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21-06-15
2021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提出,要推进高端科创载体和新型实验体系建设。2019年9月,科技部制订出台《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2020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到2022年,全省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300家。2020年12月,省科技厅公布年度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南湖区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浙江清华柔性电子技术研究院、军事科学院南湖实验室、南湖研究院4家科研机构榜上有名。
近年来,秀洲区围绕主导产业优化提升和培育新兴未来产业需要,不断扩大协同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朋友圈,大力加强与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合作力度,共建一批高层次技术创新平台。2020年,秀洲区先后与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江南大学、南方科技大学等全国重点高校开展对接合作。截至目前,秀洲区与高校之间已累计共建孵化园区、研发中心、研究院等创新载体11个,校企共建研发平台32个,开展项目合作900余个。如与北京理工大学合作建设北京理工大学长三角研究生院、研究院和科技创新产业园;与浙江大学合作共建浙江大学嘉兴研究院,下设能源、光电、网路空间安全三个创新中心;与南方科技大学共建南方科技大学嘉兴研究院,引进该校电子信息等优势专业;与江南大学、五芳斋共建江南大学未来食品创新中心等。
从机构类型看,目前新型研发机构一般有三种常用的机构性质。一类是设立为登记类的事业单位。如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运作主体是另行注册一个实体有限公司,研究院以实体公司的名义进行企业化运作。第二类注册成为民办非营利性机构。如浙江省现代纺织工业研究院。平台的注册主体即为平台实际运作单位,负责日常运行和管理。第三类是合资成立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如诺丁汉大学宁波新材料研究院。研究院主体是“宁波诺丁汉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给予资金支持,但并不入股研究院有限公司,属于无偿资助。
从绩效评价机制看,新型研发机构的评价机制应该结合其性质,科学制定,分类评价。应更加注重研发机构对企业、产业发展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避免简单化的以普通招商项目的经济指标来评价。绩效评价体系中,要充分考虑平台作为基础研究的公益性质,对科研的项目和团队要以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原则评价。目前有部分新建的创新平台,政府允许在建设初期不开展科研成果的绩效评估。对于科研人员的薪酬制度,要建立创新能力与创新绩效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鼓励市场化取酬,鼓励科研人员技术入股分红。
从市场化途径上看,除地方政府直接补助外,应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积极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成果转让、基金投资等途径获取上级资金或市场收益,作为工作经费,努力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如向省部级单位争取科研资金;如通过有限公司企业实施技术成果转让、共同开展研发获取收益;如引入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委托有限公司对外开展研发检测、法规检测等服务获取收益;如引入地方国资、校友或其他社会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对研究院孵化的优质项目开展投资获取收益;如通过引进、孵化的高科技产业化项目产生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按约定条件奖励给研发机构作为建设经费等。
经过多年快速发展,当前嘉兴可用土地、环境容量等资源要素已非常紧缺,以技术创新带动亩均产出提升是新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都认识到,产能复制可以实现量的提升,但科技创新才是推动产业质的提升之关键,是区域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支撑。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单位,是一种多方联合共建的创新平台,主要研发方向是瞄准企业、瞄准市场需求,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攻关。其体制机制的灵活性,使他成为科技体制改革下政产学研结合的新事物,在推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上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秀洲区科技局局长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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