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对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支持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2-23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对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 支持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

 宁科高字〔2020〕10 号

五市科技局,宁东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激发企业开展科研攻关的积极性,提高财政科研经费绩效,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 号)文件,结合企业实施科技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新要求,对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一般)项目中企业实施项目支持方式进行改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拟实施项目的企业评价赋分 

    为多方面掌握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成效,项目通过评审后,对拟实施项目的企业进行评价赋分,指标包括:科技型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及科技创新团队、经营状况、科技研发投入(详见附件赋分说明)。各项指标赋分的分值累计形成总分值,不设最高值限制。

    二、确定支持方式

    支持方式包括前引导和后支持两种方式。对牵头实施项目的企业根据评价赋分分值、按照拟实施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别排名,根据排名结果,确定支持方式。

    1.前引导方式。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 总额和企业评价赋分的分值排名确定;二是按照各地市(包括宁 东基地)分别排名后确定的前 3 位的项目。符合以上两项中的任一项采取前引导方式。

    2.后支持方式。其余项目采取后支持的方式。

    拟立项项目和支持方式确定后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拟采取前引导方式的项目,其实施企业可自愿选择采取后支持方式,并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三、确定支持资金 

    1.前引导项目。支持资金按照项目评审审定的比例核定,其中重点项目拟支持资金超过 300 万元的,按 300 万元核定,一般项目拟支持资金超过100 万元的,按100 万元核定。 

    2.后支持项目。支持资金按照总研发资金额度的 30%核定。

    四、项目立项 

    1.前引导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其中重点项 目由自治区科技厅监督实施、组织验收,一般项目由各市及宁东基地科技管理部门监督实施、组织验收。项目立项后,重点项目按实施年度分批拨付支持资金,一般项目一次拨付支持资金。

    2.后支持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待项目取得 预期成果,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后,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一次下达支持资金,未通过验收的,不予下达支持资金。

    五、项目实施 

    1.前引导项目。项目实施采取合同制管理,实施资金包括企业自筹资金和专项支持资金,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资金预算执行, 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过程管理。

    2.后支持项目。项目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不再进 行过程管理。企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行决定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间,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企业申请,组织项目验收,对研发成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项目总研发资金进行审计。

    实施项目的企业可继续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宁科工字﹝2018﹞8 号)申报年度科技创新后补助。此改革方案实施后,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8 号)和其它相关管理办法。 

    附件:赋分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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