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发展的三大悖论

发布时间: 2021-08-04

 在 20 世纪,不管是科技发展本身,还是科技、国家和军事三者之间的关系,抑或是全球的地理环境、城市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创新体系,都时刻处于风云变幻之中。当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家未来的政治走向与发展道路以及错综复杂的国际安全变化趋势,构成了当今时代全球社会所面临的一系列重要挑战。伴随着新兴科技领域的飞速发展,相关技术日益贴近并逐步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科技发展与安全稳定的社会生存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新兴生物技术与其危险性:严控谬用》基于合成生物学领域的起源与发展史,分别从创新者悖论、创新治理悖论和全球不安全悖论三个角度对以合成生物学为代表的新兴科技领域与当今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展开了如下探讨。

创新者悖论

从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的角度来看,科技创新活动同样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科技创新活动可以为人类社会带来不同程度上的技术变革,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推动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另一方面,任何新技术的拓展与开发都会对当今以和平和发展为主旋律的全球安全环境造成不同程度上的破坏,甚至可在局部地区引发战争,使人民流离失所,饱受战乱的袭扰。科技创新活动的这种两面性也是导致创新者悖论的主要原因。该悖论的主要矛盾在于,将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主要责任都归咎于开展创新活动的创新者或相关的学术团体。一方面,创新者需要对自己主持的科技创新活动负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对于他人的科技创新活动是否触及技术滥用或民用技术军事化等问题,创新者也具有一定的被动责任。

然而,由于合成生物学等新兴科技领域具有跨学科性、全球性等特点,现行的科技监管体系也并不能完美适配这种新型的科技领域架构,因此在监管方面也存在着诸多漏洞。世界各国基于不同的国防与军事目的,不同程度地在新兴科技领域内开展军事投资活动,使新兴科技领域的监管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和困难。另外,科技创新者在新兴科技领域的研究工作中是否能够依旧遵循传统的科研伦理也是民众关注和讨论的焦点。除此以外,新兴科技领域的飞速发展不免会引起某些别有用心的个人或团体的翩翩遐想,暗中制造出某些反人类、反社会的技术滥用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核心,同样在于科技创新者本身。

在国家层面上,科技创新者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新者所处的国家当前推行的科技创新理念、针对科技创新活动所采取的相应监管办法以及国家对于科技创新活动的经济支撑力度。而在国际层面上,人们就科技创新者在面临上述问题时所表现出的态度和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方面,则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尽管如此,出于对当前全球科技发展良好态势的保护,人们已在许多领域达成了坚守科研伦理的共识,科学家们也在努力抵制这种由于监管体制的不完善而引发的民用科技的军事化趋势。

创新治理悖论

人类社会会通过维护科技创新体系来寻求一种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但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也会对当前的社会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乃至破坏,这便是创新治理悖论。这个悖论主要包含以下两个问题:如何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以及如何监管科技创新活动。关于这两个问题,不同的国家已经给出了不同的答案。以合成生物学领域为例,目前已向我们提出了诸多挑战。首先,这与合成生物学领域自身的跨学科特性有关;其次,当前世界各国对于涉及该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的分类过于主观,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难以达成一致;再者,当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科技创新活动所采取的管控政策也有所不同。另外,合成生物学部分研究领域所涉及的某些安全问题常常远超当今的单学科体系及大众化知识所覆盖的范围,因此对当今的知识结构和知识体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

国家是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有效主体和重要决策者,因此对于如何规划合成生物学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以及如何监管合成生物学领域内的科技创新活动,各个国家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前文中提到,美国在合成生物学领域创立之初就开展了一系列的商讨活动,但是不论是在该领域的创新发展规划方面,还是在该领域的相关监管评估标准的制订方面,都反映出了合成生物学领域诞生时美国的具体国情。能够在国际层面上对于合成生物学领域可能会产生的科技平民化和生物安全问题开展预见性的探讨活动,重申了确立科技发展规划安全标准以及制订全球创新治理准则的重要性。然而关键性的挑战在于,由国家层面所发起的科技创新监管评估活动更多着眼于国家利益而不是国际利益,因此可能会仅仅流于形式,并不会主动暴露出因国与国之间的动态竞争而导致的安全隐患。至此便引出下面的第三个悖论——全球不安全悖论。

全球不安全悖论

现如今,如何拟定并实施全球统一的科技创新监管对策,无论对于国家安全来说还是对于国际安全来说,都是十分重要乃至必要的。在《禁止发展、生产、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公约》的背景下,合成生物学领域已经为不同国家相关的科技创新监管评估体系做出了一个良好的示范。各国的专家通过对合成生物学领域内的科技创新活动进行主观上的划分,试图消除现行国际制度对该领域内科技创新活动的影响。但这种做法自身的局限性在于,当我们需要在国际层面上考量新兴创新领域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时,我们无法确定应该优先遵循哪一条现行的国际制度。这就涉及在更深层次的全球性科技创新监管评估活动中,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各国之间固有的不对等性的问题。这不仅会决定谁更具有发言权,而且还会影响到科技监管评估活动的整体思维走向。这些问题意义重大,其重要性也将愈发凸显。随着全球权力格局的深度转变,科技创新的版图和经济形势都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尽管西方国家早已习惯身处“科技开拓者”的高位,但未来他们必须接受并重新适应“科技接受者”这个全新身份。

展望

作者编写本书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要给出一套能够完美解决上述悖论的具体方案,而是想让读者能够对产生这些悖论的具体背景和国际社会环境有一个更加明确而清晰的认识。前文中所提到的几种应对方案和措施在评估和应对生物科技领域内新技术滥用问题时可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这一点我们不做过多讨论。出于对当前科技发展和矛盾冲突变化速度的担心,作者在结尾处重申了上述三个悖论,旨在强调对于那些用于判定哪些生物技术可在军事领域内合理化应用的共同指导原则,我们应当审慎地对其重新进行评估。

重新评估的第一步要求我们应该以全球化的视角来看待那些需要重点关注的研究领域及其存在的争议。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军队在生物科技领域内的全球发展战略拥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目前,互联网上尚无可专用于查询各种生物技术的军事投资潜力的中立公用数据库。世界各国军队出于不同目的,以不同方式对生物科技前沿领域进行投资。我们有必要对其投资目的的类型进行更为清晰而深入的了解,否则公众很容易过度关注此事并引发担忧,从而产生某些负面影响。历史上,这种利用认知上的不对等性来遮掩其军事丑闻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我们不仅需要深入了解哪些投资项目和研究领域上存在军事投资的现象,还应当聚焦于现行的监管制度、透明度以及公共问责制上。与此同时,这项工作还迫切地需要对那些可应用于军事领域的生物技术的伦理学限制进行重申和复议。

我们在开展这项审查工作时,不能仅局限于传统的生物威胁,如毒素和烈性病原体的恶意应用方面的审查,而是要针对当代生物技术军事化发展趋势所引发的全面的伦理学问题展开审查,包括但不局限于人类和环境改造等方面的内容。基于这方面知识,也许我们能够在未来的核生化武器裁减过程中更好地把握并开创全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