范市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2020年8月5日
湘潭市学会服务站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湘潭市创新驱动示范市建设工作,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指导意见》和《湘潭市创新驱动示范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推动湘潭市学会服务站建设与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潭市学会服务站(包括产业会企协作创新联盟、学会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基地,以下统称学会服务站)是指由我市企事业单位、园区、产业联盟等组织为建站单位,以促进产业发展、提升创新能力为导向,以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学会组织的专家团队到建站单位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指导、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的平台。学会组织指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湖南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
鼓励学科相近的学会组织组成学会联合体,形成联合力量,共同推动学会服务站建设。
第三条 学会服务站建设遵循“政府支持、市场运作、项目带动、注重实效、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学会服务站建设
第四条 学会服务站主要任务:
(一)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指导;
(二)围绕学科建设、企业发展和相关产业链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组织专家与建站单位技术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国、省学会专家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建站单位共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为建站单位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工作;
(五)针对行业和企业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技术问题,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五条 学会服务站申报条件:
(一)建站单位与国家级学会、省级学会签订三年及以上项目合作协议;
(二)服务站建立由国、省学会专家为主的专家服务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负责对站点和相关产业链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三)建站单位有一定的技术基础;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1名以上,建站单位要为专家进站服务提供相关的后勤保障条件,其中国家级学会服务站需具备50平米以上的工作场地;
(五)学会专家团队承诺每年入站服务2次以上,每年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30天;
(六)学会服务站每年组织1次以上服务行业或产业的学术活动。
第六条 申报学会服务站须提交的材料:
(一)学会服务站申请表;
(二)与国家级学会、省级学会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或建站协议(复印件);
(三)建站申请报告(包括建站双方情况介绍、建站规划和绩效目标);
(四)学会服务站管理制度;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学会服务站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拟建站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属市创新驱动示范市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所在县市区科协初审后,推荐上报至市创新驱动示范市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创驱办,设市科协);
(二)由市创驱办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经市创驱办审定后,予以认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创驱办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学会服务站建设,制订相关政策,批准学会服务站设立以及协调解决学会服务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九条 市科协科技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学会服务站建设相关政策、规划、管理办法;起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按照市创驱办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指导全市学会服务站建设,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负责受理建站申请,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开展实地调研核查工作,及时汇总材料上报市创驱办审定;
(四)组织开展评审、考核等工作;
(五) 做好与中国科协、湖南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加强与国家级学会、省级学会的工作联络,协调相关学会及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
第十条 建站单位是学会服务站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本站建站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二)负责制订本站管理制度;
(三)做好与合作学会的工作衔接,提供开展相关工作必要的保障条件;
(四)配合市创驱办做好调研、评审、考核等各项管理工作,定期向市创驱办上报本站工作的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进入学会服务站的专家,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和国家级学会、省级学会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创驱办对认定的学会服务站,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学会服务站奖励30万元,省级学会服务站奖励1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创新驱动示范建设工作专项经费和莲城人才计划专项经费协同解决。
第十三条 学会服务站奖励经费开支范围为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专家咨询费、授课费,组织学术活动经费,建站所需资料、设备、软件购置费等。
第十四条 学会服务站应当主动接受市创驱办成员单位、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市创驱办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将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市创驱办对全市学会服务站实施定期考核、动态管理。考核评估设立: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市创驱办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
第十七条 学会服务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应由建站单位向市创驱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创驱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